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打印版)(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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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打印版)(1) 第一篇: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打印版)(1)(写写帮整理)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全区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导则、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
2、的单位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参建单位在开展建筑施工过程中,必须坚持“质量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行为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并将现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环境的创建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第四条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委托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实施。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委托各市县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委托具体实施的机构以下统一简称监督机构。 第五条监督机构具体承担有关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住建厅建
3、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等规定的宣贯和组织 实施工作。承担对工程建设相关责任主体单位质量安全行为的监督以及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违章操作行为的纠正,并对监督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相关资料的收集、各类备案手续的办理以及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各监督机构对全区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注册、安全报监、施工许可证申领、重大危险源监管(备案、验收、专家论证等)、起重机械监管(备案、告知和使用登记)等事项的办理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整改回复和投诉处理,均实行网上受理(网址:)。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和安全生产报监 第七条
4、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工程开工前10个工作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监督机构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和施工安全报监手续。 一、质量监督注册登记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注册时,应向监督机构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1、工程项目规划许可证; 2、建设项目法人及有关管理人员资格证明; 3、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4、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地质勘察报告; 5、监理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工程监理合同及工程项目 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各专业监理人员明细表,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6、施工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资格证、工程质
5、量保证体系和保证工程质量的主要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7、外埠施工或安装企业进宁备案登记证书; 8、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中标通知书; 9、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二、安全生产报监 施工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向监督机构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1、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专项费用计划。 4、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安全方案、措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5、拟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的型号、数量。 6、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
6、种作业人员岗位证书(培训证书)。 7、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 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拆除工程安全报监应提交下列资料 1、拆除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工程量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5、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监督机构在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提供齐全的文件资料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和安全报监手续。 第九条建设单位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申请表和安全报监手续证
7、明到工程所在地监督机构申领施工许可证。监督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核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向相关单位告知原因。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方式 第十条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的监督,以监督小组方式进行,实行项目监督组长负责制,具体承担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任务。每个监督小组应配备不少于2名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参与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小组成员针对监督结果应共同签字确认(法定两名,3名全区能否实现。)。 第十一条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小组在接受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任务后,应立即召集监督小组成员熟悉本工程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依据工程的特点、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结合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8、制定本工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方案或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方案。 第十二条监督机构在编制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方案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和工序以及重大危险源、设施设备和重点安全防护作业点,在监督方案中明确监督的重点、抽检的项目、测试的内容及监督的频次,并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有关单位。 第十三条各单位在接到监督机构质量安全监督方案后,依据监督方案内容,结合本工程施工进度,及时通知监督小组接受质量安全监督。 第十四条监督小组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应以“监督工作方案”为指导,认真填写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记录,并对
9、监督发现的问题督促责任单位整改落实,将责任单位提交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存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并对监督发现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章质量安全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监督机构应对工程项目参建各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行为进行严格监督,督促各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落实本单位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以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一、建设单位 (一)是否已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注册;是否组织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否申领施工许可证; (二)是否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是否有工程肢解行为; (三)是否对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和变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
10、审和执行情况; (四)是否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建设规模要求委托监理。对未委托监理自行管理的工程,其管理人员资格是否满足工程建设的要求; (五)是否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六)是否存在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降低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行为。 (七)是否按规定程序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是否按照相
