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股东会决议及公司章程参考范本适用于2-50人有限公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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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下股东会决议及公司章程参考范本适用于2-50人有限公司(不设董事会)设立登记,斜体红字为提示内容,请在制定文书时将有关提示全部删除) 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时间: 年 月 日地点: 本次会议已于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出席会议股东: 、 、 (按实际股东人数填写股东姓名或名称)共代表 %表决权,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会议决定: 一、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制定公司章程。2、 公司股东会由 、 组成。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 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设经理一人,由 担任;设监事一人,由
2、担任。经审查,以上人员不属公司法第146条所指人员。三、设公司秘书,由 担任。经审查,以上人员不属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第33条所指人员,符合任职条件。 股东签署: 年 月 日公司章程制定提示1、以下章程参考范本适用于2-50个股东并设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2、参考范本中有下划线的,由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3、参考范本中非货币财产是指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根据实际出资情况补充;4、经营范围中的经营项目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拟定,属于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前须经审批的项目,应当取得相关审批后办理设立登记。5、本参考范本仅供参考,申请人可依据法律、法规自行制定,但公
3、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商事登记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作相应修改。 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三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四条 公司名称为: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条 公司住所: 珠海市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 公司在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须经许可经营的项目,应当向有关许可部门申请后,凭许可审批
4、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经营。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按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第八条 公司股东共 个,分别是:1、姓名(名称):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住所: ;2、姓名(名称):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住所: 。 (以上内容按股东是自然人或企业法人、社团法人等进行填写,股东较多的可按序号自行增加或减少该内容,填写完后删除本提示)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1、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 其他: )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
5、缴出资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 %,其中:实缴出资 万元,未缴出资于 年 月 日前缴足。2、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 其他: )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 %,其中:实缴出资 万元,未缴出资于 年 月 日前缴足。(以上内容由申请人按股东实际情况进行填写,股东较多的可按序号自行增加或减少该内容,填写完后删除本提示)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三)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
6、利;(四)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按照增资前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认缴新增出资;(五)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六)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认缴
7、金额出资的,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四)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六)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八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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