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轨道运输管理组织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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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井轨道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搞好矿井轨道运输管理,做到正规化、标准化、科学化。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标准、法规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矿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各级运输领导干部和生产指挥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本办法,熟悉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内容,否则不得指挥生产。 第3条 所有从事矿井轨道运输工作的人员,都必须认真学习本办法,熟知有关具体内容,经考试合格后,持有效上岗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 第4条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带头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所有工作人员均有权拒绝任何违章指挥,并有权监督、纠正任何违章行为。 第5条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和运输安全监察员
2、,对所在单位及其责任监察范围执行本办法规定,行使监督权。 第6条 本办法有关规定如有与上级规定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一节 矿井轨道运输管理体系与领导职责 第7条 搞好矿井轨道运输管理,确保运输任务完成,并杜绝伤亡事故发生是各级领导的重要职责之一。公司总经理(矿长)对矿井轨道运输管理负全面责任,公司(矿)总工程师负全面技术责任;主管矿井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副矿长),对轨道运输管理负主要领导责任;矿安全监察站站长对全矿轨道运输安全工作负安全监察责任。 第8条 公司生产技术部主管全公司矿井轨道运输管理工作,设运输科,负责统一归口管理全公司矿井轨道运输。 第9条 矿井生产技术管理部
3、门应有分管运输的副科长及管理人员,负责统一归口管理全矿井轨道运输工作,对全矿井轨道运输工作负生产技术管理、督促、检查责任。 第10条 生产矿井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门的轨道运输管理区(队),运输区(队)长是所在单位运输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运输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11条 生产矿井井下所有采掘作业区(队)长是所在单位运输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运输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二节 运输管理与监察 第12条 矿井轨道运输管理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施工作业队组负责自己主管区段的临时轨道运输管理工作,各业务部门要做好主管范围内有关轨道运输管理及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13条 分管轨道运输
4、副矿长每季必须主持召开一次有关部门及运输区(队)长参加的运输专业工作会议,对全矿上季度和本季度的运输管理工作做出总结和安排。 第14条 矿井轨道运输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矿井轨道运输各种管理办法、制度、岗位责任制等。 二、健全、完善各种技术资料。如:矿井运输系统图,运输设备、设施图纸,事故记录,各项工程施工技术措施、机车资料、斜井人车和斜巷跑车防护装置、窄轨车辆连接器静拉力试验和测试记录或试验报告等。 三、按规定认真做好在用或新投入使用的电机车年审工作。 四、每月由技术科或分管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单位牵头,组织有关人员对全矿所有轨道线路、运输设备、安全设施质量和
5、技术状况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检查,并按矿井运输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考核。 五、对自检和上级检查轨道运输管理及安全存在问题要进行“三定”整改,并记录齐全完整,存档保管。 六、每年应认真审核一次矿井轨道运输操作规程、技术措施及采掘作业规程中轨道运输部分的内容,不符合本规定和上级有关技术规定或与现场不符的要进行修改。 七、对有关队组存在的安全问题,要及时解决或采取安全措施。 第15条 矿安全监察站必须认真做好矿井轨道运输安全监察工作,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制定矿井轨道运输安全规定,对全矿井轨道运输安全监察工作作出具体监察规定,实现轨道运输各地点全方位安全监察,以保证轨道安全运输。二、督促、检查大巷轨
6、道运输安全监察人员和盘区轨道运输安全监察人员的执勤情况。 三、安全监察员必须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对轨道运输设备、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要求责任单位必须限期解决,对有发生事故危险的作业场所,必须责令停止轨道运输作业,并上报安全监察部门。 四、每月根据轨道运输安全存在的问题进行一次“矿井轨道运输环境安全评定分析”。五、每月认真填报“矿井轨道运输安全监察月报表”,填报内容要真实,并与矿考核情况一致,发生轨道运输伤亡事故及时汇报。第16条 采掘工作面轨道运输管理是矿井轨道运输管理的重点之一,各矿在采区设计和编制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时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时要对轨道运输工作的各环节,如
