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资料收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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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记录表 一、国家法律序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生效日/最新修订日相关条款符合性不符合的纠正措施纠正是否有效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第4条 、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四、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条、第八十条第九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4-7条、第1316条、第2123条、第3042条、第45条、第57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
2、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10月27日第一条、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二、国家法规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5月1日六、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
3、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十一、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六章 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7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4、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四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四十五、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8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9月1日第三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
5、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条第十三条9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5日第12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分类和标签信息,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类别、象形图、警示词、危险性说明、防范说明等;(二)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外观与性状、溶解性、熔点、沸点等物理性质,闪点、爆炸极限、自燃温度、分解温度等化学性质;(三)主要用途,包括企业推荐的产品合法用途、禁止或者限制的用途等;(四)危险特性,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和毒理特性;(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其中,储存的安全要求包括对建筑条件、库房条件、安全条件、环境卫生条件、温度和湿度条件的要求,使
6、用的安全要求包括使用时的操作条件、作业人员防护措施、使用现场危害控制措施等,运输的安全要求包括对运输或者输送方式的要求、危害信息向有关运输人员的传递手段、装卸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等;(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包括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窒息、灼伤等化学品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方法,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等。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10劳动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9月1日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 生产
7、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第十九 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
8、,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1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3月1日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1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4年5月17日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
9、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13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2003年5月1日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一)行政处罚决定;(二)行政强制措施;(三)行政许可的变更、中止、撤销、撤回等决定;(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办理许可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五)认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六)认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
10、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按照复议机构要求的份数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单位公章:(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过程和情况;(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有关证据材料;(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文号、具体条款和内容;(四)对申请人复议请求的意见和理由;(五)答复的年月日。1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8年1月1日 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九项)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
11、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1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年5月1日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八项)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
12、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第十七条、第二
13、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16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05年2月1日第十九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所辖区域内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
14、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17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9月1日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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