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XX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调研报告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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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调研报告 2015年2月,全国棚户区改造经验交流会在XX省包头召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应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的货币化安置,组织居民自主购买,或者由政府购买安置住房进行安置;指导督促商品住房存量较多的城市出台支持措施,将商品房转化为安置房,促进棚改与利用存量房的有效衔接。按照这一思路,XX市积极探索,采取鼓励货币安置和项目现场搭建商品房超市等方式,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取得了一定成效。 【关键词】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一、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情况 2011-2014年,累计改造64727户,选择货币化安置的19724户,占改造户数的30.47%。2015年
2、棚户区改造项目20708户,选择货币化安置的10903户,货币化安置比例为52.65%。2016年XX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比例确保不低于50%,力争达到70%。 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主要做法 (一)鼓励选择对货币补偿。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市场评估价补偿,补偿标准不低于在同类地段购买同面积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在此基础上,为让利于民,XX市出台了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对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实行评估单价上浮30%补助;对一环内被征收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每平方米800元购房补助。 (二)政府搭建居民自主购买住房平台。在调查摸底、充分尊重群众
3、意愿的前提下,政府组织选择货币补偿且有购房需求的被征收人通过市场自主购买住房,满足个性化住房需求。并通过商品房超市与房屋征收启动时间同步入驻项目现场、专题房交会等方式,搭建服务平台,鼓励、引导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商品房超市公布房源信息,供被征收人选择购买。组织相关部门提供交易手续集中办理、住房信贷等服务。进入商品房超市的房地产企业要给予适当价格让利优惠。 (三)政府购买房源作为安置住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精神,群众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可选择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如XX县区为满足群众选择实物安置的需要,采取阳光操作并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户型合
4、理、功能齐全、配套完善、质量合格、价格优惠的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房源。二是采购一批45-50平方米左右的普通商品住房作为解决住房困难和经济困难群众安置房源。 (四)全市统筹安置房源。一是对全市范围内存量商品房进行统计,出台商品房政府采购实施方案,采购存量商品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消化存量商品房。二是对全市剩余安置房源进行统计,统筹用于安置,盘活政府存量资产。 三、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综合效益 一是通过货币化安置,可减少群众过渡安置时间,可避免给群众生活和工作带来不便和可能会产生较高的过渡费用。二是安置房从用地、报建到建成竣工交付使用至少需要3年时间,采取货币化安置,可节约安置房建设的人力和
5、物力成本。三是货币化补偿有利于实现拆迁安置户分散居住,避免因集中居住引发的群体性问题和稳定风险。四是货币化安置可有效引导群众向一环以外的地区疏解、安居和置业,降低主XX县区人口密度,减轻城市承载压力,有利于城市转型升级。五是货币化安置可促进棚户区改造与利用存量商品房的有效衔接,既完成了安置,又消化了库存,对于盘活资金和活跃经济都有积极作用。 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部分实施项目鼓励采取货币化安置后,存在较大资金缺口。由于部分棚户区改造项目是贷款实施的,前期申请银行棚户区改造贷款时,按照当时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项目实行实物安置位置为主,大部分项目实物安置占70%以上,
6、少数项目实物安置达80%100%。对于这类项目,在国家层面鼓励采取货币化安置后,群众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比例远大于可研编制时的比例,导致了项目总投资的增加,形成了新的资金缺口。 (二)政府用于棚户区改造的成本增大。从实际工作情况看,鼓励群众选择货币化安置项目的总投资远大于主导群众选择实物安置项目的总投资。同时,在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时,群众选择货币化安置得到的实惠应适当大于选择实物安置所得到的实惠,才能引导群众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在鼓励采用货币化安置后,政府用于货币化安置的资金投入与实物安置成本相比较高,棚户区改造成本增大。 (三)棚户区实施主体融资压力增大。由于鼓励采取货币化安置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
7、总投资增加较多。 五、有关建议 (一)统筹好棚户区改造项目周边商品房源。一是根据相关部门适时提供的商品住房库存房源信息,为棚户区改造项目做好意向安置房源的初步储备。二是对市、区平台公司现有安置房源和新建安置房源进行全面统筹,最大限度地满足实物安置地点多元化需求,同时也盘活平台公司资产。 (二)进一步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比例。在一环内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进一步优化安置方案,鼓励和引导被征收户选择货币安置。 (三)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项目选购超市工作。在总结完善三马片区工矿及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商品房选购超市工作的基础上,同时对租住在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农民工,在商品房超市购房解决居住的,
