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股份公司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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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45页 共45页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 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第二节 股东大会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第四节 股东大会召开第五节 股东大会决议第五章 董事会第一节 董事第二节 董事会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第六章 总经理第七章 监事会第一节 监事第二节 监事会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第八章 财务、会计和审计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 内部审计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第一节 通知第二节 公告第十章 合并、分立
2、、解散和清算第一节 合并或分立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第十二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三条 公司于2002年 4月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00 万股,于2002年 5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
3、公司注册名称: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TIAN DI Science & Technology Co.,Ltd.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2号北京爱都大厦 邮政编码:100016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500 万元。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
4、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技术创新为先导、以高新产业为载体、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持续发展为目标,构筑技术、人才、运行机制的优势,实现市场的拓展和资本的扩张。 第十三条 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电子产品、环保设备、矿山机电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地下工程的工艺技术及产品开发;煤炭洗选工程、煤炭综合利用工程、环保工程、网络工程的设计、承包;矿井建设及
5、生产系统设计、技术开发、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来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外贸易和转口贸易;承包境外矿山、地基与基础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第三章 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八条 公司的全部普通股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公司 集中托管。
6、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7500 万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5000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 66.67% 。其中各发起人持股的比例和数量及社会公众持股比例及数量分别为:煤炭科学研究总院认购4567.26万股,占总股本数的 60.90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166.44万股,占总股本数的 2.22 %;清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99.86万股,占总股本数的1.33 %;中科院广州能源研究所83.22万股,占总股本数的1.11 %;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83.22万股,占总股本数的 1.11 %。第二十条 公司的现行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7500 万股,其中发起人持有500
7、0万股,占公司现行股本总额的 66.67 %,其他社会公众股股东持有2500 万股,占公司现行股本总额的 33.33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
8、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第二十五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第二十六条 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第三
9、节 股份转让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第三十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自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
10、会第一节 股东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二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三)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 对公
11、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六) 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1)本人持股资料;(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七) 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八) 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九)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
12、十)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13、他义务。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第四十一条 当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公司股份,或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时,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关信息。第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
14、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明确界定该资产的范围。公司应当对该资产独立登记、建帐、核算、管理。控股股东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干预公司对该资产的经营管理。第四十六条 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一) 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二) 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三) 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四) 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
15、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是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第二节 股东大会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 选举和更换独立董事,决定有关独立董事的津贴;(四)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五)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六)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八) 审议批
16、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九)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十)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一)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二) 修改公司章程;(十三)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四) 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十五) 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在上述期限内,公司无
17、正当理由不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有关规定,对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予以停牌,并要求公司董事会做出解释并公告。董事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
18、上有股东书面请求时;(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第五十一条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
19、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登记公司股东。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
20、日期。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第五十六条 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 发行公司债券;(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四) 公司章程的修改;(五)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七) 变更募股资金投向;(八) 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九) 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十)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第五十七条 单
21、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监管办公室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本章程的规定。第五十九条 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并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2、北京证券监管办公室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六十条 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监管办公室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人
23、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第六十三条 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报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二)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第六十四条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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