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金法律问题研究(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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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农村土地承包金法律问题研究 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是我国农村土地的基本经营制度是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社会稳定的基石在现阶段它主要是通过农地的家庭承包经营合同的形式来实现的。作为合同的重要内容价款或酬金是至关重要的内容通常被看作合同的一般条款然而在我国现阶段法律法规对家庭承包合同中的承包金却殊少规定学界对此也少有论及笔者认为这对于进一步明晰双方的权利义务、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更好地保护农民利益、切实实现土地承包法的立法宗旨是不利的有必要加以探讨。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承包金的特殊性合 同是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承包合同通
2、常被认为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所谓双务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对等给付义务所谓有偿是指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应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的代价。如在买卖合同中表现为一方获得标的物一方获得价款在租赁合同中表现为一方获得对租赁物在一定范围内的合理使用权一方获得租金。相应地在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合同中我们似乎可以推知承包方从发包方取得对于土地在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发包方从承包方取得承包金这样一组对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条本规定所称承包金是指承包方依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缴纳的款项、实物或者应当履行的劳务。乍看起来承包金似乎同一般双务有偿合同中的价款、酬金并无二致然而仔细分析我们会
3、发现其中的差异。在普通双务有偿合同中价款或酬金通常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决定着合同的类型确定着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质与量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首先当事人在选择缔约对象时首要考虑的是对方的履约能力对于出让或出租方来说最重要的是看对方能否如约缴纳价款而对其身份往往并无特殊要求而在家庭承包经营中则不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条第二款、第条第一款的规定家庭承包经营权是有严格的身份限制的即限于集体组织内部成员而对其资力并无其他要求。其次价款作为合同的重要内容往往在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中作出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在特别法中尤其如此。而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条、条、条、条所规定的发包方、承包方的权利义务时甚至对于承包金无丝毫提及
4、。再次在普通双务有偿合同中价款的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足以构成违约当事人可以据以解除合同如合同法第条规定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解除合同。而在家庭承包合同中承包人的承包权受法律的严格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条更是明确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除非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显然在这里承包金给付义务的不履行并不能构成承包人丧失承包权的条件。从以上可以看出承包金并非家庭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其获取并非发包人的主要目的。那么土地家庭承包合同的目的是什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家庭承包金
5、与普通合同价款这种差异 笔者认为是家庭承包经营合同的特殊性导致了承包金的特殊性。在我国家庭承包经营合同是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方式。而关于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学界向来众说纷纭除基本的债权说、物权说、还有社会保障权说、附加土地所有权说等不一而足。但不管如何承包经营权具有或应当具有物权性应当按照物权的属性对其加以改造已是学界主流的观点。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立法上实际上也体现了这一思想。同时家庭承包经营权又具有一定的身份性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主体通常限于集体组织内部成员。笔者认为这是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所决定的。我国在多部法律中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主体做了规定对于农地所有权主体规定
