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权益保护法律援助机制的新思考(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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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农民权益保护法律援助机制的新思考 一、引言 “三农”问题已成为我国当今社会的首要问题,而其中最为核心和关键的问题就是关于农民权益的保护问题。今年月中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权益保护法起草小组(简称农民权益保护法)先后召开第二次领导小组会和起草工作小组在起草工作中的第一个专家会。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准备通过立法来保护中国最广大的弱势群体的利益。在我国特殊历史背景下产生的这项立法计划对保护我国农民权益无疑有着重大意义。现阶段如何保护我国农民权益之所以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并被中央列入“三农”问题之一,正是由于农民正在经济上、政治上、法律上越来越成为我国社会中的弱
2、势群体,“给予农民国民待遇”成了解决“三农”问题的口号之一。农民法律处境上的尴尬使得其权益极易受到来自各方面的漠视和损害。长期以来农民权益遭到漠视和损害的根源不仅源于我国长期存在着的城乡二元结构,以及近年来农民问题上的政策偏差,而且源于对农民权益保护方面长期存在着的法律上的缺位。 二、我国农民权益的现状分析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各方面的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公民的政治权利和广泛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在此对于公民的政治权利我们暂且不谈。社会权的中心是公民有权享有其自己和家庭活动相当水准的生活,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且能够不断得到改善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3、。其次是经济权,这是公民从物质上享有社会权的重要源泉。公民享有自己的财产权,公民应当享有工作权、享有社会保障权。公民的经济权利,与其享有的文化权利是不可分离的,而文化权首先是受教育的权利。对此,我国的民法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对于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要给予平等地保护,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侵犯公民这方面的权利。但是,现实生活中我国农民的权利状况不容乐观。 (二)当前我国农民权益问题 我国农民权益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对于农民权益问题,突出地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农民的最普遍的社会权利被漠视的问题。这集中体现在农民不能与市民一样成为整个社会中平等的一员,农民在事实上是处于低人一等的弱势群体
4、的地位:在户籍身份上,农民进城打工受到各方面的歧视问题(如农民工子女受教育难,农民工的生活条件太差,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现象严重等),农民的迁徙和择业自由是基本的政治权利和人身权利却被剥夺;在社会保障上,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再分配政策基本上没有惠及农民,农民不能享受国家给予城镇居民那样全方位的保障,只能把自己的生老病死全部寄托在贫瘠而又少量的土地上。这方面的问题往往是由于长期以来政府在农民问题上的政策偏差和法律保护的滞后所引起的。另一方面则是农民的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往往面临威胁甚至遭到严重侵害的问题,并且侵害农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者往往正是某些政治权力本身。财产权是公民最为基本的权
5、利。“如果你剥夺了我谋身的手段,那不等于剥夺了我的生命吗。”威尼斯商人中的夏洛克虽然是一个非常讨厌的家伙,但这句话却可以说是至理名言。对于广大农民来说,显而易见,土地可以说几乎是他们谋生的唯一手段。然而,现实生活中,基层政府非法、强行征用土地的现象时有发生,以至于从过重的农民负担到事关生存的土地问题,中国农民维权的重心出现了重大变化。 三、农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机制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
6、法律制度。这一狭义的法律援助概念定位于为那些由于经济状况贫困,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而不能进行诉讼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公民或法人提供法律帮助。但若仅仅从狭义的概念去理解农民法律援助机制,在当前复杂的情况下是很难从根本上解决农民权益的保护问题的。它需要宏观上的立法支撑,以保证农民利益的保护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即权利的保护问题要通过法律或者制度的规范转化为实有权利。同时在微观上要保障农民的利益真正得以实现,就应该建立相应的法律援助机制。“所有这些被承认的权利在某种程度上或在某些时刻可能发生冲突。对法律活动来说,也许重要的不是承认权利,而在于如何恰当地配置权利,并因此给予恰当的救济。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
