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理论与实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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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招标投标的基础理论及其应用一、招标投标的机制设计招标投标是在长期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配置与获取工程、货物和服务等资源重要且普遍使用的一种成熟的交易方式,也是项目采购中最具有公平性和竞争性特点的采购方法。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招标投标能够发挥信息揭示和信息传播功能,有效减少信息不对称从而降低交易成本;能够发现局部均衡价格,使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交易达到帕累托效率 当资源配置使一些人的条件有所改善的同时,没有使任何一个人的条件变得更差,那么这种资源配置就叫帕累托效率。;投标人为提高中标率总是依据自己的生产成本制定最有竞争力的标价,竞争越激烈,投标人之间的博弈越有利于招标方。另外,市场交易一般是在市场主
2、体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下完成的,因此任何一种有效的市场制度必须同时满足激励相容约束 incentive compatibility constraint,简称IC。指招标人不能事先观察到投标人对标的物的估价及其具体报价,而投标人在任何激励合同下总是选择使自己期望效用最大化的报价,因此招标人希望的任何报价都只能通过投标人期望效用最大化的报价来实现。具体说,当投标人积极贡献私人真实信息对自己和招标人都有利时,才满足激励相容约束的要求。和参与约束 participation constraint,又称个人理性约束,individual rationality constraint,简称IR。指投标人
3、从参加投标中得到的期望效用不能小于不参加投标时能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换言之,投标人只有在参加投标的获利比不参加投标高时才会决定参加投标。,而招标投标制度完全能够满足这两大约束的决策前提。本节专从经济学角度研究分析招标投标的机制问题。1、 招标与拍卖的关系及其主要区别招标与拍卖在英语中是同一个词:auction,但我国习惯把销售商品的auction叫做拍卖,把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auction称为招标。大体上说,拍卖是以商品兑钱,招标是花钱购买服务。拍卖和招标不仅在形式和操作上有许多相同或相似的地方,而且在经济学意义上也有许多共同的规律。清楚了拍卖规律,招标规律也就迎刃而解,反之亦然。麦克阿斐
4、(McAfee P)曾给拍卖下过如下定义:拍卖是一种市场状态,它在市场参与者标价基础上具有决定资源配置和资源价格的明确规则;市场参与者包括拥有资源的招标商和希望获取资源的投标商;招标商与投标商共同参与才形成完整的拍卖。招标、投标与拍卖三者之间相关相连的关系如图1所示。麦克阿斐是将拍卖定义为一种市场状态进而揭示了招标、投标与拍卖之间的内在关系。不妨将此理解为广义的拍卖,在此招标、投标是拍卖市场一个不可缺少的元素,与拍卖密不可分。而威廉维克利(William Spencer Vickrey)根据治理交易的制度规则把拍卖分为四种类型(Vickey,1961):英国式拍卖(English Auctio
5、n)、荷兰式拍卖(Holland Auction)、第一价格拍卖(First-price Auction)和第二价格拍卖(Second-price Auction)。维克利对拍卖的这种分类逐渐成为标准的拍卖分类方式。按维克利的分类,通常所说的招标投标是拍卖的一种类型,即第一价格拍卖(又称一级密封价格拍卖或暗标拍卖)。投标商需决策的问题 投标?投标多少?投标商串谋? 第三方代理商代理商面临的问题投标商监督(参加投标)监督拍 卖(拍卖品招标)有否不法行为? 招标商委托拍卖全部进行下去?选取何种拍卖规则?何种标价可以接受?邀请哪些投标商?招标商需决策的问题 图1 招标、投标、拍卖之间的关系招标投标主
