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南水北调续建配套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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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南水北调续建配套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1 总 则1.0.1为加强山东省南水北调续建配套工程(以下简称“续建配套工程”)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职责,规范验收行为,根据国家、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及山东省有关规定,结合续建配套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1.0.2本办法适用于续建配套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各项验收工作。1.0.3续建配套工程验收分为施工合同验收、供水单元工程竣工验收及国家规定的有关专项验收1.0.4续建配套工程验收的目的是通过检查已经完成的工程以及核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按照有关验收依据,对已经完成的工程进行鉴定并做出是否符合有关设计、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结论。1.0.5验收工作的依据是国家
2、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设计变更、修改文件,以及施工合同等。1.0.6按照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在验收前应完成的专项鉴定、评估、检测等,项目法人应组织完成,且作为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之一。1.0.7续建配套工程项目主体工程批准开工后,项目法人应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工程建设计划及时组织制定工程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格式见附录1。项目法人应将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报工程验收监督管理部门核备。当工程建设计划进行调整时,工程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也应相应地调整并报验收监督管理部门核备。1.0.8验收工作应在项目法人和工程参建单位进行的有关工程施工质
3、量检验与评定及有关工程实施过程如实记录的基础上进行。有关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应执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项目法人和工程参建单位应提交真实的验收资料并对其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负责。1.0.9验收工作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下同)负责,验收结论应经过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的保留意见应在验收成果性文件上明确记载并有其本人签字。1.0.10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需报请验收主持单位决定。1
4、.0.11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1.0.12工程实行委托或代建时,项目法人应明确需委托项目管理单位行使的有关验收职责,并在相关合同中载明。1.0.13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工程参建单位应按照项目法人的要求及时完成。验收资料分为验收提供资料和验收备查资料,资料目录分别见附录2和附录3。1.0.14项目法人和工程参建单位制备的验收资料内容与格式应符合相关要求与规定,纸张规格统一为国际标准A4,单本厚度不超过50mm。文件正本应加盖单位公章且不得采用复制件。2 施工
5、合同验收2.1一般规定2.1.1施工合同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项目完成验收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验收。其他验收包括项目法人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的阶段验收等。2.1.2施工合同验收的内容、应具备的主要条件、程序、执行的标准应在合同中明确。特殊情况,也应在验收前确定。2.1.3施工合同验收由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主要设备供应(制造)等单位代表组成的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主持,其中分部工程验收可由监理单位主持。2.1.4实行委托或代建的工程项目,合同项目完成验收由项目法人或委托项目管理单位主持,其他施工合同验收原则上由项目管理单位主持。2.1.5施工合同验收工作组成
6、员应具有工程验收所需要的资格条件和相关的专业知识。除特邀专家外,验收工作组成员是代表所在单位参加工程验收,应持有所在单位的书面确认。2.1.6施工合同验收的依据主要是施工合同,同时还应满足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2.2验收程序的基本要求2.2.1 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报告。2.2.2 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审批申请报告,明确验收工作组成员及验收时间。2.2.3 验收主持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验收工作方案与计划制定验收工作大纲并经过验收工作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2.2.4 施工合同验收可按专业性质设立专业组,并由各专业组进行专业工程检查并提出相应的检查意见。2.2.5 依据合同的有
7、关条款确定工程验收相关标准,必要时可以对标准进一步细化和补充。2.2.6 对验收所需要的资料进行完整性和规范性检查,当发现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和要求时,应要求资料提供单位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2.2.7 听取被验收工程参建单位关于工程建设情况的报告。2.2.8 到工程现场对工程完成情况和质量进行检查。2.2.9 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2.2.10 验收工作组成员分别提出本单位对工程完成情况和质量情况的评价意见。2.2.11 根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验收工作组提出工程质量评定等验收结论性意见。2.2.12 讨论并通过工程验收成果性文件,验收成员在文件上签字。对验收
8、结论有不同意见的提出保留意见并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确认。2.3分部工程验收2.3.1 分部工程验收可由监理单位主持,项目法人、勘测(需要时)、设计、施工、主要设备供应(制造)等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组成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前验收主持单位应通知质量监督机构。 2.3.2 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和相应的专业知识。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2.3.3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主要条件是:1 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成;2 单元工程已经完成质量检验与评定且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经处理完毕或有下阶段处理意见;3 验收所需要的资料已经满足要求;4 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条
