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大学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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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0页 共30页西北民族大学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西北民族大学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充分调动广大专、兼职科技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大胆探索、勇于创新;为了鼓励多渠道争取科技经费,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保证科技工作的顺利开展,发展科技事业,推动科学进步;为了提高我校科学研究的水平和影响,实现科技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007-6-26)、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730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国科金发计2002616
2、7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265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以及国家及甘肃省对于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项目管理是科研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科技处、各学院、部(所)和项目负责人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项目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是管理全校纵向项目、横向项目、校自选项目的依据。各院、部(所)及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第四条 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跨校际、跨学院、跨学科综合性项目,应明确牵头单位,各有关单位有义务共同配合牵头单位,牵头单位须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以保证项目顺利
3、实施。第五条 承担国家级综合性大项目(重大、重点、支撑)的子项目,在进行职称晋升、研究生导师遴选等科技指标认定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子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主持人对待。可根据研究任务分别签订子项目合同,明确相应的责、权、利,研究经费按承担工作量划分到相关承担单位,并列入本单位科研业绩统计。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六条 在学校领导下,我校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实行科技处、院、部(所)和项目组三级管理体制。第七条 科技处代表学校实施归口管理,负责全校各类科研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编制全校科研规划和计划;指导和组织计划项目申报、评审;管理和分配立项项目资助经费;负责年度检查及成果验收;重点突出科研计划目
4、标的实现。凡学校教师和科技人员承接的科技项目,必须由科技处代表学校统一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第八条 各院、部(所)主要职责是:根据自身学科发展规律与特点,负责本单位科研项目申报的组织、推荐工作,项目下达后,督促项目负责人尽快开题研究,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各院、部(所)要指定一名院长或副院长(主任或副主任)负责科技工作,并设置一名科研秘书(或兼职),具体负责科技档案的归档、成果鉴定及奖励申报等工作。第九条 项目申请人(即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是:选题申报,按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项目批准下达后,抓紧组织实施,按规定支配和使用项目研究经费,
5、对项目的学术、技术及计划的执行与完成等情况全面负责,对于取得的成果,如不涉及保密问题,应及时整理出版、发表或推广,按科研档案管理要求建档,做好项目验收、鉴定和成果报奖的准备工作,协调处理项目组内的关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章 项目的来源、级别及分类第十条 按科研项目的来源将科研项目分为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一) 纵向项目包括:国家、国务院各部委、省市各厅、局、委下达的科研项目。1.国家级项目:参见西北民族大学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2.省部级项目:参见西北民族大学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3.厅局级项目:参见西北民族大学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二)横向项目包括:企事业单位委托或与有关单位协作的课题。
6、1.合作项目:包括国际合作、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参与兄弟单位综合性重大项目合作取得的项目。2.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三)校中青年科研基金项目第十一条 按研究工作性质,科研项目可分为基础研究(包括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三类。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项目”均指以“西北民族大学”为项目主持单位(第一承担单位)或国家级综合性大项目(重大、重点、支撑)的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国家级综合性大项目的子项目负责人为本校教职工申报获准立项的各类项目。 第四章 项目的申报与立项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采取分年度,不限额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申报各类科技项目,原则上每年只受理一次。各类科研项目的申请、
7、受理起止时间严格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逾期不再受理。第十四条 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科技项目的立项通知及选题,由相应的部门征集和发布。科技处及时向学校各有关部门转发各项计划和相关文件,并在科技处网页上及时公布项目信息。各学院、部(所)应积极组织教师申报,并通过基层审核后汇总到科技处。第十五条 申报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科技项目,按如下程序评审立项:(一) 项目申请人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和科技处年度科研项目申报的通知及填表要求(或项目指南),结合自身原有工作基础、具备的实验条件,填写规定格式的项目申请书,报所在院、部(所)初审。(二) 院、部(所)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必要时召开基层学术委员会或组
