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制度-组织架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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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控制制度-组织架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防范公司组织架构设计与运行风险,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组织架构,是指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司章程,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公司内部各层级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公司设计与运行组织架构过程中,至少应关注组织架构设计与运行中的下列风险: (一)治理结构形同虚设,可能导致公司缺乏科学决策和运行机制,难以实现发展战
2、略和经营目标。 (二)组织构架设计不适当,结构层次不科学,权责分配不合理,可能导致机构重叠、职能缺位、推诿扯皮,运行效率低下。 第二章组织架构的设计 第四条公司设计组织架构,应坚持权责对等、精简高效、运转协调的原则,综合考虑公司性质、发展战略、文化理念、行业特点、经营业务、管理定位、效益情况和员工总量等因素予以确定。公司组织架构应有利于促进决策科学化和运行规范化。 第五条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自身股权关系和股权结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权限、任职条件、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确保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有机协调,确保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行使职权。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的经营决策权。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明确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支持。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监督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经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事项,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经理层应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制约,并建立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应明确。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
4、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内部控制的监督和检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产生程序应合法合规,其人员构成、知识结构、能力素质应满足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六条公司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支付业务等应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会签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第七条公司应按照科学、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地设置公司内部经理层以下职能部门,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和相互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公司应避免设置业务重复或职能重叠的机构,将公司管理层次保持在合理水平。 第八条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设
5、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的审计人员,并保证内部审计机构具有相应的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在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建立健全本公司内部控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内部控制的有效运行进行监督。 (二)根据董事会、监事会或经理层授权,具体组织实施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事宜。 (三)协助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第九条公司应对各部门的职能进行科学合理的分解,确定各具体职位的名称、职责、岗位要求和工作内容等,编制岗(职)位说明书,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范围、主要权限、任职条件和沟通关系。 第十条公司在确定职权和岗位分工过程中,应体现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制
6、衡要求。不相容职务通常包括:可行性研究与决策审批;决策审批与执行;执行与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公司应制定并公布组织结构图、员工手册、业务流程图、岗(职)位说明书和权限指引等内部管理制度或相关文件,使公司员工了解和掌握组织架构设计及权责分配情况,促进公司各层级员工明确职责分工,正确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公司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和法定程序,加强对子公司组织架构设计相关重大事项的监督指导和管理控制,防范公司集团系统风险,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资源共享。 第三章组织架构的运行 第十三条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内部管理权限和工作程序,核定、审批组织架构设计、部门设置和人员编制,并采取有效措施监督、检查组织架构运
7、行情况。公司应根据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制定阶段性工作计划,落实工作任务、责任人、协助人和完成时间等,通过考核计划执行情况验证组织架构运行效果和效率。 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业绩考评制度,明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标准与程序,并通过目标任务(责任)书等形式将业绩指标层层分解到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岗位,促进公司组织架构中各层级员工责、权、利的有效实行。 第十五条公司应重视对子公司的监控,通过合法有效的形式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出资人权益,强化对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特别关注异地、境外子公司发展战略、重大决策、重大投融资、重要人事任免、大额资金使用、年度财务预算等重要风险领域。 第十六条
8、公司组织架构设计与运行应坚持动态调整的原则,根据发展战略、业务重点、市场环境、监管要求等因素的变化不断进行优化调整。公司应在对现行组织架构及其运行状况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公司内外部环境变化和公司不同发展阶段的要求调整组织架构。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应充分听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员工的意见,并按程序进行决策和审批。 第四章组织架构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适当的形式披露组织架构设计与运行情况,重点披露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实际运行情况。 第十八条公司应依法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最近5年的主要工作经历、年度报酬情况和报告期内当选或离任的董事、监
9、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激励约束机制的落实情况和解聘原因等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公司,包括公司总部、各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十条公司及所属公司可以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或具体执行办法,实施细则或执行办法不得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实施细则或执行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并由公司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篇: 1.1内部控制组织架构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一、内控建设领导小组职责 建设领导小组由*任组长,对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工作负总责,协调
10、、处理、决定内控规范实施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内控建设实施小组职责 实施小组由*任组长,*为成员。主要职责。(1)制度内部控制建设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2)协调各部门开展业务梳理和风险评估;(3)组织建立单位的内控体系;(4)协调解决内控建设中存在的问题;(5)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程;(6)整理内控体系建设成果并组织实施。 三、内控建设监督小组职责 监督小组由*任组长,*为成员。主要职责:(1)检查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的有效性;(2)组织制定内部控制评价方案;(3)认定内部控制缺陷及督促各部门进行整改;(4)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5)规定内部监督的程序和要求,确定内部
11、监督检查的方法、范围和频率;(6)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 第三篇:子公司组织架构管理控制子公司组织架构管理控制 委派董事管理制度 下面是某集团公司制定的委派董事管理制度,供读者参考。 委派董事管理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子公司治理,切实保障母公司作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所指的委派董事,是指由母公司董事按本制度规定程序,向子公司委派并经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就任的董事。 第3条委派董事代表母公司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赋予董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力,在对所任
