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请示报告制度(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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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医疗请示报告制度 第一条凡有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向主管院长及医务处请示报告。 (一)发生严重工伤、重大群体事故、中毒、意外伤害、甲类传染病及必须动员多科室力量抢救患者、伤员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手术、重要脏器切除、截肢。 (三)紧急手术而患者的单位领导和家属不在时。 (四)首次开展重大的新手术、新疗法、新技术应用。 (五)发生医疗事故、严重差错或发生重大事故、隐患等重大医疗不良事件。 (六)收治涉及法律问题及自杀和伤人迹象的患者时。 (七)科主任、医疗小分队成员因公出差、院外会诊、参加会议、接受院外任务时。 (八)发现传染病疫情或群体性不明原因的疾病。
2、(九)患者死亡,申请进行尸体解剖。 (十)发生急性中毒和严重职业病。 (十一)发生输血反应或输血错误。 (十二)重要患者病情变化报告。收治科学院/工程院院士、重要领导干部、社会知名人士及其他有影响的人士住院,涉及外宾的抢救。 (十三)急诊室重大抢救,各科室危重患者抢救。 (十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条凡有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向主管院长及院办请示报告。 (一)重大经济开支报批。 (二)增补、修改医院规章制度、技术操作常规时。 (三)科主任因公出差、院外会诊、参加会议、接受院外任务时。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向主管院长及药剂科请示报告。 (一)临床新药申请使用。 (二)发生药物不良反应。
3、(三)贵重药品、成批药品变质时。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向主管院长及医学工程处请示报告。 (一)发生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二)丢失、损坏贵重器材。 (三)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向主管院长及医院感染办公室、疾病预防控制处请示报告。 (一)发现传染病疫情或群体性不明原因的疾病。 (二)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向主管院长及保卫处请示报告。 (一)收治涉及法律问题及自杀和伤人迹象的患者时。 (二)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第七条报告方法。 (一)请示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紧急、特殊情况应先通过电话报告。 一、突然同时接收大批
4、伤员(如严重工伤、重大交通事故、大批中毒等)、甲类传染病及必须动员全院力量抢救时; 二、凡重大手术、重要器官切除、截肢、首次开展的新手术、新疗法、新技术和自制药品首次临床应用时; 增补、修改医院规章和技术操作常规时; 三、需要紧急手术面病员的家属和单位领导不在时; 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医疗差错、纠纷,损坏或丢失贵重器材和贵重药品及成批药品变质时; 四、收治涉及法律、政治问题及有自杀迹象的病员时;收治副厅级以上干部及外宾时; 五、病员死亡需要进行尸体解剖时; 六、科主任外出、休假、离开工作岗位; 七、医务人员院外会诊、手术; 八、院外人员来院参观、采访、讲学等; 九、本院职工外出进修、学习、参观、
5、考察等; 十、凡因医院技术、设备条件限制,对不能诊治需转院的病人,必须先请示科主任或上一级医师,由科主任或上级医师提出,报医务科(总值班)或主管院长批准方可转院。医务例会制度 内容。传达上级医政管理精神,研究、通报、布臵和协调医疗及护理工作。 参加人员。由分管医疗业务的副院长主持,医务科召集相关职能科室及各临床、医技科室的负责人参加。 时间。原则上每月第二周周三下午召开。 处方权管理制度处方权给予对象: 一、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给予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本院在职职工(不含外借人员)。 1、新分配来我院工作的大学本科学历以上毕业生,在临床和部分功能辅助科室从事医师工作试用满一年,
6、已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者。 2、有一定临床经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进修医生,在本院工作3个月以上,经所在进修科室考核同意,可给予进修期间处方权。 3、受聘主治医师以上职务者,视工作需要给予毒麻药品处方权。 4、以上条件外的特殊情况,办理处方权由科室主任提出,医务科审核并报主管院长同意。 二、处方权类别 1、从事临床工作者,给予临床用药处方权。 2、从事医技工作者,给予有关检查诊断用药处方权。 3、从事麻醉工作者,给予本科室用药处方权。 三、处方权的办理程序 1、医师处方权,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考核合格后填写“医师处方权签名表”一式两份,所在业务科室主任签署意见,报医务科批准。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院长
7、批准。签名表一份留医务科备案,一份送药剂科。 2、毒麻药品处方权的办理程序同上。 3、医务科和药剂科负责处方权的复核与注销。 患者知情同意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我院实行患者知情同意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患者入院或急诊留观时,在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情况下,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 二、患方应指定一名代表(可以是患者本人)与医方沟通病情,接受事前告知。 三、对行动不便或神志异常的住院或留观患者,科室应明确告知患方,我院医护人员不能作为其生活监护人,其生活监护人应由患方指定。 四、以下特殊检查、治疗,应就其必要性、操作方法、副作用及医疗风险对患者
8、或其家属作事前告知: 手术(含门诊手术)、麻醉、输血、化疗、心梗溶栓治疗、呼吸机治疗、血液透析、异体材料植入、各种穿刺术、深静脉插管、留臵针、胰岛素注射、气管切开、体外碎石以及胃镜、肠镜、ct增强扫描检查等。 五、住院或急诊留观患者使用贵重药品或价格较贵的检查治疗,以及医保患者使用三大目录中乙类或自费检查治疗项目时,应作事前告知。 六、患者病重、病危时,应对其家属进行告知,告知内容包括病情、预后及抢救治疗方案等。 七、以上告知内容,医患双方均应签署知情同意书,手术、麻醉、输血、ct增强扫描使用碘造影剂采用专用知情同意书,其他项目采用医院统一印制的通用知情同意书。首诊医师负责制度 一、首诊负责是
9、指第一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对所接诊的病人特别是对急、危、重病人的检查、诊断、治疗、转科和转院等工作负责到底。 二、首诊医师除按要求进行病史、身体检查、化验的详细记录外,对诊断已明确的病员应积极治疗或收住院治疗;对诊断尚未明确的病员应边对症治疗,边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或邀请有关科室会诊,诊断明确后即转有关科室治疗。 三、诊断明确须住院治疗的急、危、重病员,必须及时收入院,如因本院条件所限,确需转院者,按转院制度执行。 四、如遇危重病员需抢救时,首诊医师首先抢救并及时通知上级医师、科主任(急诊科主任)主持抢救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拒绝抢救。 五、对已接诊的病员,需要会诊及转诊的,首诊医师应写好
10、病历,体格检查后再转到有关科室会诊及治疗,不得只开验单不作处理。 医疗缺陷登记报告处理制度 一、各科室均应建立医疗缺陷登记簿,对所发生的医疗缺陷应及时讨论,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二、发生医疗缺陷后应立即组织补救,并报告医务科、护理部和分管领导,同时做好善后工作。 三、对发生的医疗缺陷应由医院组织的鉴定小组、鉴定委员会鉴定,分析原因,明确责任,严肃处理。 四、医务科、护理部应建立相应的医疗缺陷档案。对严重差错、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应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死亡病例报告制度 一、各科室凡有死亡病例,必须在24小时内填写死亡报告表一式四份,其中一份送医务科备案,一份交殡仪馆,另两份交家属。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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