8、与被征收户同等享受商品房超市入驻企业的优惠。 (四)严格控制棚户区改造项目新建安置房数量及规模。一是XX市一环内棚户区改造项目原则上不再建安置房。二是XX市一环外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结合棚户区居民安置意愿和项目实际,以整合安置房源进行安置和货币安置为主,严格控制安置房新建数量和规模。 参考文献 1亢舒.棚改货币化安置居民选择更灵活n.经济日报,2015-02-16(011). 2熊筱伟.满足个性化需求棚改货币化安置“走红”n.四川日报.2015-06-02(010). 3杨仕省.棚改新思路:货币化安置n.华夏时报,2015-05-18(005). 作者简介 蒋。f祥,男,1976年11出生,XX
9、省XX县区人,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现在XX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工作。 第二篇:XX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办法XX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实施的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和货币化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64号)等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分为下述三种方式: (一
10、)自主安置。鼓励和支持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利用补偿款自主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实现安置。 (二)集中安置。鼓励政府房屋征收部门通过招标方式集中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源,实现对棚户区改造居民的安置。 (三)团购安置。政府房屋管理部门搭建服务平台,加强协调引导,鼓励信誉好、有意愿的房地产企业进入服务平台,在服务平台公布普通商品房房源信息,采取折扣、让利等优惠措施,方便居民团购;政府房屋管理部门发布棚户区改造居民购房需求信息,组织愿意参加团购的棚户区改造居民与房地产企业进行对接,通过团购普通商品房实现安置。 上述三种货币化安置方式可以综合进行。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应当坚持“
11、政府主导、居民自愿、分类施策、控制实物补偿”的原则,充分尊重棚户区居民的选择权,通过政策宣传、优惠奖励等有效措施,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 第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XX县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县(市、区)政府,各区管委会”)是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科学谋划,统筹安排,积极做好前期论证、调查摸底、房源筹集、协议签订、安置分配以及与项目有关的信访稳定、审计整改等工作,确保棚户区货币化安置工作有序推进。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人防、税务、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本
12、办法施行前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因货币化安置需要调整建设指标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中心XX县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改造方案、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原则上由市政府批准,也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市政府指定项目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确定。各县、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改造方案、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由所在县、市政府批准。 改造方案应当包括项目范围内土地总量、土地性质、征收户数、现有建(构)筑物情况、改造方式等内容。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安置规模(应明确货币化安置的规模和比例)、安置方式、安置户签字名单、安置补偿标准等内容。 第七条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居民
13、安置,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合理进行补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居民安置,应当合理确定人均补偿面积标准,控制实物安置比例,原则上户均实物补偿一套,剩余补偿部分采取货币化安置。货币化安置补偿应当以套为单位制定方案、签订协议并进行结算。 凡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并在规定期限实施搬迁的,各县(市、区)政府,各区管委会可以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货币化安置以购买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为主。 第九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最大套型面积不得超过144平方米,原则上以中小套型住房为主。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房屋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二)
14、小区基础设施完备,周边配套设施齐全; (三)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 (四)提供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无违法记录和法律纠纷。 第十条政府实行自主安置,应当在审慎、安全、保证解决征收补偿对象住房问题的前提下进行,经居民申请并签订具结保证书,各县(市、区)政府,各区管委会核查确有较好条件住房后,应在征收棚户区房屋完成拆迁30日内支付现金。在未支付现金前,应当予以租金补偿,解决棚户区居民临时安置问题。 第十一条政府实行集中安置,应当通过招标等依法合规方式集中采购。房源应当符合区位合适、户型合理
15、、功能齐全、配套完善、价格优惠的基本条件。采购价格应当参照商品房市场价格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水平,按开发企业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招标底价,不得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的市场均价。 第十二条政府实行团购安置,可参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县(市、区)政府,各区管委会组织棚改项目实施单位向棚户区改造居民宣传补偿安置政策,充分征集居民安置意向和房源需求信息,依法签订征收补偿框架协议。 (二)市住房保障部门搭建服务平台,将已办理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和其他符合条件的房源纳入货币化安置范围,中心XX县区范围内各区政府、管委会可通过服务平台了解房源,同时与开发企业对接。各县、市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房源筛选以及与开
