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二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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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二批)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二 00 三年十二月目录1总则(1)2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1)3企业取得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7)4申请和受理程序(7)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9)6产品抽样与检验(10)7审定与发证(11)8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12)9许可证收费办法(13)10 附则(15)附件 1:第二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申证单元(15)附件 2:生产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16)附件 3: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检验规则(19)附件 4: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31)附件 5: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
2、器产品抽样单(32)附件 6: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申证单元检验收费标准(第一批、第二批)(33)附件 7: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35)附件 8: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53)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二批)1总则1.1 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 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9 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2002第 344 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
3、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1.3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为:用于盛装 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所列产品的包装物、容器产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产品的包装物、容器产品不适用本实施细则。非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产品不适用本实施细则。1.4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产品分批实施生
4、产许可证管理,第二批实施生产许可证的范围及申证单元见附件 1(新增或调整时,另行通知)。1.5 每个发证单元可按产品标准分为 I、II、III 级。取得 I 级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生产 I、II、III 级产品,取得 II 级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生产 II、III级产品,取得 III 级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只能生产 III 级产品。2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
5、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具体职责为:负责组织起草实施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宣传贯彻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6、证办公室;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址:广州市八旗二马路 38 号邮政编码:510110电话:020-83304831、83398581传真:020-83304831Http:/E-mail:联 系 人:邓穗兴、朱丽萍、卢明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
7、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2.4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设在广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址:广州市八旗二马路 38 号邮政编码:510110电话:020-83304831、83354114、83334528传真:020-83304831联 系 人:朱丽萍检验能力:钢塑复合桶、集装袋、柔性集装袋、钙塑瓦楞箱、瓦楞纸箱、重型瓦楞纸箱、纸桶、木箱、木琵琶桶、胶合板桶、玻璃瓶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大连)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大连)(设在大连市产品质量监
8、督检验所)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万岁街 68-2 号邮政编码:116021电话:0411-4604512传真:0411-4603289联 系 人:姜子波检验能力:钢塑复合桶、集装袋、柔性集装袋、钙塑瓦楞箱、瓦楞纸箱、重型瓦楞纸箱、纸桶、木箱、木琵琶桶、胶合板桶、玻璃瓶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设在中国包装科研测试中心)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程林庄路万新村邮政编码:300162电话:022-24377764传真:022-24713714联 系 人:李华检验能力:钢塑复合桶、集装袋、柔性集装袋、钙塑瓦楞箱、瓦楞纸箱、重型瓦楞纸箱、纸桶、木箱、木琵琶桶
9、、胶合板桶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济南)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济南)(设在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北路 81 号邮政编码:250100电话:0531-8118777传真:0531-8118790联 系 人:王微山检验能力:钢塑复合桶、集装袋、柔性集装袋、钙塑瓦楞箱、瓦楞纸箱、重型瓦楞纸箱、纸桶、木箱、木琵琶桶、胶合板桶、玻璃瓶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兰州)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兰州)(设在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南昌路 701 号邮政编码:730030电话:0931-8849622传真:0931-8824596联 系 人:
10、倪晓东检验能力:钢塑复合桶、集装袋、柔性集装袋、钙塑瓦楞箱、瓦楞纸箱、重型瓦楞纸箱、纸桶、玻璃瓶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成都)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成都)(设在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址:四川省成都市衣冠庙永丰路 16 号邮政编码:610041电话:028-85198406、85181696传真:028-85189854联 系 人:曹晋检验能力:钢塑复合桶、集装袋、柔性集装袋、钙塑瓦楞箱、瓦楞纸箱、重型瓦楞纸箱、纸桶、木箱、木琵琶桶、胶合板桶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铁路运输包装检验站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铁路运输包装检验站地址:北京西直门外大柳树路 2 号邮政编码:10
11、0081电话:010-51874143、51893040传真:010-51849274、51893040联 系 人:黄银霞检验能力:钢塑复合桶、集装袋、柔性集装袋、钙塑瓦楞箱、瓦楞纸箱、重型瓦楞纸箱、纸桶、木箱、木琵琶桶、胶合板桶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石鼓路 227 号邮政编码:210029电话:025-86610737传真:025-86556076联 系 人:黄晓风检验能力:集装袋、柔性集装袋、瓦楞纸箱、木箱、木琵琶桶、纸桶、胶合板桶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教场东路 23 号邮政编码:65022
12、3电话:08715113192传真:08715113192电子信箱:联 系 人:曾光琪检验能力:集装袋、柔性集装袋、瓦楞纸箱、钙塑瓦楞箱、木箱、木琵琶桶、胶合板桶云南造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云南造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气象路 13 号邮政编码:650034电话:0871-4175077传真:0871-4151603联 系 人:杨本彬检验能力:瓦楞纸箱、纸桶云南省玻搪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云南省玻搪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气象路 13 号邮政编码:650034电话:0871-4173674传真:0871-4144340联 系 人:罗凤云检验能力:玻璃瓶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
13、检验所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址:上海市苍梧路 381 号邮政编码:200233电话:021-64850058传真:021-64958146联 系 人:巢强国检验能力:集装袋、柔性集装袋、瓦楞纸箱、钙塑瓦楞箱、木箱、木琵琶桶、胶合板桶企业可将所抽、封的样品送上述经批准承担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并具有相应检验能力的任一检验机构检验。3企业取得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3.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企业法人名称、经营范围与所持营业执照一致;3.2 取得 危险化学品安全
14、管理条例 中规定的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颁发的定点证书;3.3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3.4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3.5 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3.6 企业必须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3.7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3.8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4申请和受理程序4.1 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4.1.2 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