9、件。2.3.4 分部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是:1 检查单元工程的质量检验与评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2 检查工程完成情况;3 鉴定工程质量是否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以及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4 对分部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5 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6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并落实责任处理单位;7 讨论并最终形成“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书”。 2.3.5 分部工程验收的主要成果性文件是“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书”,其格式见附录4。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在签证书的正本上签字,正本数量按项目法人、参加验收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各一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2.3.6 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通过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10、将“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书”正本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2.3.7 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载有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意见的签证书除自留一份存档外,其余正本返回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在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分送有关单位。2.3.8 当质量监督机构对分部工程验收工作或验收结论持有异议并提出进一步处理意见时,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加验收单位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落实情况反馈质量监督机构。2.3.9 分部工程验收时所提出的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应有完整的记录,经相关责任单位代表签字后,随“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书”一并归档。2.4单位工程验收2.4.1 单位工程完成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
11、向项目法人提出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申请报告格式见附录5。项目法人应自收到单位工程完成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完成验收,不同意验收应明确理由。2.4.2 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或委托建设管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由监理、勘测(需要时)、设计、施工、主要设备供应(制造)、运行管理等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2.4.3 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主要条件是:1 主要分部工程已经完成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2 其他分部工程已经完成或基本完成,遗留尾工不影响分部工程的质量评定结论;3 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经处理完毕并经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应有充
12、分的理由并有下阶段处理意见;4 验收所需的资料满足要求,包括施工图纸以及竣工图纸;5 施工场地已经进行清理;6 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条件。2.4.4 单位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是:1 检查工程完成情况;2 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3 对单位工程质量进行检验与评定;4 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5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并落实责任处理单位;6 检查可以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是否具备安全运行条件;7 讨论并最终形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2.4.5 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验收前15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机构,主要单位工程验收还应通知验收监督管理部门,但上述参加验收人员不在验收的主要成果性文件上签字
13、。2.4.6 单位工程验收的主要成果性文件是“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其格式见附录6。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在鉴定书的正本上签字,正本数量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监督机构、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各一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2.4.7 项目法人应自单位工程通过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核备。2.4.8 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单位工程验收签证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载有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意见的签证书除自留一份存档外,其余正本返回项目法人。2.4.9 项目法人应在收到核备后的“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将其报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行文发送有关单位。2.5合同
14、项目完成验收2.5.1 施工合同项目建设内容完成后,项目法人应组织合同项目完成验收。2.5.2 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工作组由监理、勘测(需要时)、设计、施工、运行管理、主要设备供应(制造)等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组成,委托管理的项目应通知项目法人参加。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2.5.3 合同项目完成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合同项目完成验收申请报告,申请报告格式可参照附录5。项目法人应自收到合同项目完成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合同项目完成验收,不同意验收应明确理由。2.5.4 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应具备的主要条件是:1 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已经按