6、要用于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即通常说的合同采购项目招标,与一般意义上的商品拍卖或竞买有很大的区别。一是方式不同。一般商品拍卖中,竞买人公开报价常用口头表示,相互知道其他竞买人的价格;而在合同采购项目招标中,投标人则以书面形式“封闭”地提出报价,其价格信息是“私有”而非共享。二是程序规定不同。一般商品拍卖的竞买人不论其报价高低均有再次报价的机会,而参加合同采购项目招标的投标人通常只有一次报价的机会。三是法律效果不同。从订立合同角度看,商品拍卖人的叫价只是为竞买人提供价格信息,但合同采购项目招标人的意思表示除特别约定外均具承诺效力;从法律约束力看,在卖出商品的拍卖中,竞买人的报价在其他竞买人有比
7、他高的报价后,即失去约束力,拍卖以报价高者为胜;但在合同采购项目招标中,投标者在规定期限内投标的,不论报价高低和先后,经综合评标后都有可能中标。四是交易价值和难度不同。与任何拍卖商品相比,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合同项目所涉金额巨大,即中标投标商完成合同的成本比较大,如三峡工程一个土建施工合同往往是数亿元人民币,一套工艺设备的采购合同,通常超过数百万元人民币;合同履行时间长,往往是数年至十几年;一般完成合同的技术难度也很大。这些特点导致招投双方非常重视双方的履约能力。五是面临的风险不同。在商品拍卖中人们对“已经存在的”拍卖品的信息是比较完全的,而合同采购项目招标中人们对“末来完成的”工程、货物和
8、服务的信息,是不完全和无法完全的。换言说,由于“末来”的不确定性(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和招投双方履约的不确定性),合同采购项目招投双方都面临巨大风险:投标商有可能完成合同所用成本高于投标价而导致亏损甚至破产;而一旦投标商不履约或履约不完全,招标人则将遭受巨大损失。这与一般商品拍卖在拍卖结束后风险即转移的情形是截然不同的,可以说这是合同采购项目招标和商品拍卖的本质区别。另外,从中标形式上讲,一般商品拍卖与合同采购招标也是不同的。拍卖一般商品时,拍卖人把拍卖品卖给报价最高的投标商;而合同采购项目招标时,招标人则把采购合同卖给报价最低 这里的“报价最低”是与一般商品拍卖以报价高者获得拍卖品的规则相对应
9、的概念,并非完全指绝对的“低价中标”。在实际的合同采购招标中,评标定标的方法和标准是“最低评标价法”和“合理最低投标价法”。前述“报价最低”包括这两种评标定标的方法和标准。的投标商。但是从中标本质上讲,商品的高价中标和合同的低价中标是一致的。假设第一价格拍卖中某一特定投标商对拍卖商品的估值是v,并且投标价为b(bv),如果其投标价最高,则其收益为(v-b),若有其他(k-1)人亦投标至b,则他获得收益(v-b)/k。如果是合同采购招标,投标商完成这合同的成本为c,投标价为p,若有k人同时投标报价为p,则其收益为(p-c) k。令v =-c,b=-p,则v-b=-c-(-p) =p-c,即投标一
10、拍卖物品的最高价中标和投标一项合同的最低价中标是等价的。实际上,如果假定招标人通过拍卖从投标商获得的收益为正,而支付给投标商为负,则在合同采购项目招标时,最低价p中标亦就是最高价(-p)中标。2、 招投标机制的基本理论投标竞争的纳什均衡解。在合同采购招标中,投标人必须在赢得交易的可能性和投标交易中获得的收益之间进行权衡,从而找出一个最优的报价。在这样的条件下并不存在什么绝对的占优策略,因为一个参与人的报价选择是否最优要取决于其他参与人报价的情况,但完全能够通过理论分析寻找出招投标博弈的非占优策略均衡 占优策略均衡(dominant strategy equilibrium)是指:如果某一策略对
11、所有的博弈参与人都是占优策略,那么这个由所有参与人的策略组成的策略组合称为占优策略均衡。需要指出的是:在一个博弈里,如果所有参与人都有占优策略存在,那么占优策略均衡是可以预测到的唯一的均衡;占优策略均衡只要求每个参与人是理性的,而并不要求每个参与人知道其他参与人是理性的,因为占优策略总是一个理性参与人的最优选择;每一个占优策略均衡一定是纳什均衡,但并非每一个纳什均衡都是占优策略均衡。的纳什均衡。假设:有两个风险中性的投标人,分别为博弈方A和博弈方B;其对拍卖品(合同)的估值为Vi (i=1,2),用报价bi拍得拍卖品的得益为Vibi;博弈方的估值Vi是相互独立的(在此,博弈方的估值Vi就是其类