11、关程序及时上报质量验收申请,按法定时间办理竣工备案; (八)是否及时足额支付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费用; (九)是否建立组织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行有效管理; (十)其他有关规定。 二、施工单位 (一)是否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保证体系,并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可靠运转; (二)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是否与工程项目实际管理相一致,配备及上岗情况是否满足工程施工需求; (三)施工总承包对分包单位质量安全行为的管理情况; (四)是否建立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培训和交底制度;是否按照制度规定及时对相关人员组织培训和交底; (五)施工现场施工质量安全操作技术规程是否符合国家
12、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六)各类质量安全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的具体实施情况; (七)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和质量安全验收资料的收集情况; (八)是否按照规定对组织对工程开展阶段性安全生产管理验评工作; (九)是否按照制度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职责,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消除;是否对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进行处理; (十)是否组织对现行质量安全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宣贯。 三、监理单位 (一)是否建立工程项目监理制度,并按照规定足额配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二)监理资质及人员是否与中标承诺一致;是否存在非法转让监理业务
13、; (三)是否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四)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确定及监理措施)的编制,内容及执行情况; (五)是否按监理规范的要求进行旁站、巡视、平行检验;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是否全过程旁站监理;监理记录、监理资料是否齐全、真实; (六)是否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有效监理,并对监理出的质量安全隐患及时下发监理通知单,并监理复查整改情况; (七)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情况、参与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评估报告情况; (八)有关质量安全过程管理的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四、勘察、设计单位 (一)承揽的工程设计任务是
14、否与资质相一致; (二)是否有转包和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情况; (三)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和设计,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需要; (四)是否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进行注明,并在施工作业前提供指导意见和技术交底; (五)在勘察设计文件中,相关主要人员签字盖章是否齐全; (六)是否及时参加工程质量问题及勘察事故的处理。 (七)是否及时参加工程地基验槽、桩基、基础、主体施工质量及竣工验收,并及时出示勘察、设计检查报告; (八)是否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 (九)其他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五、工程质量检测单
15、位 (一)是否超越核准的资质类别及业务范围外承接任务; (二)检测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情况; (四)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情况; (五)对不合格检测报告及时向监督机构的上报情况。 六、施工图审查机构 (一)是否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在其资质范围开展施工图审查活动; (二)是否按国家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 (三)是否存在错审、漏审现象; (四)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审查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是否按规定出具施工图审查报告。 第五章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监督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采取抽查施工作业面、关键部位、设施及工序的方
16、式,并辅以科学的检测手段开展监督工作。 工程实体监督抽查的工作内容有:(以下建议依据住建部5号令来定) 一、抽查涉及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二、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 三、抽查结构混凝土及承重砌体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重复,删) 四、依靠必要的检测手段,根据结构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实际质量检查情况制定抽测方案,进行随机抽检。 第十七条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实体的监督,应根据不同施工部位、不同施工阶段进行重点抽检,各部位抽检的内容有: 一、房屋工程地基及基础工程 (一)质
17、量保证资料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二)抽查基础砌体、砼和防水等施工质量情况; (三)地基基础检测报告和地基验槽记录; (四)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二、房屋工程主体结构工程: (一)质量保证资料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资料; (二)砼构件、钢结构构件等制作和安装质量情况; (三)结构安全重点部位的砌体、砼、钢筋等施工质量抽查检测情况; (四)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三、装饰装修、安装、环境检测和使用功能: (一)幕墙工程、外墙粘(挂)饰面工程、大型灯具等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重点部位的施工质量; (二)安装工程的检测及试运行记录; (三)环境检测报告及
18、使用功能检测记录报告; (四)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资料; (五)工程的观感质量; 四、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一)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复检报告; (二)地基、基础、关键部位(工序)的隐蔽验收记录,质量评定资料; (三)施工现场试验资料及抽查见证取样试验资料; (四)施工现场实体质量。 五、监督抽测项目: (一)对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和施工试验按不低于5%的数量进行抽样检测; (二)对砌体工程抽测的项目主要包括基础和主体结构中的砌筑砂浆强度,砌块(粘土砖)强度,砌体强度和标高尺寸外观等; (三)对砼工程主要包括基础和主体结构中的砼强度,
19、进场商品砼坍落度,受力钢筋规格、数量、位置及钢筋砼保护层厚度、砼构件标高尺寸外观等; (四)对钢结构工程主要包括基础和主体工程中的钢结构焊工资格、焊缝检验、螺栓初拧和终拧及钢结构构件的标高尺寸外观等; (五)建筑工程室内环境和使用功能; (六)对市政桥梁及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混凝土强度、钢筋数量、保护层厚度及道路工程的路面结构层的厚度、压实度、强度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样检测; (七)对道路工程的弯沉、污水工程的闭水试验、压力管道的强度和气密性试验;对电气工程接地电阻、绝缘电阻的使用功能按不少于5%进行抽样检测; (八)对抽测结果不符合标准或设计要求的,责令施工单位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向监督机构
20、出具检测报告。 六、验收监督项目: (一)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及见证取样送检检测报告; (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三)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涉及工程重点部位的检测报告,及监督抽查检测资料; (四)给排水、燃气管道、采暖、电气电梯、通风空调工程重要部位及使用功能的测试检验记录; (五)道路、桥梁、排水管渠工程的检验及外观质量; (六)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包括结构安全、室内环境质量和使用功能抽样检测资料等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施工过程中质量问题整改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出 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等。 第六章安全生
21、产及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责,项目建造师是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施工过程中应对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并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九条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安全生产的标准和规范,建立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条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开展建筑生产活动过程中
22、,必须保证使用的各类安全防护用品、设备及搭设的安全防护设施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及安全使用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所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明确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前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重大危险源工程,其专项施工方案尚应专家进行论证,并在施工前7个工作日内上报监督机构,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专家论证后的意见实施。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应当建立防火和危险品保管使用制度,配置符合消防要求的设施,并保持其良好的备用状态。 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存在危险的区域应当悬挂警戒标志,警戒标志应与存在的危险类别相对应。夜间施工作业时,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照明,必要时设置红灯示警。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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