15、合同文件的要求完成,但经项目法人同意列入保修期完成的尾工除外; 2 工程项目已经完成合同文件要求进行的各种验收;3 施工现场已经进行了清理并符合合同文件要求; 4 已经试运行(或部分投入使用)的工程安全可靠,符合合同文件的要求; 5 工程有关观测仪器和设备已经按设计要求安装和调试,并已经测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项观测值;6 历次验收发现的问题及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7 验收资料已整理完毕并满足验收要求,包括施工图纸和竣工图。8 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条件。2.5.5 合同项目完成验收的主要工作是: 1 检查合同范围内工程项目和工作完成情况; 2 检查施工现场清理情况; 3 检查验收资料整理情况; 4 检查
16、施工期工程投入使用或试运行情况;5 检查合同完工结算情况; 6 审查有关验收报告; 7 确定合同范围内项目遗留尾工和处理意见; 8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并落实责任处理单位; 9 对合同项目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和评定; 10 讨论并最终形成“合同项目完成验收鉴定书”。 2.5.6 合同项目完成验收时,项目法人应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和验收监督管理部门,但上述参加验收人员不在验收的主要成果性文件上签字。2.5.7 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工作的主要成果性文件是“合同项目完成验收鉴定书”,其格式见附录7。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在鉴定书的正本上签字,正本数量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监督机构、验收监督管理
17、部门各一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2.5.8 项目法人应自合同项目完成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项目完成验收鉴定书”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2.4.8 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合同项目完成验收签证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载有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意见的签证书除自留一份存档外,其余正本返回项目法人。2.5.9 项目法人应在收到核备后的“合同项目完成验收鉴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将其报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行文发送有关单位。3 阶段验收3.1 一般规定3.1.1 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当工程建设达到一定关键阶段时,应组织进行阶段验收。阶段验收是施工合同验收的组成部分,应在施工合同文件中明确。
18、3.1.2 阶段验收包括泵站机组试运行验收、水库工程蓄水验收以及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他验收。3.1.3 阶段验收的依据是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合同及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有关规定。3.1.4 阶段验收原则上由项目法人主持,省南水北调局确定的特别重要工程项目的阶段验收由省南水北调局或其委托单位主持。3.1.5 阶段验收委员会由省南水北调局或其委托单位、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需要时)、验收监督管理部门(需要时)以及勘测(需要时)、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供应(制造)、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3.1.6 阶段验收需要由省南水北调局或其委托单位主持
19、时,项目法人应向阶段验收主持单位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申请报告格式参照附录5。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阶段验收。3.1.7 阶段验收需要由省南水北调局或其委托单位主持时,项目法人应在接到验收主持单位批复意见时,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和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参加验收。3.1.8 技术复杂的工程进行阶段验收前,验收主持单位可以先组织进行阶段验收的技术性初步验收。技术性初步验收应成立技术性初步验收工作组,工作组成员中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是来自工程非参建单位的技术、经济和管理方面的专家。3.1.9 技术性初步验收的主要成果性文件是“阶段技术性初步验收工作报告”,其格式见附录8。
20、3.1.10 阶段验收的主要工作是: 1 检查阶段工程完成情况; 2 检查已完工程的质量和形象面貌,鉴定工程质量; 3 检查后续工程建设情况; 4 检查后续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5 检查工程度汛方案; 6 研究并确定可以移交管理的工程项目; 7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并落实责任处理单位; 8 讨论并最终形成“阶段验收鉴定书”。3.1.11 阶段验收会的工作程序可参照本办法供水单元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执行。3.1.12 阶段验收工作的主要成果性文件是“阶段验收鉴定书”,其格式见附录9。验收委员会成员应在鉴定书的正本上签字,正本数量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监督机构、验收监督管理
21、部门各一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3.1.13 阶段验收若为项目法人主持时,项目法人应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书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阶段验收签证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载有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意见的签证书除自留一份存档外,其余正本返回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在收到核备后的“阶段验收签证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将其报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行文发送有关单位。3.1.14 阶段验收若为省南水北调局或其委托单位主持时,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将验收鉴定书发送有关单位。3.2 泵站机组试运行验收3.2.1 泵站机组及相应附属设备安装在投入运行
22、前,应进行机组试运行验收。3.2.2 根据需要,泵站机组试运行验收工作组可下设机组试运行小组,试运行小组由施工单位主持。试运行小组负责编制机组启动试运行试验文件,组织进行机组设备的启动试运行和检修工作,最终提出机组试运行工作报告。3.2.3 泵站机组试运行验收应具备的主要条件是:1 与机组运行有关的建筑物基本完成;2 与机组运行有关的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安装完成,并经过调试可满足机组运行要求;3 暂不运行使用的压力管道等已进行必要的处理;4 机组和附属设备安装完成,有关仪器、仪表、工具等已经配备,并经过调整试验和试运转,可满足机组运行要求;5 必要的输配电设备和通信设备安装完成,供电准备工作已经
23、就绪,可满足机组运行要求;6 机组试运行的测量、监控、安全防护和消防设施已经安装调试合格;7 机组启动试运行试验文件已经编制;8 机组运行操作规程已经编制;9 机组运行人员的配备可以满足机组试运行的要求;10 验收所需的资料已经满足要求,包括施工图纸和竣工图纸;11 保证机组试运行以及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条件。3.2.4 机组试运行验收的主要工作是:1 检查有关工程建设和设备安装情况;2 检查有关验收资料完成情况;3 审查机组启动试运行试验文件;4 检查机组试运行应具备的条件是否满足;5 审查机组试运行工作组提出的试运行工作报告;6 讨论并最终形成“机组试运行验收鉴定书”。 3.2.5 泵站机组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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