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示范解析(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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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单元 婚姻法基本原则案例一、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案例 (一)案情介绍川北山区金子乡年近30岁的村民吴富贵,高中毕业后虽未考上大学,但聪明好学,掌握了维修技术,经常走村串户为村民修理家电、农机具,收入较好。由于他脸部有一红色“胎记”,虽经人介绍了几个对象,均嫌其貌不扬而未能成功。他的远房亲戚杨德高,因丧偶又多病,与其20岁的女儿杨珍相依为命,生活困难。2001年8月,吴为讨得杨家父女的欢心,主动送去1000元给杨德高治病,并表示今后在经济上大力帮助,使杨家父女感激不已。同年9月初,吴富贵委托“媒人”带着礼物去杨家提亲。杨德高认为,吴虽然相貌不敢恭维,但聪明、勤劳,又有手艺、收入可
2、观,女儿许配给他,不仅生活有靠,而且会得一笔丰厚的“彩礼”,便背着女儿一口答应了这门亲事。9月15日吴富贵与“媒人”再次来到杨家,商议订婚和“彩礼”事宜,几经讨价还价,最后议定吴付给杨德高彩礼款3万元,并负担一切结婚用品费用,定于10月1日举行婚礼。不几天,吴如数送去了彩礼及结婚用品,吴德高也去村委会开具了杨珍与吴德高的结婚证明。杨珍知情后,坚决不同意与吴结婚,要其父退回钱物,遭到其父打骂。9月20日杨德高逼杨珍去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杨珍不从,又遭毒打,并凶狠地说:“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古以来是天经地义的规矩,必须去办结婚证。” 杨珍无奈,只得哭哭啼啼随杨德高去乡政府,因婚姻登记员是吴富贵的堂
3、兄,便违法为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婚期将至,杨珍便逃到20里外的舅父唐建方家躲藏,10月1日,吴富贵带着亲友到杨家“迎亲”,见杨珍不在,便威逼杨德高交人,杨便带吴等20余人到唐建方家“迎娶”。杨珍东躲西藏,仍被其父抓住,又遭打骂,但仍表示誓死不与吴富贵结婚。杨德高便对吴德高说:“人我交给你了,你用什么办法叫她跟你去成亲,我不管。”说完后便扬长而去。吴富贵便找来绳索,将杨珍手脚捆绑,由四个小伙子轮流抬去吴家举行“婚礼”后,杨珍仍然誓死反抗。10月5日,杨珍舅父唐建方见杨珍未按“风俗”回门,担心外甥女受到折磨,便赶去吴家看望,见杨珍仍被捆在床上,奄奄一息。当即要求恢复杨珍人身自由,吴富贵声称,“她是
4、我用了3万元买来的,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你无权干涉。” 唐建方便向当地警方报案,要求解救。派出所立即出警,赶到吴家时,吴又指使亲友持械阻止,并将公安人员打伤。公安机关将吴富贵拘留,并将杨珍解救,使其恢复了人身自由。公安机关经侦查吴富贵的上述行为属实,经报经县检察院批准将吴逮捕,并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县法院刑庭以吴富贵犯强奸罪,判处徒刑四年,非法拘禁罪,判处徒刑二年;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判处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徒刑8年。吴富贵对刑事判决不服,认为杨德高是以暴力干涉婚姻罪才处一年缓刑,而对我以这么多罪判8年,显然不公,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认为,一审判决
5、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得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分析意见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包办买卖婚姻引起的民事、刑事案件,两级法院的民、刑判决都是正确的。第一,包办买卖婚姻是我国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本案中的杨德高,不顾女儿杨珍的反对,贪图财物,不惜用打骂等手段,强迫其女与吴富贵“结婚”,实质上是将女儿作为商品出卖,是典型的买卖婚姻行为。 第二,包办婚姻、买卖婚姻都属于可撤销婚姻。第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应承担刑事责任。第四,法院对吴富贵以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借婚姻索取财物案例示范案例:借婚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应否返还
6、?(一)案情介绍孙谊大学毕业后在某外资企业工作,每月收入2000多元。1999年经人介绍与本市大学二年级女生王娅相识,确立了恋爱关系。王娅提出,因父母是下岗工人,要求孙谊每月给自己提供生活费600元,购置7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一套和家具、家电等生活用品,毕业后即结婚,否则中止恋爱关系。王娅的父母表示同意他俩恋爱结婚,但要求每月给付他们生活费400元,否则不准双方恋爱结婚。孙谊再三说明,自己和父母都是一般职工,收入不高,经济上难以满足这些条件,但王娅及其父母毫无体谅之意。 孙谊觉得自己已近而立之年,且相貌平平,恋爱多次受挫,只得同意了王娅及其父母的要求并签订了书面协议。孙谊节衣缩食,按时给付和筹集
