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工程和临时工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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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发包工程和临时工安全管理制度 1为加强公司发包工程及临时用工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用于规范承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3公司对外发包工程项目必须实行招投标制度,按照发包工程或项目的特点,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并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 4公司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4.1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年安全施工记录。
2、4.2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4.3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4.4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4.5具有必要的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及办法。5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所有发包工程,甲、乙双方在签订工程合同时,都必须签订作为合同附件的安全协议,或在合同中明确工程的安全、质量目标以及双方必须承担的安全责任和义务,作为对具体工程进行安全管理的依据。 5.1公司作为发包方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5.1.1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
3、查,确定其符合各项安全要求。 5.1.2公司应指定一名专职项目负责人负责发包工程的工程技术安全管理。项目负责人在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5.1.3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5.1.4督促承包单位做好开工前职工的安全教育和考试工作,并进行必要的抽考和验证。 5.1.5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承包单位召开安全管理和安全工作例会,及时向承包单位传达上
4、级部门和电力系统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通报,并监督学习与贯彻执行。 5.1.6公司的安监部门有权对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承包单位作出处罚直至提出终止合同的要求。 5.1.7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5.2承包单位(乙方)一般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5.2.1必须遵守发包单位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接受发包方的安全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定期向发包单位安全部门汇报工作。 5.2.2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人员,形成安全管理网络,做好现场安全监察与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按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在施工现场设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5.2.3工程开工前,
5、承包单位必须组织全体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受教育人员名单和考试成绩须报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备案。凡增补、更换工种的,在上岗前也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并报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备案。 5.2.4开工前必须自上而下地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全体施工人员均须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 5.2.5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要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 5.2.6对复杂的、危险性大的施工项目,应编制单独的安全施工措施,对大型工程还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发包单位审查合格后贯彻实施。 5.2.7在工程施工中,一旦发生伤亡事故或其他事故,在抢救伤员的同时必须妥善保护现场,
6、立即向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对事故必须认真执行“三不放过”的原则等。 6工程开工前,承包单位必须向公司申请开工令,公司在接到申请后,由安监部门负责审查承包单位是否具备上述资质条件、该工程项目是否履行相关手续并具备必要的开工条件。经安监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报请公司开具开工令。在公司开具开工令前,承包单位不得擅自开工。 7工程开工前,发包方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施工管理费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在发生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时,由发包方根据工程规模和工期确定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扣除比例。8公司要抓好发包工程的全过程安全管理,杜绝“以包代管”。公司的安监部门要对工程项目及其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进行全过程的
7、检查、督促、指导和服务。 9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过验收,验收时,必须要有安监部门的代表参加,主要检查工程在实施过程中,有无违反安全规程和违反合同安全条款的问题,是否发生和存在安全、质量问题,进行安全考核,结清安全保证金等。10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必须搜集有关工程的技术资料、合同及相关档案,交档案部门存档。并将存档目录一份交安监部门备案。 11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电网事故,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无论任何原因均对发包方进行考核。发包方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处较。 12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对发包方进行考核,但发包方与承包方有资产关系或有管理关系者除外。 13公
8、司的部门、班组禁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向外发包工程项目。 14临时工的安全管理工作14.1要保证录用临时工的素质。 14.1.1首先要保证政治素质,企业中应对录用人员了解其以前的社会经历、思想状况,坚决排除不合适人员进入公司作业; 14.1.2要保证录用临时工的文化素质,对录用人员的文化要求一般不得低于初中毕业,对特别简单的工作录用人员可以适当放宽; 14.1.3要保证录用临时工的身体素质,在正式录用前,一定要对临时工进行必要的体格检查,对有色盲、恐高症、高血压、心脏病、各类传染病等的人员要把关,不得录用。 14.1.4不得录用童工和属于退休年龄以上的人员。 14.2严格管理,把临时工纳入企业正常
9、管理工作的范围。企业一旦录用临时工,要签订用工合同,在管理上也应当纳入企业正常的管理工作范围。 14.2.1要对临时工按工种的性质和工作范围进行必要的岗位技术培训,原则上用在什么岗位就应接受相应岗位的技能和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符合条件者上岗。 14.2.2要进行严格的安全学习和考试,完成三级安全教育,建立安全档案,做到持证上岗。 14.2.3要明确临时工的归口管理部门,从录用程序、录用标准,到录用后的教育、培训和上岗要求等,企业要有一套规范性的标准或制度。 14.2.4要保护临时工的全法权益,做好临时工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工作。 15做好临时工的现场管理和考核工作 15.1临时工分散到车间
10、、班组参加电力生产工作时,由所在的车间、班组负责人领导。 15.2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临时工进行高压带电场所作业时,还必须在工作现场设立围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临时工交代清楚并要求临时工复述,复述正确方可开工。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临时工从事在危险的工作。 15.3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固定职工同等对待。临时工从事生产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与固定职工相同。 16要严格控制计划外用工,改变用工的形式和办法16.1严格控制和掌握临时工的数量和质量。 16.2要加强职工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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