16、发企业对接工作。 (三)各县(市、区)政府,各区管委会应当依法通过公开招标、公开竞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措施,选择合适房源。房源确定后,应当及时向棚户区改造居民公布,同时将安置户名单发送至各房源单位。 (四)棚户区改造居民按照协商确定的补偿额度,从各县(市、区)政府,各区管委会领取同等价值的“购房券”,用于购买商品住房。 (五)各县(市、区)政府,各区管委会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选购已经确定的房源,签订商品房买卖备案合同,“购房券”支付购房款的不足部分由棚户区改造居民自行补足。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商品房买卖备案合同及“购房券”到各县(市、区)政府,各区管委会结算资金。“购房券”支
17、付购房款后剩余部分经各县(市、区)政府,各区管委会批准后,可转换为现金支付给棚户区改造居民。 第十三条棚户区居民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如选择货币补偿,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补偿;补偿后仍没有能力购买商品房的,优先予以住房保障。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政府,各区管委会应当加强资金保障,将货币化安置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有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贷款需求的,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应当按照规定报市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对于积极推进和参与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各县(市、区)政府,各区管委会和企业、居民,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货币化安置项目可优先纳入年度保障房建设
18、计划和项目台账,享受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优惠,优先享受棚户区改造政策性贷款支持。提高货币化安置项目在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分配时的权重,货币化安置项目与实物安置项目按1.2:1的比例分配。 (二)棚户区改造居民属于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同时符合提取和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其制定的先提后贷的有关规定,允许其先提取住房公积金,再根据需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优先办理贷款手续,及时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棚户区改造居民因个人房屋被政府征收,利用补偿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对不超过补
19、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对棚户区改造居民利用补偿款自主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实现安置的,免征印花税,其个人取得的补偿款部分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开发企业将普通商品住房出售给实行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居民,或对棚户区改造居民按棚户区改造团购优惠价格销售商品房的,按售出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第十六条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在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政府,各区管委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
20、国家、省、市的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我市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货币化安置工作,满足棚改居民多元化需求,消化存量商品住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健全完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103号)、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XX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XX省财政厅、XX省国土资源厅、XX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进
21、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晋建保字2015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由政府主导实施的、已经列入省、市棚改计划的项目,包括城市棚户区、重点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还迁安置房和城市危房改造纳入城市棚改范围。 第三条棚改货币化安置遵循政府主导、群众自愿、让利于民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执行国家、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程序,在尊重群众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前提下,鼓励棚改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 第四条对本办法实施后批准的棚改项目,应积极引导棚改居民优先选择货币化安置。原已审批的棚改项目,具备 1实行货币化安置条件的,也可采取货币化安置。
22、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棚改货币化安置,包括以下三种方式: (一)政府购买房源安置。指政府集中购买商品房对棚改居民进行安置; (二)政府搭建平台组织棚改居民选购商品房安置。指政府搭建交易平台,组织有购房需求的棚改居民自主购买存量商品房进行安置,政府将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售房的企业或个人; (三)纯货币安置。指政府直接将补偿资金支付给棚改居民,由棚改居民自行通过房地产市场购买、租赁住房或用于其他支出。 第六条政府购买和搭建平台组织棚改居民购买的商品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90145范围内; (二)属于期房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交付使用时间不超过12个月;属于现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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