6、的涵义及其合理性学界理论不一争议较大但对于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并无异议。而集体都是由成员构成的集体的权利最终仍是要由成员来具体行使人民公社的失败已经表明由全体成员作为整体共同行使集体财产权利的做法是违背客观经济规律、不足取的而农村土地改革的成功却表明以成员个体或家庭分别行使部分集体财产的权利更为积极有效于是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应运而生。在家庭承包的最初集体与成员的关系仍比较密切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很大的干涉权并经常随意收回土地重新分配承包人对土地的权利仅限于占有、使用及部分的收益权。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土地使用者的权利保护的重要性集体与土地越脱离、使用者与土地越紧密越有利于生
7、产力的提高。因此应当将集体享有的对于全部集体土地的总的所有权细化分给各成员行使才能满足效率的要求。当然这并不是说每个承包人对承包地都拥有完全意义上的所有权但至少应拥有相对意义上的所有权有时间、用途限制的所有权即用益物权学者们所呼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其意义也正在于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家庭承包经营权实际上是集体组织所拥有的农地集体所有权的细化是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一种具体实现形式是成员固有权利的实现。 而这种具有身份性的物权性权利要通过债权性的合同来取得这就使得家庭承包合同具有了不同于一般合同的特殊性。首先家庭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决定了家庭承包合同是一种物权合同而非债权合同其目的是确立物权而非实现债权
8、。其次家庭承包经营权的身份性又使得其具有不同于一般物权合同的特点缔结选择上的相对不自由。实际上只有承包人选择是否承包土地的自由而没有发包人决定是否发包的自由在发包期内承包人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有权获得自己的一份土地权利。再次发包人作为成员利益代表的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人集体经济组织所代表的成员之间的这种内部关系以及二者与作为承包标的物的集体土地之间的暧昧关系使得该合同必然具有一定的福利性或曰非营利性的特点。因此作为这种特殊合同内容之一的家庭承包金必然也具有与一般合同价款不同的特性。实际上家庭承包合同的目的在于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于集体土地的抽象的集体所有权具体化通过承包合同确定承包人对于具体地块的
9、权利义务以便使法定权利得到落实。其作用主要是物权取得的依据而非通过发包土地牟利。承包人并非因为缴纳承包金获得承包经营权发包人也不是为获得承包金而发包土地承包金并非合同的对价。早就有学者指出农民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对价条件是具有复杂意义的联产而不是单纯意义的地租。笔者认为这种认识在农村土地承包法颁(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布前是符合实际的但在该法颁布及实施之后再这么认为就不合适了。新法明确规定发包人不得干预承包人正当的生产经营自由联产关系已经不复存在。笔者认为家庭承包经营合同主要是为将成员权具体化而设定的一种特殊合同不能以普通债权合同的标准去看待它的双务与有偿实际上与发包人发包土地相对应
10、的是承包人依法行使土地权利合理、高效地使用土地的义务。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合同的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在于保证土地的合理、有效使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增加土地的经济效益而承包金的收取则属次要。 二、承包金的作用与性质 既然承包金并非家庭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与家庭承包合同确立物权的目的关联不大那么其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作用为何答案是肯定的笔者认为尽管承包金对于家庭承包合同确立物权的目的并无直接作用但却起着重要的辅助作用其内容合理与否对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确立的公平、稳定、高效有着重要影响。 一分配的依据 土地家庭承包合同的确立过程实际上是在成员间分配土地权利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考虑效率但更要
11、注重公平。特别是由于我国农地上还附加有就业保障、社会保障等重要的社会功能这更要求在土地权利的初次分配中注重公平。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尤其对于广大农民来说其重要性自不必言。但实际上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要种地那些外出打工、从事乡镇企业或副业以及老弱病残无劳动能力的人来说是不会从事农业生产的但如果取消土地承包金完全采用无偿的方式那么上述具有成员资格的人肯定也会要求自己的一份土地不要白不要嘛。这样实际上土地承包就变成了计划时代的人人有份的均田制了。这虽然实现了形式上的所谓公平但是却是以效率的极大牺牲为代价的而且从另一个角度看来也是实质的不公。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的稀缺资源却不能交给能充分使
12、用它的人有种田愿望的人得不到足够的田而不种田的人又白白拥有它。即使新法规定了土地可以自由流转但是流转是需要付出代价且比较麻烦的这对于对集体财产享有优先使用权的成员来说需要象成员外的人一样付出额外代价才能使用该财产显然是不合理的。而确定一定数额的承包金则可以有效避免这种状况。既使得无能力不意愿种地的人打消了白白获得的念头又使得有能力有愿望种田的人通过自愿承担相应数额的承包金的方式来获得适合自己需要的土地有效避免了均田制的弊端。 二保证土地的使用效率 规定适当的承包金对承包人起着一定的刺激作用它起着承包人的经济效益底线的作用它意味着如果承包人不积极行使土地权利获得较大收益的话将会无利可图甚至得不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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