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doc18)(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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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9页 共19页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garage, Motor repair shop and parking area GB50067-9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8年5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 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7280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 19912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
2、门共同 修订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97为强制性 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 (GBJ67-8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上海市消防局负责, 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 1 总 则 34.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34.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以下统称车库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消防
3、站的车库防火设计。 34.1.0.3 车库的防火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34.1.0.4 车库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 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 术 语 34.2.0.1. 汽车库garage 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 34.2.0.2修车库motor repair shop 保养、修理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构)筑物。 34.2.0.3 停车场parking area 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地和构筑物。 34.2.0.4 地下汽车库
4、under ground garage 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车库净高一半的汽车库。 34.2.0.5 高层汽车库high rise garage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汽车库或设在高层建筑内地面以上楼层的汽车库。 34.2.0.6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mechanical and stereoscopic garage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或水平移动等形式停放汽车的汽车库。 34.2.0.7 复式汽车库compound garage 室内有车道、有人员停留的,同时采用机械设备传送,在一个建筑层里叠23层存放车辆的汽车库。 34.2.0.8 敞开式汽车库存op
5、en garage 每层车库外墙敞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墙体总面积的25%的汽车库。 3 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 34.3.0.1 车库的防火分类应分为四类,并应符合表34.3.0.1的规定。 车库的防火分类表 34.3.0.1 类别 数量 名称 汽车库 300辆 151300辆 51150辆 50辆 修车库 15车位 615车位 35车位 2车位 停车场 400辆 251400辆 101250辆 100辆 注:汽车库的屋面亦停放汽车时,其停车数量应计算在汽车库的总车辆数内。 34.3.0.2 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三级。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 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34.3.0.2
6、的规定。 34.3.0.3 地下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 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注:甲、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表34.3.0.2 燃烧性能和耐火 极限(h) 构件名称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墙 防火墙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3.00 承重墙、楼梯间的墙、防火隔墙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2.00 隔墙、框架填充墙 不燃烧体0.75 不燃烧体0.50 不
7、燃烧体0.50 柱 支承多层的柱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2.50 不燃烧体2.50 支承单层的柱 不燃烧体2.50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2.00 梁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1.00 楼板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1.00 不燃烧体0.50 疏散楼梯、坡道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1.00 不燃烧体1.00 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0.50 燃烧体 吊项(包括吊顶搁栅) 不燃烧体0.25 不燃烧体0.25 难燃烧体0.15 注: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的外露部位应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4 总平
8、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34.4.1一般规定 34.4.1.1 车库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 34.4.1.2 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 当病房楼与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可设置汽车库。 34.4.1.3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超过 3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类汽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34.4.1.4 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物的首层或与其贴邻建造,但不得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明火作业的车间 或托儿所、幼
9、儿园、养老院、病房楼及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组合或贴邻建造。 34.4.1.5. 为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4.4.1.5.1 贮存量不超过1.0t的甲类物品库房; 34.4.1.5.2 总安装容量不超过5.0m3/h的乙炔发生器间和贮存量不超过5个标准钢瓶 的乙炔气瓶库; 34.4.1.5.3 一个车位的喷漆间; 34.4.1.5.4 面积不超过50m2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的房间。 34.4.1.6 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 类物品贮存室。 34.4.1.7 汽车库和修车库
10、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 34.4.1.8 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严禁设置地下室和地沟。 34.4.1.9 、类汽车库、停车场宜设置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消防器材间。 34.4.1.10 车库区内的加油站、甲类危险物品仓库、乙炔发生器间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的下面。 34.4.2 防火间距 34.4.2.1 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4.2.1的规定。 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的库房外的 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表34.4.2.1 防火间距(m) 车库名称 和耐火等级 汽车库、修车库、厂房、库房、民用建筑耐火等级 一、二级
11、 三级 四级 汽车库 一、二级 10 12 14 修车库 三级 12 14 16 停车场 6 8 10 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算起,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物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 边缘算起。 高层汽车库其他建筑物之间,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工业、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 值增加3m。 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2m。 34.4.2.2 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当较高一面外墙比较低建筑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当较高一面外墙上,同较低建筑等高的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