8、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确认具有较高学术或应用价值,且具备完成项目所需的基本条件的项目,认真负责地提出初审意见,集中送科技处汇总。在无申报限额的情况下,各单位原则上应将申报的项目全部推荐给科技处。项目评审应围绕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立项的背景与理由;2.立项的科学意义;3.完成项目的可行性;4.项目的科学性、先进性、创新性;5.前期工作基础及研究人员的学术水平;6.项目负责人的学术水平及组织能力;7.经费预算是否合理。(三) 科技处对各院、部(所)推荐的项目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审议或论证,经主管科研的校领导批准后,统一上报项目主管部门,经一定审核程序,得到批准通知,方为立项。在无申报限额
9、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将申报的项目全部上报给项目立项部门。第十六条 申报校中青年科研基金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 选题符合经济、社会及科技发展和我校学科建设、学位点建设的需要,鼓励学科间交叉;(二) 研究思路明确,学术思想或技术路线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最终提交的成果具有可考核性;(三)研究队伍结构合理,项目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四) 正在承担各类纵横向项目的课题负责人,不得申报学校中青年基金项目。第十七条 申报校中青年科研基金项目,按如下程序评审立项:应首先向本院、部(所)申报,由本单位初审,有限额且申报人数超过限额人数时应召开学术委员会评议推荐,单位初审后提交科技处。科技处经形式
10、审核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最后产生立项项目建议名单,报主管校长审定批准。批准立项后,由科技处向项目负责人及所在院、部(所)下达立项通知书并与项目负责人签定协议。第十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以合同代立项。校内各部门与校外单位签订科研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一律以“西北民族大学”的名义,并加盖“西北民族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贸易型经济实体所签的横向科研合同,应到科技处备案。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部门和单位不得以部门或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科研合同。第十九条 科技处根据签订的科技项目合同正本,列入学校的科技计划,受理科技项目成果的鉴定、
11、登记、报奖以及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申请。第二十条 横向技术合同中应有明确的成果归属条款。我校具有所有权的科研成果,向外单位转让时须经学校同意,并办理技术成果转移合同的签订手续。第二十一条 办理横向科研合同,按如下程序评审立项:(一) 项目负责人从学校科研信息网上下载合同格式文本,填入经双方商定的技术合同内容交科技处预审;(二) 项目负责人将经双方商定的技术合同正副本,由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和学校分管领导审批,经项目负责人和我校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西北民族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合同经双方(或多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三) 双方(或多方)签订合同后,把两份合同正本交科技处编号立项,
12、经费进入财务处帐号,由财务处提供财务管理与服务。(四) 合同经双方(或多方)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我校项目承担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承担履行合同的直接责任。变更或终止项目合同,需征得学校同意。合同双方协商达成变更或终止合同协议后,由当事方签订书面协议。第二十二条 对获准资助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到科技处和财务处办理有关手续,并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中的各项指标开展研究工作。第二十三条 获准资助的项目及经费必须纳入学校科技计划,经费必须全部进入校财务处账户,否则学校将不予承认,不给予经费配套和出具有关证明。第五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类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责任人
13、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一个项目只能确立一个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必须在项目的研究中担负实质性的研究任务,具有一定的组织和指导能力。第二十五条 根据科研工作需要,重大科技项目可以分成若干有相对独立研究内容的子项目,并相应分解研究经费,每个子项目设负责人一名。子项目的设立须由总项目负责人根据研究工作需要与科技处商定,子项目负责人必须与总项目负责人签订计划任务书(参照总项目合同格式),经总项目负责人与子项目负责人双方签字并报科技处批准、备案后生效。(一) 项目负责人享有以下权利:1.主持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确定项目组成员及其分工;2.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决定项目研究经费和由项目
14、而获得的各种合法收入的分配和使用;3.提出项目仪器设备的选型、实验室改造的设计方案;4.决定项目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的鉴定(评审)、登记、归档、申报专利和报奖等事项中主要完成人员的署名,协调与项目有关的论文、专著在发表时的署名。(二) 项目负责人承担下列义务:1.对项目按计划完成负主要责任;2.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负主要责任;在不违反科技经费管理及财政纪律的基础上,项目负责人有权自主使用研究经费,并自觉地接受依托院、部(所)、科技处、财务处和纪检审计部门的监督;3.对项目实验的安全负直接责任,严格执行校保卫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有关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4.按规定、按时向学校或项目下达单位
15、汇报项目执行情况或提交结题报告以及其它资料;须按项目下达单位以及科技处的要求认真填写各种报表,由科技处汇总审核后报项目下达单位。对无故不按要求报送的,要给予必要的处罚;5.对项目组成员的学术道德负监督责任,并对科研成果真实性负责。(三) 项目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培训、病休、调动等)离开项目组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安排合适的人选代理,经所在院、部(所)审核后报科技处审批;离岗一年以上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院、部(所)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经过科技处审核后,报项目下达单位。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则按中止项目办理,并按规定收回剩余经费;项目负责
