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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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008年6月第2版第0次修订)特种设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二八年六月49日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目 录1 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特种设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2.2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职责2.3 成员单位及职责3 建立预警机制3.1预警行动4 应急响应4.1事故报告4.2市质监局事故信息报告4.3事故预案分级响应程序4.4现场救援4.5应急救援结束5 后期处置5.1事故评估5.2事故调查分析6 保障措施6.1 通讯保障6
2、.2 信息保障6.3 车辆保障6.4 其他报障6.5 宣传、培训6.6 演练7 附则7.1预案解释与实施8 附件附件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附件二:日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重大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结构图附件三: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报告附件四:关于启动日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请示附件五:日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附件六:液氨泄露应急救援预案附件七:氯气泄露应急救援预案附件八:液化石油气泄露应急救援预案附件九:一氧化碳泄露应急救援预案附件十:苯泄露应急救援预案附件十一:丙烷泄露应急救援预案附件十二:二氧化硫
3、泄露应急救援预案附件十三:二氧化碳泄露应急救援预案附件十四:硫酸泄露应急救援预案附件十五:盐酸泄露应急救援预案附件十六:苯乙烯泄露应急救援预案附件十七:日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急救援专用器材一览表附件十八:日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联系表附件十九:日照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区)局联系表附件二十:5县区(管委)人民政府联系表附件二十一:特种设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流程图特种设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总 则共1页第 2 版第0次修订日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保障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迅速、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援
4、,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规定。 1.3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适用本预案:(1)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的;(2)受伤20人以上49人以下的;(3)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4)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特种设备事故等级分类见附件一1.4工作原则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
5、”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特种设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共3页第 2 版第0次修订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特种设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市质监局设立特种设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市质监局局长任总指挥,分管局长任副总指挥,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包括以下单位:市局办公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山东省特检院日照分院、监察室、机关服务中心、核算中心、网管中心、有关县(区)局组成。(应急救援指
6、挥中心组织结构图见附件二)。2.2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职责2.2.1 总指挥(1) 审批日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 审批事故信息报告(附件三)及事故预案启动请示(附件四);(3) 预案启动后,负责应急救援总指挥工作。2.2.2 副总指挥(1) 审核日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 审核事故信息报告及事故预案启动请示;(3) 预案启动后,协助做好应急救援指挥工作。2.3 成员单位及职责2.3.1 局办公室(1) 负责向省局、市政府办公室及有关领导上报事故信息,接受传达省局、市政府的重要指示;(2) 传达启动命令,联络各成员单位;
7、预案启动后,负责市局领导与事故发生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联络、协调。2.3.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1) 接事故信息后负责接收事故报告和起草事故信息报告,提出启动日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申请;(2) 预案启动后,负责市局分管领导与事故发生地政府分管负责人的联络、协调;(3) 跟踪各县(区)局应急预案实施情况,提供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咨询;(4)根据需要参与县(区)级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5)负责日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6)承担应急救援的日常管理工作。2.3.3 省特检院日照分院(1) 负责建立市局特种设备重大
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附件五);定期召开会议,对国内外近期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起草或修订完善本地区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十种常见危化品介质泄露应急救援预案见附件六)。(2)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防护服)、检测仪器、车辆和通讯装备等抢险救援器材(附件七),并做好管理和维护。(3) 接启动事故预案指令后,组织相应类别应急救援技术队伍集结,承担抢险救援的技术支持工作,根据救援指示,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有关装备器材到达事故现场施救。2.3.4 监察室负责监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调查处理事故中失职、渎职等行为。
9、2.3.5 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市局应急救援工作的交通和后勤保障。2.3.6 核算中心负责应急救援及救援装备经费安排。2.3.7 网管中心保障特种设备事故数据库安全;负责局内网络信息畅通。2.3.8县(区)质监部门职责(1) 县(区)质监部门要建立适应本区域范围的应急救预案和组织体系,并报市局及有关部门备案。(2) 及时报告突发事件。(3) 根据上级通知或本地突发事件及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特种设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预警机制共1页第 2 版第0次修订3 建立预警机制3.1预警行动3.1.1当以下事件发生时,立即做好实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事故;(
10、2)地震;(3)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4)台风、暴雨(雪)、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气象灾害;(5)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灾难。3.1.2各级质监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质监部门。特种设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响应共2页第 2 版第0次修订4 应急响应 4.1事故报告 4.1.1 县(区)质监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上报市质监局,最迟不超过2小时;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4.1.2 市质监局在接到特种设备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立即报告市政
