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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江南区苏圩镇初级中学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第三章基本制度第四章教职工第五章学生第六章财务管理第七章学校与社会第八章交流与合作第九章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为全面推进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学校的政治核心作用,推动学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南宁市江南区苏圩镇初级中学。学校简称:苏圩镇中。校址:南宁市江南区友谊路苏圩段21号。第三条 办学性质和任务:南宁市江南区苏圩镇初级中学是是一所实施三年制初中义务教育的完全公有制教育事业单位,由南宁市江南
2、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具有法人资格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办学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全面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方针,积极发展学生核心素养,为江南区的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五条 办学理念和发展目标:学校以“成人成才,共享幸福”为办学理念,以建书香校
3、园,育谦谦学子为办学目标,努力打造一所具有区域特色的农村寄宿制学校。第六条 学校文化核心和校训:以“书虚”为学校文化核心,以“书读五车,虚怀若谷”为校训。 第七条 学校三风、口号和校歌:校风勤勉博学,谦和包容;教风务实教书,爱心育人;学风勤实读书,谦恭做人。以“勤实读书,报孝家国”为口号,以清香谣为校歌。 第八条 学校全体师生应具有教书育人、读书做人基本素质。第九条学校坚持以人为本,以学生为本、以教师为本。学校以教学为中心,全体教职工都有育人的责任;保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是学校最重要的工作。 第十条 学校师生员工应具备热爱祖国、热爱学校的精神,处事准则以学校为重。学校的良性发展
4、是全体师生员工努力的目标。第二章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代会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务处、德育处(含政教处、校安办、社团部)、后勤处、党政办,分别设处主任和副主任,均为学校行政中层干部,负责部门工作,由副校长直接管理,接受校长领导。 第十三条 各处主任和副主任的聘任,按管辖权限,由校长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名候选人,交党支部组织考核,获得半数以上教职工同意,即由校长聘任。各处主任任期三年,任期满后再按此程序续聘或另聘。学校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增设与撤消,也要按此程序进行。学校中层干部要能上能下。 第十四条 学校校长更换
5、,原各处主任应主动辞职,由新任校长按任用制度再行续聘或另聘。但在辞职未获新任校长批准前,原各处主任仍要继续承担相应工作。学校校长要继承和发扬校园文化,不得私自更改办学理念和学校发展方向。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以教师为主体的民主参政机构,每届任期三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大会,审议学校重大制度和重大事项。教代会日常工作机构是工会,工会主席及委员由教代会主席及成员担任。 第十六条 学校各种机构和人员的设置,要依据精简高效的原则,鼓励合并兼任,减少机构数量和人员编制。第三章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学校重大事情、重要建设、重大开支,由校长召集行政会议讨论后交教代会审议
6、通过,然后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 第十九条 学校在定编定员定岗、职称评聘、工资分配等人事政策上,执行与上级政策和学校发展相适应的人事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师生员工创优争先,为学校争荣誉;对有突出贡献的师生员工,学校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 学校施行精细化管理,采用启发式教学,大力推行“圩式”课堂,尊重师生差异,扬长避短,因材施教;积极支持教师开展教育科研,广大教师应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科研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弘扬扶贫助困的精神,关心资助贫困学生,建设和谐校园。 第二十三条 学校提倡老有所为、老有所养,关心离退休
7、人员,发展老龄事业。第四章教职工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的调动、聘用、晋级按照上级政策规定和相应程序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履行教师职责,遵守人事聘任合同,认真完成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认真履行专业技术职务的职责;非专业技术人员,按职员、工人的相应工作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有担任班主任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为保障正常教学秩序,教职工必须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和接受临时工作任务。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1.参与民主管理学校和获得政治荣誉; 2.根据有关政策和校内分配办法,按
8、时获得工资和各种奖金、津贴及补贴; 3.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及社会保障待遇; 4.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参加培训;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节假日和寒暑假带薪休假,以及女性工作人员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 6.劳动保护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 7.国家规定的因公负伤、致残及非因公或因病死亡的待遇; 8.国家规定的其它待遇; 9.学校教职工约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做出相应处理甚至调离、解除合同: 1.严重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2.拒绝接受学校合理工作安排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4.言行严重不负责任,损害学校
