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的思考(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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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的思考 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若干思考 在我国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过程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一直被当做重要的引领力量。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仍有一些重要关系需要处理好。 一、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关系 当前,龙头企业较高的政策地位很大程度上源自政府对龙头企业实际作用的肯定。但是,在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方面,龙头企业带动农产的效果也并非尽如人意,以致于经常有人提出:扶持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不假,但扶持龙头企业是否就等于扶持农民。 作出“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的判断,实际上基于一个假定,扶持龙头企业的效果能够有效地传递甚至放大到农民手中
2、,龙头企业与农民形成了利益共同体。但是,如果传递机制扭曲或传递渠道堵塞,换句话说,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出现问题,也很难保证扶持龙头企业的效果能有效地传递给农民。如,有些地方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只是单纯的买卖关系,未形成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有些地方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合作,存在强烈的短期行为和“机会主义”倾向;还有一些地方,龙头企业依托其市场强势地位,对农产品压级压价,或与地方政府合谋压低土地流转价格,损害转出土地的农民利益。龙头企业缺乏社会责任的“坑农”行为也不鲜见。至于因企业家素质不高、企业经营能力不强,导致农业产业化经营缺乏特色和竞争力、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现象也比较常见。 解决这些问题
3、,通常的思路是强化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分红、保底收购、利润返还等方式,形成与农户之间的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但是,将此落到实处,要做更多的努力,政府支持龙头企业,固然需要看龙头企业自身的发展状况,但更为关键的是,要把龙头企业带动农户的方式、效果及其可持续性,甚至龙头企业对区域主导产业开发、农业产业链成长的带动情况,作为评价和支持龙头企业的主要依据。近年来,已有不少地方将龙头企业带动农户数,作为评价龙头企业带动农户状况的重要依据。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这种数据往往由于 缺乏经济合理的科学复查,存在很大的“水分”,有些地方甚至普遍存在“编造”或夸大带动农户数
4、的问题。 当然,龙头企业的社会责任状况、龙头企业主要经营者的企业家素质,也应是评价和支持龙头企业的重要依据。应借此鼓励龙头企业及其企业家提升素质,增强龙头企业对农户和区域发展的带动力。 此外,以下两方面也很重要。一是通过典型示范、宣传推广等方式,引导龙头企业寻找与农民利益的结合点,完善龙头企业和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二是加强对龙头企业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建设。有些龙头企业之所以缺乏社会责任,不注意对农户和区域发展的带动作用,一个重要原因是缺少有效的惩罚,甚至淘汰退出机制。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评审中,对以前的龙头企业往往也有一定的淘汰退出机制,但总体而言力度远远不够。有些龙头企业
5、“名声”很大,但在带动区域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民增收方面往往“盛名之下,其实难副”,与此有很大关系。 二、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关系 在某些地方某些时期,龙头企业的作用远大于合作社;在另一些地方、另外一些时期,可能情况正好相反。但更多情况下,二者实际上存在一个优势互补或相生相克的问题。有些大型龙头企业直接面向一个个农户发展订单农业,往往交易成本高、运行风险大;在直接带动农户参与区域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和标准化、品牌化经营方面,效果未必理想。合作社作为联结龙头企业与农户的桥梁,发挥着中介作用,不仅有利于节约交易成本、降低运行风险、保障农产品原料供给的数量和质量,而且可更好地带动农户参与农业结构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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