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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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大房局发200013号2000年2月18日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住宅区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招标投标的,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城市住宅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原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产权人委员会,为管理正在建设或已投入使用的物业向社会公开招聘确定物业管理企业以及物业管理企业投标竞争的活动。第四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那么。第五条
2、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物业办具体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单位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物业管理项目、进行招标的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原房屋产权单位或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由物业开发建设单位或原房屋产权单位负责组织;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已经成立的,由物业产权人委员会负责组织。第七条招标单位可自行组织物业管理招标,也可成立招标工作小组,委托其制定招标投标方案并负责招标、评标、定标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招标工作小组一般由招标单位和物业管理、工程技术、经济、法律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人以上单数,其中管理、技术、
3、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7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投标方案应经物业产权人大会或物业产权人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第八条招标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以通过新闻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物业管理企业组织投标。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物业管理企业组织投标。参加公开招标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五家;被邀请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第九条物业管理采取公开、邀请方式招标,招标单位或招标工作小组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市物业办备案。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三审查申请投标单位的资质,报市物业办确认后,向合格的投
4、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并收取投标保证金。四发布招标文件后5日内,组织投标单位现场勘察,进行答疑。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并报市物业办备案。五编制标底,标底一经确定,应密封保存,开标前任何人员不得泄露标底,假设有泄露,须重新组织招标。一个物业管理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六投标单位报送投标书。七召开开标会议,组织开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物业规划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产权状况、办公及经营用房、维修基金、共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情况;2、物业管理的内容和标准;3、组织解释招标文件及实地勘察的时间地点;4、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5、;5、投标报价要求;6、评标标准和办法;7、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8、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其内容一般不能变更或补充;确需变更或者补充,应在投标截止7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单位并报市物业办备案。第十一条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单位名称和地址;物业管理项目的名称、类别、用途、座落位置、建筑面积;投标单位资质要求和条件;投标的地点和期限;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地点等。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除不可抗力外,不得中止招标活动。如中止招标活动,应返还投标保证金,造成投标单位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三章投标第十三条投标单位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物业管理企业。第十四条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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