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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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word 可编辑资料 - - - - - - - - - - - - -第一章总就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治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其次条企业应建立药品质量治理体系;该体系 包括影响药品质量的全部因素,是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所需的有组织、有方案的全部活动总和;第三条本规范作为质量治理体系的一部分,是 药品生产治理和质量掌握的基本要求,以确保连续稳固地生产出适用于预定用途、 符合注册批准或规定要求和质量标准的药品, 并最大限度削减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的风险;第四条本规范为药品生产质量治理的基本要求;附录为
2、药品生产质量治理的特殊要求,适用于相关的药品或生产质量治理活动,可依据情形适时修订;第五条本规范不包括有关环境爱护、劳动安全等治理要求;第六条企业应诚恳守信地遵守本规范;第七条企业可以采纳经过验证的替代方法,达到本规范的要求;其次章质量治理第一节原就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并实施符合质量治理体系要 求的质量目标, 将药品注册中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全部要求, 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掌握及产品放行、 发运的全过程中, 确保所生产的药品适用于预定的用途,符合注册批准或规定要求和质量标准;第九条企业高层治理人员应确保实现既定的质 量目标, 各部门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应共同参加并承担各自的责任
3、;第十条企业应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 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供应必要的条件;其次节质量保证第十一条质量保证是质量治理体系的一部分;企业必需建立质量保证系统, 应以完整的文件形式明确规定,并监控其有效性;第十二条质量保证应确保符合以下要求:1. 药品的设计与研发应考虑本规范的要求;2. 明确规定生产治理和质量掌握活动,保证本规范的实施;3. 明确治理职责;4. 保证生产以及选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正确无误;5. 确保中间产品所需的掌握以及其它中间掌握得到实施;6. 确保验证的实施;7. 严格按各种书面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8. 只有经质量受权人批准,每批产品符合注册
4、 批准以及药品生产、 掌握和放行的其它法规要求后, 方可发运销售;产品放行审核包括对相关生产文件 和记录的检查以及对偏差的评估;9. 有适当的措施保证贮存、发运和随后的各种处理过程中,药品质量在有效期内不受影响;10. 制定自检操作规程, 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第十三条药品生产质量治理的基本要求:1. 明确规定生产工艺,系统地回忆并证明其可连续稳固地生产出符合标准的产品;2. 关键生产工艺及其重大变更均经过验证;3. 已配备所需的资源,至少包括:(1) 具有适当的资质并经培训合格的人员;(2) 足够的厂房和空间;(3) 适用的设备和修理保证;(4) 正确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和
5、标签;(5) 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6) 适当的贮运条件;4. 使用清晰精确的文字,制定相关设施的操作规程;5. 操作人员经过培训, 能按操作规程正确操作;6. 生产全过程有仪器或手工的记录,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所要求的全部步骤均已完成,产品数量和质量符合预期要求,重大偏差经过调查并有完整记录;7. 能够追溯批产品历史的完整批记录和发运记录,应妥当储存、便于查阅;8. 尽可能降低药品发运的质量风险;9. 建立药品召回系统,可召回任何一批已发运第 1 页,共 25 页 - - - - - - - - - -精品word 可编辑资料 - - - - - - - - - - - - -销售的产品
6、;10. 审查药品的投诉, 调查导致质量缺陷的缘由, 并实行措施,防止再次发生类似的质量缺陷;第三节质量掌握第十四条质量掌握包括相应的组织机构、文件 系统以及取样、 检验等, 确保物料或产品在放行前完成必要及相关的检验, 确认其质量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或发运;第十五条质量掌握的基本要求:1. 应配备适当的设施、 仪器、设备和经过培训的人员,有效、牢靠地完成全部质量掌握的相关活动;2. 应有批准的操作规程, 用于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取样、检查、检验以及产品的稳固性考察, 必要时进行环境监测,以符合本规范的要求;3. 由经授权的人员按规定的方法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
7、、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取样;4. 检验方法应经过验证或确认;5. 应有仪器或手工记录, 说明所需的取样、 检查、检验均已完成,偏差应有完整的记录并经过调查;6. 物料、中间产品、 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必需依据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检验,并有记录;7. 物料和最终包装的成品应有足够的留样,以备必要的检查或检验;除最终包装容器过大的成品外, 成品的留样包装应与最终包装相同;第四节质量风险治理第十六条 质量风险治理是对整个产品生命周期进行质量风险的识别、评估、掌握、沟通、回忆的系统过程,运用时可采纳前瞻或回忆的方式;第十七条应依据科学学问及体会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并将质量风险与爱护患者的最终目标相关联,以保证产
8、品质量;第十八条质量风险治理应与存在风险的级别相适应,确定相应的方法、措施、形式和文件;第三章机构与人员第一节原就第十九条企业应建立治理机构, 并有组织机构图;质量治理部门应独立于其它部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掌握的职责;依据企业的实际情形,质量治理部门可以分别设立质量保证部门和质量掌握部门;其次十条 质量治理部门应参加全部与质量有关的活动和事务,负责审核全部与本规范有关的文件;质量治理部门人员的职责不得托付给其它部门的人员;其次十一条 企业应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含学历、培训和实践体会)的人员从事治理和各项操作,应明确规定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的职责;全部人员应明确并懂得自己的职责,熟识与其
