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发布1月1日起施行5则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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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发布1月1日起施行5则范文 第一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发布1月1日起施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发布1月1日起施行 (中国教育新闻网) 2021年12月8日,经商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总”)同意,教育部发布了第32号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定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制定规定,是施行教育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加强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全面推进学校民主管理进程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 早在1980年,党中央批准在部分高校和中小学开展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试点工作。1985年,教育部、原中国教育工会联合颁布了高等学校教职工代
2、表大会暂行条例。该文件实施20多年来,促进了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带动了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进程。全国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制定了本行政区域的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实施细则或工作规程等文件。实践证明,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发挥教职工主人翁作用,有利于集中教职工智慧、加强学校民主科学决策,有利于统一全校认识、凝聚全校力量,有利于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实现公平公正,有利于协调利益关系、妥善解决学校的难点、热点问题,也有利于加强对干部的监督、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在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扩大和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新
3、形势下,有必要研究制定新的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和全总经过广泛调查和多次研究,总结长期以来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经验与成功做法,并按照教师法关于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教育法关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高等教育法关于“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规定,以及教育规划纲要关于“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
4、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的要求,制定了全口径规范、指导和推进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定,并以教育部规章的形式发布。 规定共六章三十条,对适用范围、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指导思想、领导体制、组织原则、职权、代表的产生及其权利义务、组织规则、工作机构等做出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 规定明确了本规章的适应范围。明确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规定明确了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和职权。按照现行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规定,在学校管理体制中,高等学校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小学实行的是校长负责制,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
5、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这是在学校领导体制框架内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基本定位。采用教职工代表大会这种组织形式,可以广泛地促进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特别是在与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上,更应当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此基础上,规定从不同的方面和角度,明确规定了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八项职权: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
6、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规定明确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及其权利与义务,明确了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代表按照学校内部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代表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
7、决权等项权利,履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等项义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提出会议议题,并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 同时,规定赋予学校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建设和发展方面的自主权,学校
8、根据规定的授权,可以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一些相关事项。例如,规定明确:“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由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确定;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没有确定的,由学校自主确定。”“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其内部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教职工代
9、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此外,为有利于推进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加强学校内部民主管理和监督,总结实践工作经验并参照工会法关于“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的规定,规定明确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并要求学校应当为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为推进规定的施行,教育部将于近期与全总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建立健全教职工
10、代表大会制度的责任感紧迫感,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积极做好规定的学习宣传工作,进一步坚持和发展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并要求各地在贯彻实施中抓紧制定规定的配套规定和实施办法。教育部和全总将适时对全国贯彻实施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调研。全总将于今年下半年召开教育系统工会贯彻实施规定经验交流会。 第二篇:河北省港口岸线管理规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港口岸线管理规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港口岸线管理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港口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对外贸易的门户,是城市经济和区域发展的重要依托。岸线素
11、有港口“生命线”之称,是港口发展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我省海岸线487公里,其中适合建港自然岸线111.4公里(其中深水岸线80.7公里),占全省大陆海岸线487公里的22.9%。经过我省采用挖入式港池和突堤式建港的先进技术,现在可供建设港口码头的岸线达183公里(其中深水155公里)。目前已开发利用41公里(其中深水35.2公里),剩余142公里。截至目前,全省港口建成生产性泊位140个(其中万吨以上121个),年设计通过能力6.8亿吨,居全国第三位。预计今年港口建设投资、新增通过能力分别达到184.6亿元、1.2亿吨,均居全国第一位。 据介绍,规定主要就港口岸线开发利用、港口建设项目审批、实
12、行岸线专家评审制度、建立岸线资源评估机制和明确使用年限、细化使用审批手续等做出了具体规定。根据规定,今后我省港口岸线管理将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综合利用、集约开发和有偿使用的原则,严格遵守港口规划和功能划分的要求,新建、改建、扩建港口项目必须符合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划使用港口岸线。 规定首次明确了岸线使用专家评审制度。评审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省产业发展政策,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分析,岸线使用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等。 规定明确了严格的港口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进行港口建设必须经省政府同意后方可开展前期工作。同时,岸线使用申请环节前移,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港口岸线
13、建设港口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申请。 规定明确,要建立健全港口岸线资源评估机制,鼓励和支持港口经营人通过产权重组等方式,对利用率低的港口岸线进行整合,提高港口岸线利用率。同时首次规定,岸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50年。超过使用期限继续使用的,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规定的出台,对建立我省岸线资源集约型发展模式,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港口岸线资源,发挥港口岸线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河北港口岸线资源的节约使用和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档由微度之家物流设备网整理发布。 第三篇: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机动车登记规定
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02号令,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第一节注册登记第二节变更登记第三节转移登记第四节抵押登记第五节注销登记第三章其他规定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 重点内容解读机动车登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 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已经2021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15、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
16、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 第1页共19页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并建立数据库。不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的,登记
17、无效。 计算机登记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登记软件全国统一。数据库能够完整、准确记录登记内容,记录办理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登记内容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计算机登记系统应当与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和交通事故信息系统实行联网。 第二章登记第一节注册登记 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第六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
18、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二)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三)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第七条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
19、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八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车辆的使用性质、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进行审查。 第2页共19页车辆管理所办理全挂汽车列车和半挂汽车列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
20、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第二节变更登记 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
21、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和第 (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 (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
22、一条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 第3页共19页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办理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 (四)项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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