7、:设备选型、布置,各类运输设施的设置、固定,轨道线路质量,信号及信号警示系统,绞车接力运输的摘挂钩位置、方法,车辆交接和物料堆放地点,安全措施等,做出详细明确的技术规定。 二、采掘作业规程编制如不符合以上规定,必须另行制定“轨道运输作业规程”,否则不得进行轨道运输作业。 第I7条 矿机电、材料部门必须保证所有运输设备的配件供应,各区队在用运输设备、设施必须符合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并制定设备、设施的检查、维护、检修等有关规定。 第18条 矿井轨道运输各工种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交班人员必须向接班人员详细交代设备运行情况,设备、设施完好状况及需注意的问题。 接班人员接班后,应对照
8、上班情况对职责范围内的全部设备、设施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和处理,不得带病工作。 第19条 必须建立健全各级矿井轨道运输岗位责任制。岗位责任制除书面形式外,工作场所还必须有醒目的岗位责任牌板。 第20条 窄轨运输设备、架线、轨道、钢丝绳、连接装置和运输巷道必须执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制度。 第21条 所有轨道运输设备的牵引重量计算,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并在车辆连接及摘挂钩地点悬挂醒目的标志牌,严禁超载。 第22条 运输区(队)应设立运输调度站(室),负责行车调度和记录。行车记录要有以下内容: l、机车车号、司机姓名、发车时间、地点、拉车数、运送类别、到达地点、时间等。 2、列车的返回时间
9、,拉车数,到达地点、时间等。 3、中间会车地点、时间、挂车情况。 4、列车合计:运输货物的车数、重量、距离、吨公里等。 5、小班合计:分车号和司机的运量,地点的运量。 6、日、月、年合计。 第23条 井下各种峒室应设在人行道一侧。 第24条 人行道严禁堆放杂物,水沟要畅通,盖板要完整、齐全、稳固。凡人行道不具备行人安全要求的,都必须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不作业”的规定,并在这些地段设立醒目的标志牌,防止人员误入,情况严重的要有专项措施。 第25条 在主要轨道运输巷中施工作业,根据情况要办理施工手续,施工作业前按规定设好防护警戒。 第26条 必须定期对井下牵引网路、杂散电流进行全面测
10、量,对测量结果进行分析,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 第27条 各矿必须制定矿井轨道运输管理奖惩规定,加强轨道运输管理力度。对违章指挥、操作人员以及运输设备、设施检修维护不到位现象要严格进行处罚。 第28条 加强矿井轨道运输技术进步工作,推广应用适合我公司矿井技术发展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29条 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安全设施、设备安装、检修和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l、主要运输巷和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 2、盘区内的上、下山和平巷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不得低于1.8m。 第30条 自轨面算起,电机车架空线的悬挂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l、在行人的
11、巷道、车场内以及人行道与运输巷道交叉的地方不小于2m;在不行人的巷道内不小于 1.9m。 2、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小于2.2m。 3、在地面或工业场地内,不与其他道路交叉的地方不小于2.2m。 第31条 电机车架空线与巷道顶板或棚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2m。悬吊绝缘子距电机车架空线的距离每侧不得超过0.25m。电机车架空线悬挂点的间距,在直线段内不得超过5m,在曲线段内不得超过下表规定值: 电机车架空线曲线段悬挂点间距最大值曲率半径(m) 2522 2119 1816 1513 1211 108悬挂点间距(m) 4.5 4 3.5 3 2.5 2 第32条 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
12、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l、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l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巷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3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m)。 2、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本条第1款的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0m。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 3、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
13、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第33条 在双轨运输巷中,2列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车辆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两侧距离,必须符合本办法三十二条的规定。第三章 信号、通讯、照明第一节 信号的一般规定 第34条 信号装置的设置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警示信号 水平大巷各交叉点和弯道两端,必须设置能同时发出声和光的行车预报警信号;水平大巷的道岔应设置警冲标。 二、警戒信号 1、大巷施工作业地点前后40m以外必须悬挂红色信号警戒灯。 2、斜巷上、下车场及中间通道口、大巷风门处必须使用语言声光行车报警信号装置,并有“正在行车、不准进
14、入”警示牌(灯箱)。 三、指示信号 l、大巷各车场必须设置机车停车位置指示牌(灯箱)。 2、大巷各交叉口必须设置列车去向指示牌(灯箱)。 3、巷道中接近弯道和车场40m处必须设列车限速标志灯箱。 第35条 提升、运输的各车场、绞车房和小绞车安装地点及各收发信号地点的一切信号装置,必须做到声光兼备,否则严禁进行轨道运输作业。 第36条 盘区用无极绳绞车运输时,绞车至尾轮间每隔100m必须设置一套信号收发装置或配置漏泄通讯。 第37条 所有信号必须班班检查,保持完好。运输作业前先对各收发点信号装置至少试查两次。信号装置不灵敏、不可靠,严禁作业。 第38条 调度信号必须专线专用,严禁非岗位工操作。第
