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证券交易总结报告_1 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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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交易总结报告 1.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5日内,将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报注册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证券公司应当自专用证券账户开立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将专用证券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2.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 3.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各会员应设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使 用的专用交易单元应归属其名下,并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前5个工作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会员会籍办理系统完成部门内信息的填报和专用交易单元的变更手续。 4.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以
2、书面形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的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交易监控报告(如有)。 5.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公司的申报资料一式三份,报送中国证监会两份,证券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一份。证券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由中国证监会决定受理其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将对申报材料的书面意见报送到中国证监会。 6.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外部因素致使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并于调整次日以书面形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调整情况 7.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会员自身、托管机构及与该会员、托管机构有关
3、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应于有关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有关情况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8.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违反规定 动用客户的委托资产,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业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下的罚款 内容总结(1)证券交易总结报告 1.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5日内,将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报注册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2)证券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由中国证监会决定受理其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将对申报材料的书面意见报送到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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