12、型,博弈论中的类型是指:相应的博弈方自己清楚而他人无法肯定的私人内部信息以及有关情况或数据等),都是在0,1上的均匀分布(指对方的估值独立地取0,1中任何数值的机会都是均等的),即各博弈方知道自己的估值和另一方估值的概率分布是0,1上的均匀分布 当然也可以假设投标人的估值符合0到100或1000的均匀分布,这无所谓不影响分析。 ;上述情况和各假设两博弈方都清楚。可得最优报价为:biVi2这就意味着,参与人应把报价定在等于其对拍卖品估值的一半水平上,就能使期望收益达到最大。即:给定其他参与人的报价策略,每个参与人都按其对拍卖品估值的一半报价,这是参与人各自的最优策略和相互之间的最优反应。所有参与
13、人这样的策略组合,构成了投标博弈的纳什均衡 需要强调的是:卖主事前承诺一定会出售拍卖品的假设,其实是纳什均衡存在的一个前提条件。例如在本例中,如果拍卖人非常精明没有作出这样的承诺的话,当所有参与人按“半价”报价后,他可以因价格 低而不卖拍卖品,以期有机会要求更高的报价。而参与人如果料到拍卖人可能这样做,也会采取不同的策 略。这样一来,上述讨论出来的均衡就不复存在了。 当有N个投标人参与时,第i个买主的最优报价策略是:bi ( N - 1 )N Vi 显然,参与人报价与其对拍卖品估值之间的差距(交易剩余)随参与人数的增长而递减(张维迎,1996)。即:bi随着N的增加而增加,特别是当N时,biV
14、i。就是说,投标人越多,卖者能得到的价格就越高;当投标人趋于无穷时,卖者几乎得到买者估值的全部。因此,让更多的人加入竞标是招标方的利益所在。从上述分析还可得出以下结论:最高的报价总是在对拍卖品估值最高的参与人那里出现。从上式可看出:Vi越高bi越大,但其他因子不变;成交的价格是最高的报价 这里的“最高报价”在合同采购招标中应理解是“最低报价”,因为合同采购招标与一般商品第一价格拍卖的报价方向正好相反,但两者的机制设计原理是一样的。这点本文在前面已作了简单且必要的推导。对本文有关这方面的内容都应作如此理解。,即 (N-1)N VH(VH表示对拍卖品的最高估值)。所以合同采购招标(即密封第一价格拍
15、卖,下同)产生的资源配置结果,是帕累托最优的。上述结果是实施“最优反应”而不是占优策略所产生的结果。即它是由相对占优策略组成的纳什均衡,而不是由绝对占优策略组成的纳什均衡。事实已如前述,合同采购招标不存在占优策略均衡。值得注意的是,“最优反应”原则上需要精明的计算,但在实际的合同采购招标中任何投标人都不可避免地会错误估计其竞争对手的策略选择,这使准确计算出投标人自己的最优反应有很大的难度。因此有理由推测,上述理论结果与英国式拍卖和密封第二价格拍卖的理论结果相比,显得更加脆弱。所有参与人为风险中性的假设是上述结果成立的基础。如果估值最高的参与人与其竞争对手相比不那么风险规避的话,参与人的最优报价
16、策略很可能导致估值最高参与人的一个对手最终获得拍卖品。因为如果赢得拍卖品的买主是个风险规避的人,那么他将偏好于保证在有利可图的范围内尽快赢得这次交易(志在必得),所以报价必然高于其是风险中性时的报价。这样就很难说最终谁将获得拍卖品。简而言之,如果参与人的风险态度不同,将可能导致密封第一价格拍卖(和荷兰式拍卖)出现低效率的结果。只要N是一个有限的数,任何投标人的报价总是低于其对拍卖品的实际估值的。这种投标报价机制实际上反映了博弈方面临投标时的一个基本矛盾:即报价越高中标的机会越大,但中标的得益就越小;而报价越低中标的机会越小,但一旦中标得益就越大。一般来说,采用兼顾中标机会和得益大小的折衷办法是
17、理性和最佳的选择。合同采购项目招标低价中标的均衡推导:高价中标的均衡公式是:biVi2;bi ( N - 1 )N Vi。设:b为投标人的个别成本,V为投标人的报价,则( V b )是投标人的得益,这与高价中标的投标人得益公式是一样的。这样由高价中标的均衡公式可直接得到合同招标低价中标的均衡公式:Vi2 bi;ViN ( N - 1 ) bi招标收益的帕累托效率。前面是从潜在投标人的立场出发给出了合同采购项目招标的最优投标报价均衡模型,现在反过来从招标人的角度说明其招标的期望收益和效率。说明这个问题的是著名的“拍卖收入等同定理”。拍卖及招标投标理论定量描述经济环境的最基本的假设是所谓独立私人价
