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土地交付形式探讨(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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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土地交付形式探讨 一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引起的思考亓林 内容摘要。政府国土资源局作为国有土地出让方,在为受让方办理完土地使用权证后,是否还要履行交付土地的具体义务。依据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实行法定的登记交付方式,所以无需履行交付土地的具体义务。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日,为实施城市规划,盘活存量土地,某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决定收回原划拨给某公司使用的7000平米国有土地使用权。2021年5月14日,该市国土资源局就涉案地块,向社会发出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按照挂牌出让文件的有关规定,某房地产公司实地踏勘土地,验收用
2、地图红线坐标各拐点,核定土地面积无疑后,递交了竞买申请书。2021年6月18日,经依法竞价,该房地产公司以1500万元的价格,被确定为该出让地块的竞得人。随后,某市国土资源局于2021年7月21日,经委托某拍卖公司,将涉案地块上的房屋及附属物残值的拆迁权拍卖给某人。同年8月11日涉案地块拆迁完毕。2021年9月1日,某房地产公司作为受让人,与出让人某市国土资源局,共同签署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同年9月2日,房地产公司即足额交纳了土地出让金。2021年9月17日,在某市国土资源局两名地籍调查员的主持下,房地产公司全权代表,以及涉及本案地块的5家单位的代表,一同到现场指
3、界后,6方代表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并加盖各单位公章。同时,地籍调查员签署意见认为:涉案地块“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四邻无争议”。2021年9月24日,某房地产公司向某市国土资源局提交涉案地块的土地登记申请,要求为其颁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经该国土资源局审核后,同意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年10月20日,某市人民政府为该房地产公司颁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同年10月24日,该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领取了该“证书”。其间,某房地产公司认为,出让的土地尚未达到场光地净的交付条件,遂于2021年10月6日及12月4日,向某市国土资源局发出“限期交付土地的函告”。但该市国土资源局认为宗地已经交付
4、,对此并未理睬。12月8日,房地产公司依据合同法9 3、9 4、96条以及出让合同37条之规定,向某市国土资源局发出“解除出让合同的通知”,同时要求赔偿违约金等经济损失2021万元。在未得到答复后,房地产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遂成诉案。 二、问题的提出 本案中,房地产公司作为原告认为:出让土地尚未达到交付条件,至今仍未交付;而作为被告的某市国土资源局则认为:四邻现场指界无异议即是正式的交付。据此,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作为不动产的土地其交付的形式是什么。应当如何交付。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三、不动产交付的三种形式 (一)习惯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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