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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劳动关系协调建设工作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提高政府协调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调解处理的能力,加快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努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加强全区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为目标,以关注民生、维护稳定为出发点,以贯彻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主线,切实加强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基础与能力建设,建立上下联通、齐抓共管的调解机制,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
2、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组织体系 (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具体负责全区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争议调处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重大劳动纠纷和劳动争议。 (二)各街道、镇要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劳动保障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工会、劳动保障事务所、司法所、综治办、妇联等相关部门组成。调解委员会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与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合署办公。各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所长任调解委员会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同时明确1名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人员担任调解员,具体负责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三)全区各类企业都要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
3、5人以上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由企业代表和工会成员(或职工代表)组成,主任由工会成员或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同时明确1名调解员,具体负责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对职工人数不足25人的企业,可设立行业性调解组织,具体负责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各街道、镇要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指导和督促辖区各类企业组建好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四)各街道、镇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建工作,要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辖区内各类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建立工作在2021年10月底前完成,并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三、工作职责 (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职责 1、全面负责全区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
4、处理工作,督促、检查、指导各级调解委员会的建立和运作; 2、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对各级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 3、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对调解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二)街(镇)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1、负责指导、督促辖区内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建立工作; 2、负责对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指导、督促用人单位的规范用工; 3、负责协调和调处本辖区各类用人单位劳动纠纷和劳动争议。 (三)企业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1、做好本单位规范用工行为的相关工作,努力建立和谐双赢的劳动关系; 2、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工作; 3、及
5、时调处、化解企业劳动争议和纠纷,把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工作规则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首先向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协调和调解,达成协议的须记录在案并制作调解书,达不成协议的,双方可向辖区街道(镇)调解委员会申请协调和调解。自街道(镇)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2、申请书要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调解事项、理由和时间,口头申请的应做好书面记录。 3、街道(镇)调解委员会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必须进行调查,查阅相关材料和凭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调解。调解活动由调解员主持,争议双方当事人必须到场;必要时可邀请其他部门成员或有关单位负责人协助调解。 4、调解活动应制作笔录,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记录在案,制作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加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印章。 5、街道(镇)调解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裁决的依据。 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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