16、人虽离岗,但仍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指导课题组工作,并书面承诺按期结题的,所在院、部(所)酌情可以不更换项目负责人,但需通过科技处报项目下达单位同意。(四)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无故拖延研究计划、工作无进展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科技处与所在院、部(所)协商后,有权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或中止项目的执行。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类科研项目项目组组建时要遵循人员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精干的原则。各学院、部(所)主管领导应按自愿原则、有利于研究工作顺利开展以及培养队伍的原则,在与项目负责人协商的基础上,选择研究人员组成项目组,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有权撤换不合格或工作不努力的成员,在组成项目组时应保证中青年教师所占比例
17、达到50%以上,报科技处备案。允许跨部门、跨单位择优聘用项目组成员,项目组人数及主要成员应符合各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要求,并报科技处备案。第二十七条 研究计划实施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院、部(所)签署具体意见后报科技处,科技处上报项目下达单位,经对方同意后方可执行。(一) 变更项目负责人;(二) 变更或增补项目组成员;(三) 改变项目的名称;(四) 改变最终成果形式;(五) 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六) 变更项目管理单位;(七) 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八) 项目执行过程中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九) 中止项目协议;(十) 撤销项目;(十一) 其他
18、重要事项的变更。第六章 项目监督与检查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项目的监督与检查在两个层面上开展工作。(一) 项目的日常监督与检查:1.项目负责人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项目自我管理,组织项目组成员按计划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2.项目负责人所在院、部(所)要将各类项目纳入本单位的科技工作计划,建章立制,严格执行,加强项目的跟踪管理,重点做好年度检查工作,对项目的进展、取得的成果及发表的学术论文情况进行统计、总结;3.科技处对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依托院、部(所)单位科技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并积极开展绩效考评工作。项目监督要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及时且不得干扰和干预项目的正常实施。(二) 学
19、校统一检查:为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按时间高质量完成研究任务,科技处每年12月将对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的各级各类研究项目均进行年终书面检查;对重点项目及国家攻关、省部级计划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年度检查不合格者,将中止经费的使用。项目所在院、部(所)和项目负责人必须认真配合,汇报真实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并须在每年的11月30日以前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报送相关阶段性成果。检查的内容如下:1. 检查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计划投入了力量,研究进度是否符合项目研究计划的要求;2. 检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是否给项目提供了必要条件(如时间、调研方便等);3. 检查项目经费是否真正用到了科研工作上,开
20、支是否合理;4. 检查项目的基础性调研、资料整理、专题研讨等工作是否已开展,情况如何。第二十九条 科技项目应按申请时的预期时间完成。因故需要延长时间的,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题期限前三个月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科技项目延期申请报告”,经院、部(所)、科技处签署意见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第三十条 在检查中,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科技处可报请项目下达单位批准作出撤销项目的决定:(一) 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二) 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三) 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四) 剽窃他人成果;(五) 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六) 逾期不提交延期
21、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七) 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第三十一条 因故须中止的科技项目应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由项目组写出总结报告、作出财务决算并上交余款。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任何新项目。第七章 项目验收与结题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结项:为了科学地评估各类科技项目研究成果的质量,项目完成后,均需进行验收和结项,履行必要的结项手续。 (一) 承担的各类纵向项目,鉴定验收方法按项目下达单位的管理办法执行;承担的各类横向合同项目,按合同规定范围执行,合同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一般情况下完成的项目研究成果属自然科学类的,以科技部关于科学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进行鉴定、结项;属社会科
22、学类的成果,以项目主管部门关于项目检查、鉴定和验收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二) 项目验收包括技术成果验收、固定资产验收以及财务决算,有关项目验收工作要同时进行。项目验收要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合同文本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依据。(三) 项目结项的程序如下:1.研究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及时填写结项申请表,并认真撰写结项申请报告,包括研究工作总结、研究成果目录,经所在院、部(所)签署意见后,报送科技处审核。2.科技处根据项目立项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审核项目完成情况,确认已完成计划任务后,由项目负责人按照科研成果鉴定(评审)的要求准备总结材料。3.项目总结材料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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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大学 科研项目 经费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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