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货物运输车辆管理办法(二).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危险品货物运输车辆管理办法(二).doc(4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危险品货物运输车辆管理办法 危险品货物运输申报 四、危险货物申报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适载申报(船申报) *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货申报) 1.申报单位 *船申报。应由船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办理。 *货申报。由与承运人订立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托运人(或收货人)办理。船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如无法直接办理船申报、托运人(或收货人)如 无法直接办理申报,可委托经主管机关认可的有危险货物专业申报资质的船代或货代单位办理申报。 2.危险货物申报员 *从事危险货物申报的人员应经过有关危险货物法规和专业技能培训,并经海事部门考核发证。 *申报员分为货物申报员和船舶申报员。
2、申请培训发证的申报员应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 *申报人所进行的危险货物申报,是代表单位对危险货物的适运状况进行声明的。因此,申报人应能代表单位对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3.申报时限 *船申报 进港、过境:应在船舶靠泊三天前(航程不足三天的,在驶离出发港之前)。出港:应在船舶装货24小时前。 *货申报 出港。应在货物装船24小时前。 散装液态货物进港。应在船舶靠泊三天前,航程不足三天的,在驶离出发港之前。 4.申报单证 *办理危险货物申报,应使用统一格式的危险货物申报单证。 *申报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妥单证上的有关货物运输作业的情况和申报单位、申报员信息,及紧急联系的通讯方式等
3、。 5.附送材料 *船申报 (1)船舶载运集装箱箱危险货物进港或过境,应附送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2)船舶载运包装危险货物出港和散装液态货物进出港、过境,应附送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3)船舶载运中转危险货物,应在申报单上加盖“中转”章,并附送装货港签发的“货申报”单。 *货申报 (1)装载包装危险货物,应当提交经交通部认可的包装检验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合格证明。 (2)使用可移动罐柜装运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经主管机关登记认可的充罐作业点出具的货物装载情况的相关资料和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 (3)使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经主管机关培训考核的装箱检查员签署和经主管机关登
4、记认可的装箱单位签章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4)使用压力容器装运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由交通部规定的压力容器检测机构 出具的压力容器安全性能证书。 (5)装载放射性物品的,应当提交该货物的放射性剂量证明。 (6)装运限量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该货物的限量危险货物证明。 (7)装运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按“未另列明”项装运的危险货物、同一品名因其成份含量不同而具有不同危险特性的货物、具有二种以上的危险特性的货物、需拼箱出运的危险货物以及其它需要说明技术状况的货物,应当提交包装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 (8)装运散装液态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承运船舶适装证明、码头作业许可证、散装液态化学品技术说明书。对拟
5、过驳作业的货物应附经核准的一般船舶过驳作业许可证。 (9)装运货况有特殊安全要求的,应当提交相关的货况安全适运证明。 (10)托运内贸民用爆炸品应当提交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按规定核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 6.单症流转 *流转。有关船舶和货物申报单各一式三份,经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后,其中二份退申报人;一份留主管机关存查。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其中一份由申报人转送港口作业单位; 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其中一分由申报人转送承运船舶。 *申报单证的有效期为。经主管机关核准后,7天内有效。 7.未列名危险货物 托运有关规则未列名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于托运前向主管机关提交有效的注明其性质的有关材料,经主管机关按规定审批后,按相应“未另列明”项办理。 8.变更申报 因故需改船或改航次出运的货物,应当提交下列单证,经审核后,方予办理申报变更手续: (1)更改原因的书面报告; (2)货物申报单原件二份; (3)或经认可的船舶代理出具的退关、漏装、短装证明等。 第 4 页 共 4 页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