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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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市场“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第二条 (一) (二) (三) (四) 第三条 (一) (二) (三) (四) (五) 第四条的八字方针,加强信息披露规范化建设,体现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的范围: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四大部分: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包括。重要会议公告、收购与出售资产公告、应当即时披露的关联交易、重大事件公告、有关股票
2、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和公司合并、分立公告。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披露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内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公司的信息在正式披露前,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它知情人,有直接责任确保该信息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产评估等事项,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收,并出具书面意见。专业性中介机构及人员必须保证其审查验证的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且对此承担相
3、应的法律责任。 公开披露的信息应至少在一种指定报刊上予以公告,其他公开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刊。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 招股说明书 (一) (二) (三)第五条 (一) (二) (三) 第六条 (一) (二) (三) (四)招股说明书概要。招股说明书概要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第一号规定编制并披露。 公司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后,发行人及其承销商应当在承销期开始前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将招股说明书概要至少刊登在一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 在股票公开发行期间,与发行有关的,应当公开的信息,例如股票发行公告、发行中签率公告、摇号结果公告等,也应至少在一种上
4、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及时公告。 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七号编制,在股票挂牌交易日之前的三天,应当将简要上市公告书刊登在至少一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 股票挂牌交易日之前的五个工作日,应把全体股东登记托管资料交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托管登记完毕。 披露上市公告书之前的三天,公司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 定期报告: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中分两次向公众披露公司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定期报告是法定报告。 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内(四个日历月份)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披露年度报告摘要。 年度报告应制成文本和摘要
5、两种形式,其格式、内容和其它要求按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要求编制。 披露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前,应将披露登记表、报告摘要、审计报告、电脑磁盘、董事会决议公告等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部备案登记,然后落实刊登和停牌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年度报告摘要、正本在形式和内容实行事后审核,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意见,应予以认真、及时的答复,并根据要求刊登说明公告。 (五)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内(两个日历月份)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披露。 (六)中期报告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要求编制。 (七)中期报告的财务报告毋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但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连续两年亏损或被证券交易所予以特别处理的; 2、公司拟在下半年办理配股申报事宜的; 3、公司拟定中期分红方案(派发现金股息或股票红利)或公积金转股方案,并将在下半年实施的; 4、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八) (九)中期报告的报送、公告和审核适用对年度报告的有关规定。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正文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将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上。其中的财务数据应以人民币千元或万元为单位。季度报告的披露期限不得延长。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7、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十)公司应在披露季度报告后十日内,将季度报告文本一式两份及备查文件分别报送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所在地的证券监管派出机构。 (十一)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需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临时报告: 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除按规定披露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外,其余的信息披露均属临时报告范畴。 (一)重要会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1、公司召开董事会,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2、公司董事会涉及分红派息、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配股预案等事项的,必须公告。 3、公司召开监事会,应在会后两
8、个工作日内将监事会决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所认为监事会决议有必要披露的,经审查后在指定报刊上公布。 4、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须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刊登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需讨论的议题,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当天,应将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纪要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经审查后在指定报刊上公布。 5、股东大会因故延期,应在原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6、如股东大会决议与预案有变化或股东大会对董事会预案以外的事项作出决议的,以及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以至于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9、说明原因并公告。 7、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写明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所持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比例,以及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统计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列明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二)公司收购、出售资产 1、公司拟收购、出售资产达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现行证券法规的有关规定,应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2、公司就以上收购或者出售资产的事实发布的公告,须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协议的生效时间及对方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点、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 (2)被收购、出售资产的基本情况,包括该资产的名称、资产评估情况,运营情况,若被
10、收购、出售的资产系企业所有者权益,则还须包括最近一期财务报告中的财务数据(至少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主营收入、净利润等); (3)(4)(5)该交易对公司未来经营的影响; 有关收购、出售资产的代价总额及支付方式;如属出售情况,出售所得款项的用途;(6)如属收购情况,应说明该项目是否与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或其它募集资金说明书中列示的项目相关,同时还应说明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 (7)是否属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的项目,如是,应明确说明该事项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8)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3、公司拟收购、出售资产达到规定标准计算所得的相对数字占50%以上的,该次交易必须事先经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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