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整理-四川省法律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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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9页 共19页四川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暂行办法(2006)四川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改制(以下简称改制)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
2、国有产权、改变企业组织形式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第三条 企业改制上市、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转让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重组等按国家证券监管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8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及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第五条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按照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42号令)及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第二章 改制的原则第六条 改制要坚持正确方向。要全面、正确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坚持
3、国有经济控制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着眼于做强做大有竞争力的国有企业,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第七条 改制要坚持规范操作。要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进行,每一个环节都要做到依法运作、规范透明。严格改制程序要求,把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改制方案制订与报批、产权转让等关键环节。不允许违背产权市场供求状况,不计转让价格和收益,下指标、限时间、赶进度,集中成批向非国有投资主体转让国有产权。第八条 改制要坚持为企业创造发展条件。要研究企业在资金、市场、管理、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和不足,针对企业发展急需解决的主要问题选择有实力的投资主体参与企业改制;要对拟引入的投资主体
4、在财务状况、资质、商业信誉、管理水平、产品或技术水平等方面提出相应要求,充分考虑投资主体搞好企业的能力,促进企业加快发展。第三章 改制方案的制订与批准第九条 改制方案审批权限。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或控股子企业的改制方案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其中所出资企业改制为同级国有股不控股的企业改制方案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所出资企业的其他子企业改制方案由所出资企业批准,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
5、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第十条 改制立项。改制要由改制企业提出立项申请,按审批权限进行报批,经批准后方能进入改制程序。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或控股子企业的改制,其立项申请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所出资企业的其他子企业改制,其立项申请由所出资企业批准,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一条 清产核资。企业改制立项获得批准后要进行清产核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该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通过招投标或比选等公开程序选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
6、办法的通知(川国资委200515号)的有关规定做好企业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资金核实、制度完善等项工作并由企业按规定将清产核资结果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批复或备案。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清产核资结果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审核认定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后,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2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企业实施改制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第十二条 财务审计。改制企业要进行财务审计。由该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通过招投标或比选等公开程序选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
7、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全面审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在改制前按有关规定对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改制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向中介机构准确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改制企业要进行资产评估。由该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通过招投标或比选等公开程序,选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与财务审计不能聘请同一中介机构,不得聘请参与该企业上一次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第十四条 制订改制方案。企业改制必须
8、制订改制方案。改制方案由该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或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制订。改制方案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改制方案必须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由审批改制方案单位决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第十五条 改制方案报批。改制方案要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实施。第四章 改制的组织实施第十六条 改制方案实施主体。改制企业的改制方案获得批准后,原则上由改制企业组织实施。如果企业改制后原主体将
9、消失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该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组织实施。第十七条 依法进行产权交易。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国有产权转让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25号)及其实施细则办理。第十八条 依法管理转让价款。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第十九条 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改制要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依法落实金融债务,维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要严格防止利
10、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金融债务落实的企业才能进行改制。第二十条 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解决。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的,原企业应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二十一条 多渠道筹集改制成本。主要通过转让国有产权,动用企业节余等办法筹集改制成本,改制成本不足部分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补贴或通过国有资本预算解决。第二十二条 合理处置改制期间的损益。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
11、到企业改制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期间,因企业盈利而增加的净资产应上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同意,作为改制企业国有权益;因企业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应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补足或由改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得的股利补足。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改制后工商变更登记期间的净资产变化,应由改制前企业的各产权持有单位协商处理。第二十三条 规范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行为。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向管理层转让。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改制时,管理层拟通过增资扩股以各种方式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本企业股份的,要
12、严格按照国办发200560号的规定办理。其他企业向管理层转让国有产权,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办理。第五章 改制的领导和管理第二十四条 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要执行本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下同)增量引入非国有投资,或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其非货币资产出资与非国有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新公司并因此安排原企业部分职工在新公司就业的。第二十五条 改制的监督检查。各级监察机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
13、他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加大对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要通过建立重要事项通报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以及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等办法,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企业改制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利用改制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隐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营私舞弊、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对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故意压低评估价格等违法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有及国有控
14、股企业不得再聘请该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从事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中介活动。第二十六条 改制的组织领导。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省级其他相关部门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企业改制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企业改制工作规范进行。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纠正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重组,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第六章 改制的后续事项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与改制的投资主体签订的各项合同、协议需要改制后逐步履行的,国有资产
15、监督管理机构或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要负责跟踪、落实,确保合同、协议各项条款执行到位,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第二十八条 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颁布日期:2006-4-17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68号2006-4-17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所出资企业改制工作的试行意见川国资委2004173号 有关省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16、37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的改制工作,现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改制事项的决定或审批权限 第一条 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通过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的改革,也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 第二条
17、省国资委决定或批准以下事项: (一) 审核批准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改制立项申请。 (二)审核批准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改制方案。其中出资企业改制为省级国有股不绝对控股的企业,改制方案由省国资委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三)审核批准出资企业中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及章程的修订方案。 (四)决定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等改制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上述重大事项,由省国资委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五)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等改制重大事项,由省国资委做出决定后,再由省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按照省国资委
18、的决定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需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提出意见;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部门审批事项的,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四条 出资企业的子企业层次以下(不含子企业)企业的改制方案及重大事项,由出资企业审批,报省国资委备案。其中重要企业的改制,省国资委认为有必要的,应报省国资委审批。 二、改制立项申请的报批 第五条 出资企业改制,由出资企业提出立项申请,报省国资委审批。出资企业的子企业改制,由子企业提出立项申请,经出资企业审核后,报省国资委审批。 第六条 改制立项申请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改制立项的书面申请;
19、(二)改制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改制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国有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四)经省国资委审核批复的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五)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省国资委接到改制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严格审核后,做出书面批复。 三、改制方案的制订和报批 第八条 改制立项申请获得批准后,应制订改制方案。出资企业的改制方案由省国资委制订或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制订。出资企业的子企业改制方案由出资企业制订,或由其委托中介机构制订。 第九条 改制方案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改制企业基本情况; (二)资产处置预案; (三)债务处置预案; (四)改制企业重组预案; (
20、五)职工安置预案; (六)改制企业发展规划; (七)改制的实施方案。 第十条 改制方案应包括以下附件: (一)改制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经省国资委确认批准的清产核资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三)参与改制的其他投资方基本情况及资信证明文件; (四)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改制方案的法律意见书; (六)与改制相关的协议书草案; (七)公司章程草案; (八)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 (九)改制方案中涉及金融债务重组的,需提交债权金融机构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改制方案的报批。改制方案制订后,由出资企业按本试行意见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报
21、批。 第十二条 改制方案的实施。改制方案获得批准后,应尽快组织实施。出资企业的改制由省国资委委托出资企业按批准的改制方案组织实施,对其中需要省国资委决定或批准的事项,必须经省国资委决定或批准后方可实施。出资企业的子企业改制,由出资企业组织实施,并将实施情况向省国资委报告。 四、企业改制重大事项的决定或报批 第十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报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草案制订后报省国资委审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报批,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章程草案; (三)批准设立的文件; (四)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 (五)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省国资委收到报送材料并严格审核后,做出书面批复
22、。 第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修订章程的报批。国有独资公司需要修订章程的,应将修订后的章程报省国资委审批。章程修订的报批,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公司原章程; (三)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草案; (四)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五)其它需要报送的材料。 省国资委收到材料并严格审核后,做出书面批复。 第十五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拟进行分立、合并、解散、增减资本等改制重大事项时,应向省国资委报送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经省国资委审核批复的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三)重大事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重大事项的实施方案; (五)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省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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