7、购房等费用。2001年2月王娅催促孙谊购房和准备结婚用品,孙谊无奈,购置了价值16万元的按揭15年的商品房一套,向亲友借得3万元付首付款,用自己这些年节余的钱简单进行了装修并购置了结婚用品。同年8月王娅毕业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王娅提出双方收入归各自所有,自己每月给付150元生活费,其余家庭费用由孙谊负担。孙谊对此不同意,王娅便以离婚要挟。孙谊考虑到,自己为王娅经济上支付了几万元代价,为了维持夫妻关系,只得被迫在财产约定协议上签了字。 王娅毫不考虑孙谊的实际经济状况,追求高消费为经济问题双方时常发生纠纷。2002年7月,孙谊经济上不堪重负,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娅离婚,并要求王娅退还自己婚
8、前支付的生活费26000元。在审理中,王娅表示双方毫无感情,同意离婚,但不同意退还婚前支付的生活费,而且提出婚后孙谊用夫妻财产支付的14400元还贷款,应补偿自己7000元,否则不同意离婚。经法院调解无效,判决双方离婚,王娅退还给孙谊婚前支付的生活费2万元,驳回王娅的诉讼请求。 (二)分析意见这是一起借婚姻索取财物和婚后经济纠纷引起的离婚案件,法院的判决公正、合法。第一,婚姻法明令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第二,借婚姻索取财物,离婚时应当依法酌情返还。对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离婚时应否返还,我国婚姻法无规定。但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历次司法解释规定,应酌情返还。 第三,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离婚时,对方无权
9、主张补偿。 三、重婚案例示范案例:表兄妹以夫妻关系同居20多年,一方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是否属于重婚?(一)案情介绍朱明强与唐明芳系姨表兄妹关系,从小青梅竹马、两小无猜,成年后自由恋爱,双方父母都认为他俩结合会“亲上加亲”。1980年10月,朱明强20岁,唐明芳18岁时,父母备办酒席,宴请亲友让他俩举行了婚礼,随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生有一子一女。当地乡政府以未婚和无计划生育为由,给予了罚款处罚,村委会认为他俩是表兄妹同居,因此,不给子女上户口,不让唐明芳落户,不分给其母子三人责任地,全家四人仅靠朱明强一人承包的土地生活,又无其他经济收入能力,生活极端困难,双方经常为此吵架、打架。 1982年以来
10、,他俩多次去乡政府申请补办结婚登记,以便唐明芳和子女落户,承包土地,解决生计问题,但婚姻登记机关认为双方不符合结婚条件,不给补办结婚登记。朱明强见补办登记无望,全家生计难以维持,逐渐变得脾气暴躁,经常无事生非毒打唐明芳,虽经亲友多次劝解,仍不悔改。2000年1月,唐明芳再次被朱明强毒打后,不堪忍受,便向亲友及朱声称:“乡村干部一直不承认我们夫妻,从此一刀两断,各自另找对象成家。”从此便回娘家居住,发誓决不再回朱家。朱明强多次前往赔礼道歉,要求恢复同居,均遭唐明芳及其父母等亲属拒绝。同年8月,唐明芳与同村丧偶的黄清华登记结婚。朱明强知悉后,便向县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唐明芳与黄清华的重婚罪,宣告他俩
11、婚姻无效。县法院审理认为,朱与唐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又未达法定婚龄以夫妻关系同居,属于非法同居关系,唐与黄婚姻关系合法,因此判决驳回朱明强的诉讼请求。朱明强不服,以我们以夫妻名义同居了20多年,早已是事实婚姻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朱明强与唐明芳属于事实婚姻,双方未经法定程序离婚,唐明芳单声明脱离同居无效,唐明芳在事实婚姻期间,又与黄清华登记结婚,双方构成重婚。但由于唐明芳系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重婚,不以重婚罪论处,在民事上宣告唐明芳与黄清华婚姻无效。(二)分析意见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二审判决合法。第一,本案应适用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因朱明强与唐明芳是1980年10月以夫妻名义
12、同居的,而1980年婚姻法是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朱明强与唐明芳构成事实婚。 第三,唐明芳与黄清华属于重婚行为。 第四,重婚行为不一定构成重婚罪。 第五,婚姻登记机关拒绝对朱明强、唐明芳补办结婚登记是正确的。朱明强与唐明芳在新婚姻法生效后才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因此,婚姻登记机关拒绝办理是合法的。 四、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同居案例示范案例:如何处理夫妻一方与他人公开同居的行为?(一)案情介绍文涛与贺霞系80年代的中学同学,关系较为密切,文去外地上大学后,双方失去联系。贺霞高中毕业进厂当了工人,早已结婚成家,子女现已成年。文涛在外地也早已娶妻生子。1998年文涛
