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一).doc
《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一).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一).doc(10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产品,是指经种植、养殖、采集、捕捞形成的,未经工业化加工的供人类食用的粮食、蔬菜、瓜果、油料、菌类、畜禽及畜禽产品、水产品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按照国务院生猪屠
2、宰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保证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经费投入。 第五条市、县(市)、上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它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林业、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3、第七条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成立或者加入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业协会。 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并推行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业规范,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指导会员依法从事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农产品产地管理 第八条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及土壤肥力条件、土壤和水域的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检测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禁止特定农产品的生产区域,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布。 第九条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合理开发的原则,根据公布的农产品生产区域,编制农产品生产发展规划,经同级人
4、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 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基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十一条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者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认定。 第十二条经认定合格,取得认定证书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生产者,可以在基地设置相应的标示牌。 第十三条经认定合格、取得认定证书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不得擅自变更其名称、面积、范围、生产种类;确需变更的,应经原认定机关批准。 第十四
5、条禁止向农产品产地排放、倾倒、填埋下列污染物: (一)重金属、硝酸盐、油类、酸液、碱液、有毒废物、放射性废水; (二)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 (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四)其它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染物。 农产品产地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进行农产品生产。 第三章农产品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产品生产执行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生产的农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市、县(市、区)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
6、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十六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鼓励科学使用有机肥、微生物肥料、生物农药和可降解地膜等生产资料。 第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 (二)将人用药品作为兽药使用; (三)使用农药捕捞、捕猎;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生产活动中,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使用日期、用法、用量及使用者姓名;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
7、草害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捕捞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两年。 第十九条农产品生产者使用肥料、农药、兽药等投入品的,必须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后,方可销售。 第二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其生产的农产品应当进行质量安全自检,或者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测。检测合格的,附具合格证明。 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农产品或者病死、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产品,其生产者不得销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一条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不得用非本基地生产的农产品以本基地生产的农产品名义对外销售,不得准许他人以本基地生产的农产品名义销售其他
8、农产品。 第二十二条农产品生产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经认证合格的,可以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相应的认证标志。 鼓励农产品生产者按照国家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禁止伪造、变造、盗用、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四章农产品经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经检测、检疫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禁止销售。 第二十四条城市市区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配送中心,应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制度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