18、值假设:投标商是风险中性 风险态度(对待不确定性的态度)的一种类型。对于风险中性的人来说,1单位的期望得益与1单位的确定得益是等价的。另外还有两种风险态度的类型:一种称为风险偏好,持这种态度的人认为1单位的期望得益好于1单位的确定得益;一种称为风险规避,持这种态度的人认为1单位的期望得益不如1单位的确定得益。在本文如不特别说明,博弈方均被认为是风险中性的。的;每个投标商知道拍卖品对他的价值(即私人价值),但不知道其他投标商对拍卖品的价值;所有投标商对拍卖品的估值是独立同分布的随机变量 关于随机变量及其分布函数的定义和计算等,请参阅有关概率论的教材,本文不作展开论述。,招投双方均知道这个分布函数
19、。在这些理想的假设条件下,拍卖有三大特征:一是英国式拍卖与第二价格拍卖是等价(或称同构)的;二是荷兰式拍卖与第一价格拍卖策略等同;三是收入等同定理,即无论采用何种拍卖方式,拍卖人最优的预期收入相同。以上结论说明,在比较理想的经济环境假设时,四种拍卖方式均是最优拍卖,即使招标人的期望收益最大;投标商也没有必要采用复杂的投标策略来投标,因为所有四种拍卖方式均给投标商带来等同的期望回报。读者也许会问:除了这两大类型四种形式的拍卖以外,是否还有其他更优的拍卖制度?至少在理论上是清楚的:既然四种形式的拍卖制度都已被证明是帕累托最优的,则人们将无法通过寻找和建立其他的拍卖制度使交易获得更多的收益。但是,并
20、不排除现实中或许还存在能够获得更高期望价格的其他形式的拍卖制度。风险中性的卖主和招标人在实际交易中具有垄断地位,拥有决定采取什么样的拍卖制度的权力,希望通过选择最合适的拍卖制度来实现最大的期望价格是其无可非议的“天性”。因此,寻找新的拍卖制度的努力看来并非没有意义。运用显示原理 显示原理是梅耶森(Myerson)在贝叶斯博弈及其它相关博弈的范围内发展出来的,说得是:任何一个机制所能达到的配置结果都可以通过一个(说真话的)直接机制实现,因此机制设计者可只考虑直接机制的设计。显示原理的适用范围并不局限于静态贝叶斯博弈,它已成为在博弈方具有私人信息时设计博弈的重要工具。可以证明,在很一般的条件下,前
21、面讨论过的拍卖制度,从卖主的角度来看实际上也是最优的。但有关这个问题的推导和证明比较繁难,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看科列尔(Mas Collel,1995)、张维迎(1996)。理论研究已经断定:在pb类型的拍卖制度中,没有任何一种拍卖设计可以改善荷兰式拍卖和第一价格拍卖(即本文着重论述的合同采购招标)的均衡结果。招投标机制的优化策略。国内外的经济学家曾改变拍卖理论模型的基本假设条件(即所谓独立私人价值的假设),对拍卖理论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并从最大化拍卖均衡期望收益的角度得出若干重要结论。重视风险态度。对于荷兰式拍卖和第一价格拍卖,如果其他条件相同,那么买主的风险规避程度越高,就越倾向于为同样的拍
22、卖品出更高的价钱。此结论可用科克斯等人( Cox J, Roberson B and Smith V, 1982 )建立的模型来说明。假设买主i的效用函数如下:Vi ( y )y exp ( 1 - ri )这里:y exp ( 1 - ri )表示y的( 1 - ri )次方或y的( 1 - ri )次幂,其中y表示金钱的数量;ri表示买主i的风险规避系数,0ri1。沿用前面的分析方法可以推导出其均衡报价为:bi ( N 1 ) Vi( N - ri )可见,当一个买主的风险规避程度越高即ri越靠近1,其报价越高,导致荷兰式拍卖和第一价格拍卖的均衡中很有可能产生更高的报价,随之期望收益也会上
23、升。而英国式拍卖和第二价格拍卖的报价不受ri的影响,因为占优策略仍然是买主使自己的报价符合biVi。进一步说,如果人们的风险规避程度各有不同,那么荷兰式拍卖和第一价格拍卖可能无法在均衡中产生帕累托最优的结果。假设有两个买主的风险规避系数分别是:r10和r20.9,同时V10.8,V20.7。显然,买主1为风险中性,其对拍卖品的估值最高,但买主2却因为是风险规避的,可能开出比买主1更高的报价。事实上,如果按上面的报价函数计算,可得:b10.4,b20.636。均衡结果是:拍卖品被对它估值较低的买主2获得,按照帕累托效率标准它是低效率的。当然,这样的结果对拍卖人是有利的。把握内生变量。汉森( 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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