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铁路与地方铁路行车安全管理办法2021.100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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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合资铁路与地方铁路行车安全管理办法2021.1001 合资铁路与地方铁路行车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对合资铁路与地方铁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合资、地方铁路企业)的行车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条行政法规共1条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资铁路和地方铁路。 第三条铁道部依法行使对合资铁路、地方铁路行车安全管理的职责,监督、检查铁路行车安全管理规章、标准和办法的落实情况,纠正违反铁路行车安全管理规章、标准和
2、办法的行为。 第四条铁道部授权铁路局对指定的合资、地方铁路企业的行车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1条 第五条被授权的铁路局对合资、地方铁路企业行车安全管理的职责是:代表铁道部对合资、地方铁路企业的行车安全管理规章、标准和办法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纠正违反行车安全管理规章、标准和办法的行为。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1条 第六条中国地方铁路协会应积极开展对地方铁路行车安全管理的调研工作,总结交流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经验,搞好行车安全工作的咨询和服务。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 第七条合资铁路企业的控股单位和地方铁路企业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是该企业行车安全工作的主管部
3、门,对其行车安全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八条合资、地方铁路企业是本企业行车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应建立行车安全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的行车安全监察机构。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应定期分析、研究行车安全工作,及时处理行车安全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条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应建立完整的行车组织办法、设备管理制度和作业标准,加强职工业务培训。合资、地方铁路企业的工作人员应符合铁道部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2号)对铁路职工的素质要求。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各尽其责,按照岗位职责实行标准作业,确保行车安全。 关联资料:部
4、委规章共1条 第十一条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委托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进行运输组织指挥或其列车进入国家铁路运行时,应与有关运输企业签订行车组织及运输安全、事故救援等协议,明确行车组织指挥内容、方式和各自职责范围。 第三章运营条件 第十二条合资、地方铁路经初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临管运营,开行货物列车;经其主管部门组织安全评估合格后,方可开行管内旅客列车。 合资、地方铁路经正式验收,并由铁道部或铁道部授权的机构对其固定设备、移动设备、规章制度、安全管理及人员素质进行安全评估合格后,允许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的旅客列车进入合资、地方铁路运行;合资、地方铁路企业的旅客列车经铁道部或铁道部授权的机构评估合格、符合国家机车车
5、辆技术标准的,允许进入国家铁路运行。 合资、地方铁路企业具备条件并经铁道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办军事运输和超限、超长、鲜活易腐、危险品等特种货物运输。 货物装载和运输条件必须符合铁道部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合资铁路开行旅客列车时应设置机车信号、自动停车装置、无线列调设备、有人看守道口报警装置、客车轴温报警器、机车信号的接近和站内地面发码等必要的安全技术装备和行车安全保障设施。 地方铁路开行旅客列车时亦应逐步配备上述必要的技术装备和行车安全保障设施。 第四章设备和运用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合资铁路企业内的固定设备、移动设备及客、货运主要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设置,应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标准;设备、设施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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