15、二节 机车信号第39条 列车或单独机车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尾灯。 第40条 机车车场必须信号齐全,信号控制按扭必须标明用途。 第41条架空线分段供电时,两区段的交接处必须有醒目的停电信号,保证其中一段停电时,驶向该段的机车能在较远处发现。 第42条 单线双向运输线路两端必须设置闭塞信号装置。第43条 乘人车场必须有区间闭锁信号,保证一列车进入车场时,其它列车不能进入该车场(井底车场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专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第三节 钢丝绳运输信号 第44条 信号必须声、光兼备,能“双向”对打,保证上、下部车场和各信号收发点均能打点、回点。 第45条 双钩绞车运输时,应有错码信号。 第
16、46条 井筒绞车提升,必须装有从井底发给井口(卸载点),再由井口发给绞车房的信号装置。第47条 斜井人车(包括架空人车),必须使用“斜井人车专用信号”装置,保证人车在任何地点均能发出停车信号。第四节 通讯 第48条 运输调度站、调车站、信号站、绞车房、装载站、卸载站、车场、机车修车厂房、车库、钉道工房等各处,都应有可靠、有效、适当的通讯设施。 第49条 主要提升井井口、井底信号房之间必须设置可靠的电话,并且能直通调度室。 第50条 架空线整流室内必须安设专用电话。第51条 电机车应配备通讯装置,完善机车司机与调度之间及机车司机相互之间的联系。第五节 照明 第52条 矿井下列地点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17、: 一、井底车场及其附近。 二、机车峒室、调度室、机车库、候车室、信号站、装载站、卸载站等。 三、兼作人行道的集中皮带运输巷道、升降人员的绞车道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绞车道。 四、主要巷道的交叉点和盘区车场。 第53条 使用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内,每隔30m应安设一盏防爆灯。 第54条 升降人员或兼作行人的绞车道或从地面到井下的专用人行道,每隔20m应安设一盏防爆灯。 第55条 井底车场、盘区车场、小绞车运输车场及摘挂钩地点,都应装设一定亮度的防爆灯。 第56条 灯具安装必须整齐、统一,成一条线。第四章 车场与轨道线路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57条 新建或改扩建的矿井,对运行7t以上机车或3t及
18、其以上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30kg/m的钢轨。在生产矿井中,原有的不低于24kg/m的钢轨准许继续使用,但在以后更换时要满足以上要求。 第58条 矿井轨道必须按标准铺设,在使用期间应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主要运输巷轨道的铺设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轨道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5mm,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得大于2mm。 2、轨道直线段水平,以及曲线段外轨抬高后的水平,误差不得大于5mm。 3、直线和加宽后的曲线段轨距,上偏差为+5mm,下偏差为-2mm。 4、在曲线段内应设置轨距拉杆。 5、同一线路应使用同一型号钢轨;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 第59条 架
19、线电机车运行的轨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两平行钢轨之间,每隔50mm连接1根断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或其它具有等效电阻的导线。 二、线路上所有钢轨接缝处,必须用导线或采用轨缝焊接工艺加以连接,连接后每个接缝处的电阻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三、不回电的轨道与架线电机车回电轨道之间必须加设二级绝缘。第一绝缘点设在两种轨道的连接处,第二绝缘点设在不回电的轨道上,与第一绝缘点之间的距离必须大于一列车的长度,每一绝缘点两绝缘块间距小于0.5米。对绝缘点必须经常检查维护,保持可靠绝缘。 四、一般情况,架线电机车线路不得有钢丝绳跨越,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跨越时,钢丝绳不得与轨道相接触,并采取专项措施。 第6
20、0条 架线电机车使用的直流电压不得超过600V。第二节 车场 第61条 自溜车场坡度:重车线不得超过11(含11);空车线不得超过15(含15),弯道处可适当加大。 第62条 机车运输主要车场长度:使用一吨矿车不得小于120m,使用三吨矿车不得小于140m。 盘区车场不小于两列车长度;钢丝绳运输车场:井口、井底和上下山出口存车场长度不得小于规定列车长度的1.5倍;无极绳出口摘挂钩车场长度不得小于15m;中间车场长度不得小于12m;运送材料车场和临时车场不得小于8m。 第63条 大巷车场内的道岔要经常开向大巷,除盘区进车外不准搬动。 第64条 摘挂钩车场严禁在操作范围内安装拨绳轮、地滚、挡车器及
21、存放车辆。 第65条 车场处理落道故障时,大巷必须先发送事故信号,盘区必须先采取可靠的稳车措施,并有专人监视。 第66条 车场附近30m内不得安设风机。特殊情况如需要在30m内安设时,所用风机必须配置有效的消音装置,风筒距车列最突出部分的间距不得小于30cm。 第67条 人员乘车车场必须有明显的停车位置指示、车场站名,以及列车时刻表,并安设架空线自动停送电装置,保证人员上下车时能够停止向架空线送电。第三节 轨道线路 第68条 窄轨铁道线路铺设质量必须符合质量标准要求。 第69条 钢轨在使用前必须校正,不得有扭转和弯曲现象,轨端要齐、严、孔位正确。 第70条 钢轨铺设应采用悬接方式,直线部分的两
22、股钢轨接头应对接,相对错距误差不大于50mm;曲线段和使用抱轨式人车的斜井绞车道应错接,相互错距不得大于2m。短轨长度不得小于3m,短轨的插入应在曲线头尾2m以外的直线段进行。曲线与直线的切点处及倾斜井巷变坡点处不得有接头。 第71条 线路轨枕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轨枕按材质分为预制钢筋砼、木材及金属材料。 二、每节钢轨应有三种不同的轨枕间距,即:接头间距C,过渡间距b,中心间距a。 线路采用18kg/m钢轨时,取c440mm,b=570mm,a700mm。 线路采用24kg/m以上钢轨时,取c480mm,b560mm,a700mm。 三、临时轨道轨枕最大间距不得大于1m。 四、长轨焊接的无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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