9、利益和名誉,造成恶劣后果及影响的; 5.患病或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6.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教育教学效果差,学生、家长反映强烈的; 7.职员、工人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工作效果差,教师、学生反映强烈的; 8.从事第二职业,影响本职工作,师生员工和社会反映强烈的。第五章学生 第三十条 学籍管理 (一)学校按照南宁市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南教【2015】8号)、南宁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南教【2015】9号)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二)严格管理学籍,专人负责
10、,每学期进行两次学籍核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及时解决。 (三)积极防止学生辍学,发现学生未到校,班主任应及时报告学校,并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并做好相应劝返工作。 (四)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学校取消留级制度。第三十一条 学生评价(一)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二)学校每学年开展各项评优评先活动,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激励性的评价和奖励。第三十二条 学生资助学校在学生资助方块中,严格按照南宁市以及江南区的资助相关文件要求,积极开展惠民、为民办实事等资助政策的宣传,为符
11、合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提供帮助,符合条件的学生都有可能获得相关的补助。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补助的条件:在校寄宿的民族班学生及库区移民学生、孤儿、特殊教育学生、农村及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低收入计生户子女、低收入家庭子女、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贫困立卡户子女及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在校学生。资助工作政策性强,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其他行政领导和班主任等为成员的评审领导小组,健全监管机制,体现资助政策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学校坚持以打造“型男淑女”为抓手,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发展学生核心素质,成人成才,为学生
12、终身发展奠基。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充分调动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积极性,培养学生自我管理的能力。 第三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在校生有加入学校内学生组织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受到教职工尊重;学生也应尊重教职工,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生的学习成绩、评语以及个人其它隐私,受到保护,要控制知晓范围。 第三十八条 学生成绩优秀、为学校争得荣誉,学校给予奖励;学生违反规章制度,要受到相应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完成初中阶段义务教育,按考核情况可获得毕业证或结业证。 第四十条 学生在校受到处分,可以在改正错误后,提出申请,撤消处分。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权抵制向学生、家长推销商业性产品的行为;学生家长有
13、权拒绝利用工作之便向学生家长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必须按要求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和上级财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三条 学校按教学为中心的原则,使用学校经费。妥善管理学校经费和校产,经费管理要遵循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所有开支,必须经校长签字同意。 第四十五条 学校大项建设和大宗采购,按要求进行招标;未达招标要求的较大采购,要经学校行政会议讨论通过,并向教代会通报。 第四十六条 学校经费原则上要专款专用;每年要做好经费预、决算,由校长审查后向教代会报告。 第四十七条 坚持校务公开、财务公开制度,财会人员按要求公布每月财务收支、工资发放情况。第七章学校与社会 第四
14、十八条 学校校产要妥善保管,如要改变其使用权属,必须经教代会表决通过;但不得违反政策法规。 第四十九条 学校尊重学生家长对办学的有关意见;全体教职工要尊重学生家长,主动与家长交流,要通过各种途径向学生家长通报学校、班级、学生的情况。 第五十条 在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学校师生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和社会实践;学校场地设施也可向社会有条件开放。第八章交流与合作 第五十一条 学校鼓励对外交流,互相学习。 第五十二条 校与校交流一般按对等原则交流;学校也应主动与知名学校开展学习交流活动。第五十三条 学校间交流合作,由学校统一安排。鼓励各部门各年级与其它学校开展对等交流活动;部门年级的交流活动要报校
15、长处批准,方可安排经费。第九章责任 第五十四条学校师生员工均应自觉遵守学校章程。 第五十五条违反学校章程,由学校以批评教育、经济措施、行政措施等方式做出相应处理。 第五十六条教职工对章程执行情况或学校做出的处理意见不服,可以向教代会提出申诉,由教代会进行复议并向学校行政会议提交意见。复议期间不得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的开展。 第五十七条教代会对校长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向校长提出建议。校长对教代会通过或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可提请教代会复议。如仍有不同意见,由党支部进行协调,必要时由校长和学校工会分别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执行细则说明见学校各部门的规章制度和管理细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六十条 学校根据需要或涉及学校登记事项变更时可以修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行政会议讨论通过,然后交教代会审议表决并获过半多数赞成,通过后予以发布实施。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后报江南区教育局办公室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教代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一日由第三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二0一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南宁市江南区苏圩镇初级中学 二0二一年七月一日修订 第 13 页 共 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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