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分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章程(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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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分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章程 医院药事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等药政法规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医院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药事委员会)。为规范药事委员会的各项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药事委员会是医院药事管理的监督权力机构,也是对医院药事各项重要事项做出专门决定的专业技术组织。应在院长及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由药剂科负责。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 第三条组织机构 1.药事委员会由院长和主管业务的副院长、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及有关科室的负责人和具有专业代表性的技术人员组成。 2.药事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
2、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3人。委员7-9人,应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10年以上药品临床使用经验的有专业代表性的各学科专家担任。秘书1人,特邀委员若干人,每次参加药事委员会人员可以采取固定或部分固定并从药事委员专家库中抽签组成。 3.药事委员会分别在朝晖院区、望江山院区下设“药品质量管理小组”、“药品不良反应监察小组”和“合理用药管理小组”三个工作组。工作组设组长1名,组员若干名。组长一般由药事委员会委员兼任。 第四条工作制度 1.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研究医院药事管理的有关问题,必要时可邀请院内外有关专家参加。 2.药事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总结和检查、安排下阶段工作,审核新药和新制剂
3、的报批材料。遇特殊情况可由3名以上委员提议,主任委员同意召开临时会议。 3.药事委员会会议应在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的情况下召开。 4.药事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应经参加会议的一半以上有投票权委员的同意方可通过、颁行。 5.药剂科是药事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落实药事委员会的决议。 6.药剂科是药事委员会的常设机关。在药事委员会闭会期间,药剂科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履行其药事管理职能,做出临时性决定。在此期间遇不能自行处理的事项,应及时向主任或副主任请示,或依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药剂科的所有临时性决定均应在下次药事委员会会议上进行通报,并经会议通过方可成为正式决议。 7.药事委员会秘书协
4、助主任委员收集议案,准备会议议题、资料和文件,负责做会议记录,整理记录,编制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委员通报。秘书应负责建立包括各种原始记录、凭证在内的浙江省人民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会议档案,整理、保存药事委员会的文件和档案。 第五条药事委员会向医院负责,有责任向医院报告工作情况。 第六条每年组织召开药品质量监督和药品不良反应监察研讨会各1-2次,总结交流经验,学习、培训药品监督和药品不良反应监察的知识及技能,同时定期对临床进行合理用药检查,对不合理用药予以评价。 第七条药事委员会委员专家库的产生 药事委员会的委员专家库实行兼职聘任制。一般聘用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特殊情况由药事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提名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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