13、经单位委派回到家乡,担任了单位设在某市的分公司经理,偶然与贺霞相遇,经常往来、勾搭成奸。同年底,文涛背着外地的妻子在该市购置了房屋,随即与贺霞公开同居生活,从此,二人很少回家。贺霞之夫孙元林一直不明就里,经过几年跟踪查访,于2002年春始发现了文、贺公开同居的事实。经孙多次规劝,贺仍不改悔,继续与文同居。 孙元林遂以他俩公开同居多年为由,向区法院起诉,要求追究二人的重婚罪,并提供了多份同居地居委干部和邻居的证明材料。法院经审理认为,孙元林提供的证据一致证实文、贺是以情人关系同居,故裁定不属于重婚,驳回了孙元林的刑事自诉要求。孙元林遂向区法院民庭起诉,坚决与贺霞离婚。要求贺霞支付损害赔偿费3万元
14、,现有夫妻共同财产全归自己所有。贺霞明知文涛夫妻关系尚好,不会离婚与自己成为眷属,因此,在审理中坚持不同意离婚。法院经审理查明,孙元林、贺霞婚后共同分得福利房一套,按市场价值12万元,其余旧的家具、家电价值约1万元。法院经多次调解无效,遂判决双方离婚,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及家具、家电归孙元林所有,补偿贺霞现金6万元。贺霞赔偿孙元林精神损失费5000元,可在补偿款中扣除。(二)分析意见这是一起因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引起的案件,法院的刑、民判决都是正确的。第一,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禁止的行为。为了维护我国的一夫一妻制,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 第二,
15、一般姘居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如与其姘居的男女一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则是犯罪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姘居在民事上为请求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 五、家庭暴力及虐待案例示范案例:如何处理家庭暴力案件? (一)案情介绍齐元良大学毕业分配到某政府机关工作,与该县工人谢家玲相识不久即成婚,生有一子,现年9岁。谢家玲性格内向,温柔娴淑,承担了全部家务及抚育儿子的义务。齐元良道貌岸然,在外是谦谦君子,在家则如暴君,稍不遂心,便对谢家玲非打即骂。为顾全丈夫声誉,谢家玲总是忍气吞声,从未向外声张,人们反而认为他俩是一对和睦夫妻。2000年齐元良升任县工业局局长之后,与未婚女秘书唐云燕勾搭成奸,便决心抛妻弃子,与
16、唐另结新欢。为迫使谢家玲主动提出离婚,一方面在经济上不再给生活费,造成其母子生活困难,另一方面加重对其打骂,并将唐云燕经常带回家中同宿,但谢家玲仍忍辱负重,委曲求全。 齐元良再无计可施,加之唐云燕迫不及待地催促其尽快离婚,2002年5月16日晚,齐元良持自己草拟的离婚协议书逼谢家玲签字,以便尽快登记离婚,谢拒不同意。气急败坏的齐元良便拿起事先准备的木棒,对谢大施淫威,进行毒打。谢大呼救命,当邻居赶来时,谢已血肉模糊,昏迷不醒,而齐元良却拂袖而去,由邻居送医院救治。经诊断,谢家玲右臂粉碎性骨折,腰椎断裂,经治疗,不能直立行走,右臂功能丧失也成为残疾。经法医鉴定为3级残废,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经谢家
17、玲请求,县政府给予齐元良开除公职、唐云燕记过的行政处分。公安机关侦查后,县检察院以齐元良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合议时,法官们认识有分歧。一些法官认为,齐元良十多年来长期对其妻打骂,属持续性、经常性家庭暴力,应按虐待罪处二年有期徒刑;一些法官认为,齐元良虽然长期对谢家玲有殴打行为,但并未造成伤残严重后果,谢的残废,是此次齐的剧烈暴力所致,应按故意伤害罪处12年有期徒刑。经审委会决定,按后一种意见处理。齐元良被判刑后,谢家玲又另案起诉,要求与齐元良离婚,并要求齐承担损害赔偿费10万元,儿子由自己抚养,齐元良每月承担儿子抚养费200元。齐元良深感后悔,不同意离婚。经民庭判决,双方离
18、婚,家庭房屋及齐元良的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共计价值12万元。齐元良应分的部分,折抵损害赔偿费和子女抚养费。(二)分析意见法院的刑、民判决都是正确、合法的。第一,严重的家庭暴力不能按虐待处理。本案中的齐元良在手段上虽未达到特别残忍的程度,但造成了谢家玲严重残疾,丧失了劳动能力,因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齐元良12年徒刑。 第二,受害人应当寻求救助措施。本案受害人谢家玲在婚后十多年中,受到齐元良的虐待和暴力侵害,一直忍气吞声,从未向齐元良所在单位县政府或公安机关请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致使齐元良视为软弱可欺,更加胆大妄为,以致造成犯罪。 第三,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依法请求过错方给予损害
