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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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品学兼优的自费留学人员在学业上取得的优异成绩,鼓励自费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和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经教育部批准,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设立“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第二条: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将本着“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第二章:奖励对象第三条: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一年以上(不含一年),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自费留学人员。第四条:获奖者原则上不能连年申报。第三章:申请和评审程序第五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于每年9月1日10月31日期间向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申请并提交有关
2、申请材料。第六条: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初审。第七条:各教育处(组)初审后确定的推荐人选名单将在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网站进行为期十天的公示,进一步听取各方意见。最终确定的推荐名单和推荐材料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留学基金委。第八条:留学基金委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留学基金委网上进行二次公示。第九条:留学基金委将评审结果报教育部批准后,通知各有关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第四章:奖学金数额及发放办法第十条: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奖学金数额为每人5000美元。第十一条: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按发奖时的汇率折合成所在国币种发给获奖者并组织举行奖学金颁奖仪式。第五章:其他 第十二条:获奖者最终获得学位后,如有意向回国工作,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协助向国内专业对口单位提出优先推荐意见并协助联系工作。 第十三条:因各种因素暂不具备回国条件的获奖者,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应与其保持联系,继续关心他们的工作与生活,鼓励并敦促其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 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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