12、职子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负责的同时维护母公司利益。 第4条本制度适用于母公司控制的所有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2章委派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5条委派董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2.熟悉母公司或派驻公司的经营业务,具有相应的经济管理、法律、财务等专业技术中级以上职称,并在母公司中层以上管理岗位任职年以上(对通过社会公开招聘程序产生的委派董事不做要求)。 3.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来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4.董事会认为担任委派董事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第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委派
13、董事。 1.按公司法相关条款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2.有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3.与派驻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情形。 4.董事会认为不宜担任委派董事的其他情形。 第3章委派董事的任免程序 第7条凡向子公司委派董事,均由母公司管理层提名,报母公司董事会,经董事会决议批准后,向子公司正式提名或推荐。 第8条母公司除了按上述程序提名委派董事候选人外,还可以采用公开竞聘、招聘、选聘方式,择优产生委派董事候选人。公开招聘委派董事的规则由母公司管理层拟制,报董事会批准,由母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具体实施。 第9条母公司董事会批准委派董事后,由母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代表母公司
14、与委派董事签订委派董事承诺书,明确委派董事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母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拟定委派文件,由母公司董事长签发,作为推荐委派凭证发往派驻子公司,派驻子公司依据公司法、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将委派董事人选提交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就任。 第10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委派董事任期未满,派驻子公司股东会不得无故罢免其职务。但当被委派董事本人提出辞呈,或被委派董事因工作调动,或到退休年龄,或母公司对其进行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时,或该委派人违反委派董事承诺书并对母公司利益造成损失时,母公司应及时向子公司董事会出具要求变更董事的公函。 第11条变更委派董事的程序如下。 1.被委派人
15、本人提出辞呈的,其书面辞呈应递交母公司董事长,董事长根据其辞职理由的充分与否,决定是否准许其辞职。 2.被委派人需工作调动,或到退休年龄的,由董事长根据其身体状况及任职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其卸任委派董事职务。 3.被委派人经母公司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出具考核意见,并经母公司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作出撤销委派其职务或劝其辞职的决议。 4.被委派人违反委派董事承诺书并对母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由母公司董事长提出建议,由母公司董事会作出撤销委派其职务或劝其辞职的决议。 5.变更委派董事时,按照本制度第79条规定的程序重新选任委派;委派董事任期届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16、。 第4章委派董事的职权 第12条委派董事的主要职责如下。 1.监督母公司董事会涉及派驻子公司的各项决议和重大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 2.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派驻子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各项职权;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坚决维护母公司的利益。 3.按派驻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出席该派驻子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代表母公司行使出资者相应的职权。 4.认真阅读派驻子公司的财务报告和其他工作报告,及时了解派驻子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并负责向母公司董事会、管理层汇报。 5.委派董事应按照母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督促所在子公司相关部门和负责人向母公司报送相关资料,
17、报告相关重大事项;发生重大事项时,委派董事应立即单独向母公司董事会、管理层报告。 6.对母公司投入派驻子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7.委派董事在年底向母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述职报告,汇报派驻子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状况、本人履行职务情况等内容。 第13条委派董事具有以下权限。 1.有权获取履行职务所需的派驻子公司的经营分析报告、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2.有资格出任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主席、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母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行使派驻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监督等职权。 3.有权对派驻子公司的经营发展及投资计划提出建议。 4.有权就增加或减少母公司对派驻子公司的投资以及聘任、罢免派驻
18、子公司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事项提出决策建议。 5.行使母公司及派驻子公司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5章委派董事的考核和奖惩 第14条委派董事的考核及奖惩事宜由母公司管理,由母公司董事会负责组织,具体工作以母公司人力资源部为主实施。 第15条具体考核办法及奖惩参见母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委派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制度。 第16条对于违反本规定或没有尽责履行职务的委派董事,母公司董事会或管理层有权给予其警告直至作出撤销委派职务的处分或处分建议。 第6章附则 第17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第18条本制度由母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第19条本制
19、度由母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总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 下面是某集团公司制定的总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供读者参考。 总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行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作为出资者的权益,强化财务监督与管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和会计监督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委派总会计师是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出资人,向子公司派出的总会计师,由子公司董事会聘任、母公司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3条委派总会计师在母公司财务部和派驻子公司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派驻子公司的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 第4条本
20、办法适用于母公司控制的所有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2章委派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 第5条委派总会计师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1.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坚持原则,严守工作纪律。 2.熟悉财经法律法规,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3.熟悉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4.身体健康,适应岗位工作需要,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具备任职所需要的工作能力、经验、学历及会计职称的要求。 5.与派驻子公司管理人员符合近亲回避原则。 6.母
21、公司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委派总会计师。 1.不具备本办法第5条规定的任职资格。 2.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对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3.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 4.曾在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清算的企业中担任财务主管及以上职务,且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 6.有直系亲属担任其他出资方或者能够控制派驻子公司。 7.其他法律法规及母公司规定不允许担任此类职务的情况。 第3章委派总会计师的任免程序 第7条总会计师由母公司总经理或财务部提名,经董事会审批后任命,受子公司
22、总经理的直接领导;总会计师任命后,须与母公司签订委派责任书,由母公司董事会颁发总会计师委派证。 第8条除以上程序外,母公司也可面向社会采用公开竞聘、招聘、选聘的方式,择优产生委派总会计师。公开招聘委派总会计师的规则由母公司管理层或财务部门拟制,报董事会批准,母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具体实施。 第9条总会计师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在同一子公司连续任职不超过3年。 第10条母公司已决定实行会计委派制的子公司,不得再另行任命或聘任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或相当级别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11条委派总会计师在其任职期间不得被随意撤换,如因工作需要或确实不适合该工作需要撤换、调离、解聘的,由母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审核,经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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