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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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或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
2、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依托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保证配套的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改造与建设项目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阶段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分级负责实施(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 未经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
3、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五条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管局)指导、监督全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建设项目总投资在(或相当于)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的; (二)跨区(县)的; (三)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负责
4、辖区内除本实施细则第 四、五条规定以外的其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第二章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安全技术能力的中介服务组织(安全评价机构或其他安全中介组织)或自主组织专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的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并单独形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第八条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国家及天津市的
5、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天津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四)跨省、直辖市的; (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市安全监管局有特别要求的。 第九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并对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第十条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细则第 四、 五、六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
6、请书(一式3份,电子版1份); (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单位可不提交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但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有关内容应在安全评价报告中加以论证,作为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依据。 第十一条对受理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委托安全中介机构组织成立专家组,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专家组认为必要
7、时(如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或采用新的工艺技术),应当进行实地核查或到技术提供方进行现场核查。 负责审查的人员及专家应当对建设项目安全可靠性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提出书面的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对负责审查人员及专家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审查决定,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设立申请文件、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审查不予通过: (一)建设项
8、目涉及危险、有害因素未全面分析、辨识的; (二)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程度分析、判断不准确的; (三)未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或者论证不充分的; (四)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未确定的; (五)安全设施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要求的; (六)未选择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七)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十三条对安全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9、 (一)建设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 (四)变更生产工艺、技术或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 (五)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类别、数量超出原审查范围的。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
10、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四)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 (五)可能出现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六)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七)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八)结论和建议。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全部完成后,向与本实施细则第 四、 五、六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一式3份,电子版1份); (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
11、目设计文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总平面图等; (五)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将安全设施设计资料与设立安全审查资料一并提供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由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一并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委托安全中介机构组织成立专家组,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及专家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提出书面审查意见。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
12、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对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及专家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一)未经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经安全审查未通过的; (二)未选择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规定进行设计的; (四)对未采纳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
13、以再次向原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对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间有重大变更或重新设计的。 第四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
14、设项目概况; (二)施工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三)安全设施及其原材料检验、检测情况; (四)主要装置、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试生产(使用)方案。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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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 化学品 建设项目 安全 许可 工作 存在 主要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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