11、府和省局。4.2市质监局事故信息报告市局接事故信息(24小时市局12365,正常上班时间:市局办公室8179000,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8179099)后,通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起草事故信息报告、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申请,报经市局局长签发。(紧急情况,可电话请示启动本预案。)4.3事故预案分级响应程序4.3.1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县(区)质监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启动县(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进行救援。4.3.2当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县(区)质监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市质监局,市质监局接报告后立即报省局和市政府,视情况确定启动日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2、4.3.3 接到启动市局预案的指令后,局办公室通知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赶往事故现场。4.4现场救援4.4.1 救援工作要求(1) 确认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危险介质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型,确认危险源,迅速开展技术检测,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2)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配合有关部门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露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4.4.2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装备齐全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
13、施、设备,严格按照事故救援的作业规程在专业部门的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实施救援行动。4.5应急救援结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在报请总指挥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结束:(1)事故危害得以控制及消除;(2)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特种设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后期处置共1页第 2 版第0次修订5 后期处置5.1事故设备评估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必须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技术检验机构进行全面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5.2事故调查分析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质监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和现场取证,进行事故分析,提出事故
14、调查处理意见,并写出调查报告。特种设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障措施共2页第 2 版第0次修订6 保障措施6.1通讯保障市质监局建立12365值班制度(24小时),市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专家队伍成员的通信联络确保24小时畅通。6.2信息保障市局相关部门按职责承担特种设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特种设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严格实行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外发布信息。6.3 车辆保障省特检院日照分院确定车牌号为鲁LL0967为应急救援车,东港分局确定车牌号为鲁L72365视频车为应急救援指挥车,以上车辆均应将应急救援装备放在车上,
15、车钥匙应由2人以上保管。6.4其他保障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做好人员保障、技术保障、物质保障等其他保障工作。6.5 宣传、培训市、县(区)级质监部门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事故报告、救援、抢险电话。特种设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6.6 演练市局将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特种设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特种设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附则、附
16、件共1页第 2 版第0次修订7 附则7.1预案解释与实施7.1.1本预案由市质监局制定并负责解释。7.1.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8 附件特种设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附件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共4页第 2 版第0次修订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已经2001年9月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5日起施行。局长 李长江二一年九月十七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
17、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能,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以及事故的统计、分析。第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除按规定报告外,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并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为防止事故扩大、抢救人员或者疏通通道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设施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见证人员应签字,必要时
18、应当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录相或者拍照。第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和一般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一29人,或者受伤50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严
19、重事故,是指造成死亡工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一般事故,是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事故调查处理中心),其主要职责是:(一)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的指导下,组织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的调查,参与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二)指导并督办各地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批复工作;(三)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四
20、)负责收集有关事故资料,建立事故数据库;(五)研究并提出事故预防措施;(六)参与起草事故调查、处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以设立本辖区事故调查处理办事机构。第二章 事故报告第六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还应当直接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生一般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立即向设备使用注册登记机构报告。移动式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异地发生
21、事故后,业主或者聘用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并同时报告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逐级上报。第七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二)事故发生地点;(三)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四)事故设备名称;(五)事故类别;(六)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第八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季度的第1个月15日之前将所辖区上季度事故汇总表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每年1月15日之前将所辖区上年度事故汇总表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季度事故汇总表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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