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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卫生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我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行政部)根据我司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卫生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
2、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卫生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至少应每年组织一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由我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人事部门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并共同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未进行离岗 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卫生损害的
3、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卫生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治疗。 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做好个体防护并及时组织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和我司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姓名、性
4、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我司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 1、我司申报检测、组织员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委托书; 2、职业卫生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诊断报告; 4、对职业病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卫生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5、我司在职业卫生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卫生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6、设备,设施的改进,隐患整改情况等。 九、我司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卫生
5、检查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十、职业卫生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我司负担。 十 一、建立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人员体检制度。 xx有限公司 (盖章) 201x年x月x日 为了保护职工健康和维护企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特制订本制度。 1.劳资部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
6、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2.劳资部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劳动者离开单位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4.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离职后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 5.劳资部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防虫蛀、防
7、霉、防丢失、防丢失,保证档案安全。 6.所有档案应有专柜存放、加锁,定期清理通风,防湿。 7.所有档案不得随意查阅、复印,不得置于公共场所。 8.其他依照企业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9.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一、目的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为预防职业病,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护职工健康,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个部门。 三、定义和术语 3.1、职业病危害。指可能导致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罹患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3.2、职业危害因素。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过程中、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
8、生的其他能导致职业病的有害因素。 3.3、职业病。指企业、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四、职责 4.1安全部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五、制度内容 5.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归档范围: 5.1.1、健康监护档案内容 5.1.2、健康监护档案册。 5.1.3、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报告。 5.1.4、健康体检综合分析报告。 5.1.5、职业健康体检复查人员名单及复查结果报告。 5.1.6、职业病观察对象和职业禁忌症处理意见书。 5.1.7、丛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
9、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5.2、职业病诊断档案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5.2.1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5.2.2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 5.2.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 5.2.4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 5.2.5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5.3、档案日常管理 5.3.1职业卫生健康档案须现成专人进行管理; 5.3.2档案资料一经取得须立即进行存档保管; 5.3.3档案资料须保存在适当地点,以免档案损坏; 5.3.4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 卫
10、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3.5档案资料人借阅时不得卷折、损坏,归还时须进行检查,确认完好 后方可存档。 六、支持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七、相关记录 7.1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 7.2职业卫生体检表 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卫生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1、一、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有计划地到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卫生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新进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人事部门应通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并共同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
12、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卫生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卫生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治疗。 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在设备使用、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做好个体防护并及时组织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职业卫生档案
13、应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申报检测、组织员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委托书; 2、职业卫生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诊断报告; 4、对职业病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卫生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5、公司在职业卫生监护中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卫生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6、设备,设施的改进,隐患整改情况等。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
14、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九、公司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十、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公司负担。 公司(单位盖章) 年月日 第五篇: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
15、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应于公司所有岗位及人员。 三、职责与分工 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和档案的设计和管理。 2.行政部门负责从业人员的入职、岗中和离岗的体检,协助完善健康档案。 3.财务部门负责职业健康体检的费用落实工作。 四、内容与要求 1.根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2.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人员)及有特殊健康要求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本项
16、工作。 3.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 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周期为每年不少于一次。 4.对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 6.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区安监和卫生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7.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
17、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8.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8.1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8.1.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8.1.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8.1.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及处理情况; 8.1.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8.2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8.2.1企业申报检测、组织员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委托书; 8.2.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8.2.3职业病诊断报告; 8.2.4对职业病危害患者、患有职业
18、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8.2.5企业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9.对员工要求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应予以提供。员工离职时,可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10.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和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11.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企业按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12.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五、有关制度和记录 1.有关制度
19、 2.有关记录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健康检查情况登记表接触有毒有害作业员工健康检查结果 职业病病例一览表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职业史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告知记录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及安全培训档案 一、安全技术部负责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二、职业健康体检包括。员工上岗前健康检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员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每年进行一次。 三、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证者的处理:如发现体检时有异常,立即停止原岗位作业,进行复查。如复查结果确认为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证者,必须立即调离原工作岗位,密切注意其病情的发展,定期进行检查。 四、体检和诊断结果的登记与报告。体检和诊断结果由公司登记,和原始体检资料一起由公司统一保存,但必须及时告知每个员工。 五、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管理 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专款专用,每年由财务部根据员工具体情况进行核算后制订,如有剩余则累积到下一年度继续作专项经费使用,如有不足,由安全技术部向公司提出,由总经理审批后划拨。 第 14 页 共 1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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