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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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农计发202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水产、农机、农垦、乡镇企业厅(局、委),_生产建设兵团,有关直 属单位: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等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总结。 第三条凡农业部审批的部分或全部利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含国债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的
2、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须按本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国家对有关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地方及农业部直属直供垦区承担的项目,按以下分工分别组织验收: (一)中央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牵头组织竣工验收。 (二)中央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项目,由农业部行业司局牵头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 (三)中央投资规模在6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果以计字号文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及行业司局。 第五条农业部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
3、,按以下分工分别组织验收: (一)直属单位承担的行业基本建设项目(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机、乡镇企业等行业项目),中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由发展计划司组织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相应行业司局组织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上一级计划主管部门。 (二)直属单位承担的本单位基础设施项目(不含行业发展项目),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组织竣工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农业部发展计划
4、司。 第三章竣工验收条件和内容 第六条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计划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 (二)系统整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并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包括:项目审批文件和年度投资计划文件,设计(含工艺、设备技术)、施工、监理文件,招投标、合同管理文件,基建财务档案(含账册、凭证、报表等),工程总结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工程竣工图; (三)土建工程质量经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四)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能够按批复的设计要求运行,并达到项目设计目
5、标; (五)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 (六)工程项目或各单项工程已经建设单位初验合格; (七)编制了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或由当地审计机关审计。必要时竣工决算审计由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委托中介审计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七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工期等是否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建成。 (二)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财务管理的规定。包括中央投资、地方配套及自筹资金到位时间、实际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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