19、赔偿。 六、遗弃案例示范案例:儿子不尽赡养义务应如何处理? (一)案情介绍刘本云中年丧妻后,没有再婚,含辛茹苦将长子刘忠、次子刘仁抚养成人,结婚成家。刘本云本人身体健康,又是种地、操持家务的好手,一直与刘仁夫妻一起共同生活。2000年以来,刘本云已年近七旬,渐渐疾病缠身,再也不能劳动,他逐渐引起刘仁夫妇的厌恶,不仅不给钱治病,而且经常恶语相向,刘本云只得自己找些草药服治,以致病情加重,刘忠夫妻也从不过问。刘仁夫妇觉得自己一家供养老人太亏,要求兄嫂刘忠夫妻轮流供养,遭到拒绝,由此引起兄弟、妯娌纠纷。2001年8月,刘仁夫妻索性将其父赶出家门,要他到刘忠家生活,刘忠夫妻又将他赶回刘仁家。 村干部召
20、集刘忠、刘仁两家进行劝解和调解,两兄弟达成了供养协议。刘本云由刘仁供养两月,刘忠家供养一月,到期轮换。几个月后,刘忠夫妻拒不执行协议,当其父去刘忠家生活时,被拒之门外,回刘仁家又不被接纳。每当刘忠供养期间,刘本云只得拖着病体去镇上乞讨度日。在镇老年委的支持下,刘本云将两个儿子告上法庭,要求追究两个儿子的遗弃罪,并承担赡养义务。在审理中,经法院查明,刘忠、刘仁的收入均高出当地平均收入,都有赡养能力。法官便对刘忠、刘仁进行了法制教育,批评他们遗弃老人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如不改悔,将追究刑事责任。刘忠、刘仁均表示悔改,并写出保证愿意按村委会调解协议履行赡养义务,善待父亲。刘本云见两个儿子愿意悔改,便向
21、法庭申请撤诉,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按村委会调解达成供养协议的内容发给了当事人调解书。 (二)分析意见第一,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尽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解决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律途径有二:一是父母可以要求有关单位调解,二是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赡养。第三,遗弃行为情节恶劣的,可追究其遗弃罪。刘忠、刘仁对其父刘本云不尽赡养义务、造成刘本云乞讨,属于情节恶劣,本已构成遗弃罪。但在审理中,两人均表示悔改,得到刘本云的谅解主动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七、违反计划生育原则
22、案例示范案例:如何处理超计划生育的行为?(一)案情介绍丁元政与何丽霞都是重庆市某中外合资企业的技术干部,结婚后生有一女,发育正常,现年4岁。夫妻二人及其父母都有“无后为大”的封建思想,想再生个男孩以便“传宗接代”。2001年12月,何丽霞再次怀孕,经其亲戚某医院医生向明用超声波检查,确系男孩,决心超计划生育。2002年4月,因胎儿发育,何丽霞腰部逐渐变粗,恐暴露怀孕事实,又请向明开出了“患肝炎”休息三个月的病假证明,便回乡下父母处“休息”,同年8月生一男孩,放在乡下抚养。 区计生行政部门调查属实后,经查明2001年丁元政每月收入2300元,何丽霞每月收入1800元,夫妻全年收入49200元,决
23、定对丁元政夫妻按双方实际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164000元,同时决定对医生向明处15000元罚款。所在单位决定给予丁元政撤销技术科长职务,何丽霞撤销技术员职称,降职为工人。向明所在医院决定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对区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丁元政夫妻认为罚款246000元太多,属乱罚款,向明也以未收一分钱被罚款15000元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经市计生委行政复议,认为区计生委的征收数额和对向明的罚款符合法律规定,决定维持原决定。 (二)分析意见第一,超计划生育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2001年12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超计划、无计划生育子女者,废除了罚款制度,改为统一标准的
24、征收社会抚养费。2002年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4条规定,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生育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征收社会抚养费,城镇居民按照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超过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二,超计划生育子女应当受到行政处分。 第三,技术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法令应受到罚款和行政处分。 第二单元 亲属关系案例一、代数的计算方法案例示范案例:堂姐的儿子与堂弟的女儿是几代的旁系血亲? (一)案情介绍李英与李跃系堂姐弟关系,李英的儿子王俊(现年25岁)与李跃的女儿李玫(现年24岁)从小在一起长大,上大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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