15、件三份;4.1.3 按标准要求应作的型式试验报告一式三份;4.1.4 条款 3.2 的定点证书复印件三份。4.2 企业申请受理程序4.2.1 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规格、级别,每个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4.2.2 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4.2.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 7 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应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请生产
16、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4.3 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4.4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4.4.1 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有申请时注明,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了生产许可证或经审查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时,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
17、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其全部的分公司及生产厂、点在申请时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点都必须接受审查,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由经济联合体统一领取生产许可证后,又新增加子公司或生产厂、点,应及时申请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对新增加的子公司或生产厂,点,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如不合格,不得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否则,吊销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4.4.2 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
18、许可证时,除填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外,还应填写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见附件 8)。4.5 增项和升级的申请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证书增项或升级时,除提交 4.1 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生产许可证原件(对于采取正本、附件形式打印证书的,只提交附件原件)。获得生产许可证后企业在同一申证单元内要增加生产限定级别以下的新的产品规格,不再进行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抽样检验。在同一申证单元内要增加生产限定级别以上的产品规格,由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有效期12个月内的免于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但应按程序进行产品抽样检验,提交型式试验报告,达到合格要求后,更换生产许可
19、证书。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5.1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5.1.1 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见附件 4)。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5.1.2 审查组应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和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专家组成,必要时可商请审查部派专家参加;5.1.3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担任;5.1.4 审查组成员一般为 2-4 人。5.2 现场审查5.2.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 2 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5.2.2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
20、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5.2.3 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 1-3 天。5.2.4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见附件 7)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5.2.5 对于已受理申请,但不接受生产条件审查的企业应视为不合格。5.2.6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的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接到不合格通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 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 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 个月后方可再
21、次提出取证申请。6产品抽样与检验6.1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的同时,根据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见附件 3)进行抽样,并填写抽样单一式三份。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6.2 企业应在封样后 15 日内将样品送(寄)至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机构。6.3 检验机构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见附件 3)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合法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及时送交企业一份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二份。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6.4 对于已受理申请,但拒不接受产品检
22、验的企业应视为不合格。6.5 对于不合格的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接到不合格通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 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7审定与发证7.1 证书填写采用正本、附件形式,正本“产品名称”一栏填写“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明细见附件)”,每个企业一张正本;附件填写产品类别、申证单元、规格、级别,每个企业一张附件。7.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3 个月内,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
23、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证材料(一式二份)报审查部。7.3 审查部对企业的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进行企业生产条件综合评审,根据综合评审情况,制定按比例抽查的抽查计划,经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核,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抽查情况经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核实,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7.4 审查部应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证材料之日起 45 日内,按全许办200260 号文的有关要求,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原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定点证书(复印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原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原件一份)、产品检验报告(原件一份
24、)、抽样单(原件一份)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7.5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审查部汇总的合格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7.6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完成审定。7.7 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并公告。7.8 经审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上报材料退回审查部。8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8.1 危验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证书有效期内对获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和无证查处。8.2 申请取
25、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 6 个月内不以无证论处。8.3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的,由审查部提出重新检验和评审方案,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并组织补充审查。8.4 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改建、改制、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应在变化后 3 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重新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审查合格后,按第 7条程序批更换证书。8.5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名称后 3 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将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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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 化学品 包装 容器 产品 生产 许可证 实施细则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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