12、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34.4.2.1的规定值减小50%。 34.4.2.3 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不较高一面处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水幕等防火设施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宜小于4m。 34.4.2.4 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极建筑,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宜小于m。 34.4.2.5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明火或
13、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厂房、库房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34.4.2.1的规定值增加2m。 34.4.2.6 车库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表34.4.2.6 车库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 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 表34.4.2.6 总贮量(m3) 名称 防火间距 (m) 汽车库、修车库 停车场 一、二级 三级 易燃液体储罐 150 51200 2011000 10015000 12 15 20 25 15 20 25 30 12 15 20 25 可燃液体储罐 5250 2511000 10015000 500125000 12
14、15 20 25 15 20 25 30 12 15 20 25 水槽式可燃气体储罐 1000 100110000 10000 12 15 20 15 20 25 12 15 20 液化石油气储罐 130 31200 201500 500 18 20 25 30 20 25 30 40 18 20 25 30 注:防火间距应从距车库最近的储罐外壁算起,但设有防火堤的储罐,其 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距车库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计算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区总贮量时,1m的易燃液体按m 的可燃液体计算。 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车库的防火间距按本表规定值增加25%。 34.4.2.7 小于1m3的易燃液体储罐或小
15、于5m的可燃液体储罐与车库之间的防火间距, 当采用防火墙隔开时,其间距可不限。 34.4.2.8 车库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4.2.8的规定。 车库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 表34.4.2.8 总贮量 (t) 名称 防火间距 (m) 汽车库、修车库 停车场 一、二级 三级 甲 类 物 品 库 房 3、5项 5 5 15 20 20 25 15 20 1、2、5、6项 10 10 12 15 15 20 12 15 注:甲类物品的分项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34.4.2.9 车库与可燃材料露天、关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 应小于表34.4.2.9的规定。 汽
16、车库与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 表34.4.2.9 总贮量 (t) 名称 防火间距 (m) 汽车库、修车库 停车场 一、二级 三级 稻草、麦秸、芦苇等 105000 500110000 1000120000 15 20 25 20 25 30 15 20 25 棉麻、毛、化纤、百货 10500 5011000 10015000 10 15 20 15 20 25 10 15 20 煤和焦炭 10005000 5000 6 8 8 10 6 8 粮食 筒仓 105000 500120000 10 15 15 20 10 15 席穴囤 105000 500120000 15 20 20
17、25 15 20 木材等可燃材料 501000m3 100110000m3 10 15 15 20 10 15 34.4.2.10 车库与煤气调压站之间,车库与液化石油气的瓶装供应站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34.4.2.11 车库与石油库、小型石油库、汽车加油站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34.4.2.12 停车场的汽车宜分组停放,每组停车的数量不宜超过50辆,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 34.4.3 消防车道 34.4.3.1 汽车库、修车库周围应设环形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
18、建筑物的一个长边和另一边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宜利用交通道路。 34.4.3.2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4m,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 12m 12m。 34.4.3.3 穿过车库的消防车道,其净空高度的净宽均不应小于4m,当消防车道上空遇 有障碍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 4m。 5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34.5.1防火分隔 34.5.1.1 汽车库应设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 积应符合表34.5.1.1的规定。 汽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表34.5.1.1 耐火等级 单层汽车库 多层汽车库 地下汽车库或高层汽车库 一
19、、二级 3000 2500 2000 三级 1000 注: 敞开式、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的上下连通层面积应叠加计算,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规定值增加一倍。 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汽车库净高1/3且不超过净高1/2的汽车库,或设在建筑物首层的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5000m2。 复式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本表规定值减少35%、 34.5.1.2 汽车库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表 34.5.1.1的规定增加一倍。 34.5.1.3 机械式立体汽车车库的停车数超过50辆时,应设防火墙或防火隔墙进行分隔。
20、 34.5.1.4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500m2。 34.5.1.5 修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0m2,当修车部位与相邻的使用有机溶剂的清洗和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墙分隔时,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不应超过4000m2。 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修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 34.5.1.6 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其他建筑物时,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设在其他建筑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的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窗、洞口的上方
21、应设置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外墙的上、下窗间墙高度不应小于1.2m。 防火挑檐的宽度不应小于1m,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34.5.1.7 汽车库内设置修理车位时,停车部位与修车部位之间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分隔。 34.5.1.8 修车库内,其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和喷漆的工段,当超过3个车位时,均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34.5.1.9. 燃油、燃气锅炉、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不宜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当受条件限制时,除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锅炉以外的上述设备,需要布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4.5.
22、1.9.1 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应超过6t/h,且单台锅炉蒸发量不应超过2t/h;油浸电力变压器不应超过1260kV稟,且单台容量不应超过630 kV稟; 34.5.1.9.2 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设有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且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 燃烧体防火挑檐; 34.5.1.9.3 变压器室、高压电容器室、多油开关室、锅炉房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34.5.1.9.4 变压器室下面应设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变压器室、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燃油锅炉房的日用油箱室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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