7、,普通法上的权利一直同司法救济相联系,“有无救济就无权利”之说法。”因此,法律援助机制的有效运转对农民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民权益保护的宏观立法支撑 保障公民权利是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核心要求。而在我们这个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国家,农民权利的法律保障无疑是法治建设不可回避的问题。然而遗憾的是,我国农村问题向来更多的是靠国家政策进行调整的,尽管我国目前正着手准备进行农民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工作,但我国农民权利法律保障缺失的现象目前还很严重。 政策上的重视不能完全取代法律上的保护,政策只有上升为国家法律才能真正得到切实贯彻和落实。而且,原则性较强的政策只有具体化为法律上的措施,才能够发
8、挥其应有的作用。只有将国家政策上升为法律,农民利益的保护才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农民才能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国应加强农民权利保护的立法工作,并尽可能将之细化以便于贯彻实施。具体而言,本文觉得应该做到如下几点: 在立法上规范执法行政执法活动,保护农民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侵犯 在保护农民权益方面,政府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和法律义务。但事实上,在许多情况下,侵害农民利益的往往正是地方的政府组织。“如果政府不给予法律获得尊重的权利,它就不能够重建人们对法律的尊重。如果政府不认真地对待权利,那么它也不能够认真地对待法律。”对农民权益受到不法行政行为侵犯后,应该有适合农民特点的法定的援助措施
9、。 对当前户籍制度中对农民的一些歧视性规定要及时加以修改 世界各国目前都普遍赋予公民居住和迁徙自由权,全世界只有中国、朝鲜和贝宁等国家还实行严格的户籍制度。虽然目前我国的户籍制度已出现了松动,但对农民的一些歧视性规定以及广大市民对进城农民工的歧视性做法还普遍存在。这些规定严重损害了农民作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强化了农民的弱势地位。因此必须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来摈除对农民的歧视。 “一国两民”的户籍管理制度,是公民自由权的严重缺失。它不仅使公民平等权在这种歧视性的户籍制度下显得苍白无力,将过多的剩余农业人口束缚在有限的土地上,既阻碍了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又大大地延缓了中
10、国城市化的进程和减缓了市场的发育速度。发达国家的城市化水平为,我国目前只有,低于发展中国家近个百分点,低于发达国家近一半,这就是明证;孙志刚被毒打之死案件亦有二元户籍管理制度的错。尽快在宪法中恢复公民的“迁徙自由”,不仅是弥补公民基本自由权,实现公民追求幸福权利,实现平等权的需要,也是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政治民主,实行依法治国的需要,更是顺应文明进步,遵守国际条约,履行国际承诺和义务的需要。 对农民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进城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应以立法的形式加以规定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上没有惠及农民,农民处于边缘化地位。因此,在现有的条件下,完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和农村养老制度,
11、以及结合农村扶贫政策和其他民政补贴政策,试行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于保障当前我国农民的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当前进城农民工的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对此政府虽然给予了一定的政策支撑,但从长远和法治的角度考虑我们应在全国范围内制定专门的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并且将其归入农民权益保护法的范围和体系之下。 以立法的形式规定允许建立农民的维权组织 在我国,代表工人、妇女、青年人的法定组织分别有工会、妇联和共青团。此外,尚有各种各样的社团和协会,就连私营企业主都有自己的协会,并且做得很成功。而我国亿多的农民却没有自己的维权组织。因此在当前形势下,建立我国的农会组织就显得更加必要。我们应从立法源头上确定中国农会
12、的法律地位,制定促进中国农会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使亿万中国农村,在进行农业实践中有自己的代言人,弥补其在各级代表中的人数偏少,话语权较弱的现象,增强其与政府协商调整的能力,使农业发展有一个坚强的组织保证体,也使“三农”问题的解决,有一个有力的组织基础。目前,一些人对农会的建立抱有偏见,认为其可能被引向歧途。这应该是固执的偏见。中国农会就象其他社会中间层组织一样,同样可能成为进行行业自律,贯彻政府决策的值得依赖的力量。代表农民和农业界的利益,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执行政府有关三农政策的中国农会的建立和发展,应是我们促进中国农业发展的题中之义。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给予必要的民法保护,防止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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