9、职责相关的要求,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包括上岗前培训和连续培训;其次十二条 不同岗位的人员均应有具体的书面工作职责,并有相应的职权,其职能可托付给具有相当资质的指定代理人;每个人所承担的职责不应过多,以免导致质量风险;岗位的职责不得有空缺,重叠的职责应有明确的说明;其次节关键人员其次十三条关键人员至少应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治理负责人、质量治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 关键人员应为企业的全职人员;质量治理负责人和生产治理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质量治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其次十四条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为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依据本规范要求生产药品,企业负责人应负责供应必要的资
10、源配置,合理方案、组织和和谐,不得干扰和阻碍质量治理部门独立履行其职责;其次十五条生产治理负责人1. 资质生产治理负责人应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三年从事药品生产的实践体会和至少一年第 2 页,共 25 页 - - - - - - - - - -精品word 可编辑资料 - - - - - - - - - - - - -的药品生产治理工作体会, 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学问培训;2. 生产治理负责人应履行的主要职责:(1) 确保药品按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生产、贮存,以保证药品质量;(2) 确保严格执行工艺规程和生产操作相关的各种操作规程;(
11、3) 确保批生产记录和批包装记录经过指定人员审核并送交质量治理部门;(4) 确保厂房和设备的爱护保养,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5) 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6) 确保生产相关人员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连续培训,并依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其次十六条质量治理负责人1. 资质质量治理负责人应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的药品生产质量治理实践体会和至少一年的药品质量治理工作体会, 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学问培训;2. 质量治理负责人应履行的主要职责:(1) 确保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符合注册批准的要求和质量标准;
12、(2) 确保完成和监督批记录的放行审核;(3) 确保完成全部必要的检验;(4) 批准质量标准、取样方法、检验方法和其它质量治理规程;(5) 审核和批准全部与质量有关的变更;(6) 确保全部重大偏差和检验结果超标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准时处理;(7) 批准并监督托付检验;(8) 监督厂房和设备的爱护情形,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9) 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审核和批准验证方案和报告;(10)确保完成自检;(11)批准和评估物料的供应商;(12) 确保全部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投诉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准时正确的处理;(13)确保完成产品的连续稳固性考察方案,供应稳固性考察的数据;(14)确保完成产品质量回
13、忆分析;(15) 确保质量掌握和质量保证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连续培训,并依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其次十七条生产治理负责人和质量治理负责人通常有以下共同的质量职责:1. 审核和批准操作规程和文件;2. 审核和批准产品的工艺规程;3. 监督厂区卫生状况;4. 确保关键设备经过确认、外表校准在有效期内;5. 确保完成生产工艺验证;6. 确保企业全部相关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 前培训和连续培训, 并依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7. 批准并监督托付生产;8. 确定和监控物料和产品的贮存条件;9. 储存记录;10. 监督本规范执行状况;11. 为监控某些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而进行检查、调查和取样;
14、其次十八条质量受权人1. 资质质量受权人应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高校本科的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 至少具有五年药品生产和质量治理的实践体会,从事过药品生产过程掌握和质量检验工作;2. 质量受权人应具有必要的专业理论学问,并 经过与产品放行有关的培训,方能独立履行其职责;3. 主要职责:(1) 必需保证每批已放行产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规、药品注册批准或规定的要求和质量标 准;(2) 在任何情形下, 质量受权人必需在产品放行前对上述第 (1) 款的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并纳入批记录;应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质量受权人的独立性,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不得干扰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职 责;第
15、 3 页,共 25 页 - - - - - - - - - -精品word 可编辑资料 - - - - - - - - - - - - -第三节培训其次十九条企业应指定部门或专人负责培训治理的工作,应有经生产治理负责人或质量治理负责人审核或批准的培训方案或方案,培训记录应予储存;第三十条与药品生产、质量有关的全部人员都应经过培训,培训的内容应与每个岗位的要求相适应;除进行本规范理论和实践的基础培训外,仍应有相关法规、相应岗位的职责、技能培训和连续培训, 连续培训的实际成效应定期评估;第三十一条高风险操作区(如:高活性、高毒 性、传染性、 高致敏性物料的生产区)的工作人员应接受特地的培训;第四节
16、人员卫生第三十二条全部人员都应接受卫生要求的培 训,企业应建立人员卫生操作规程,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员对药品生产造成的污染风险;第三十三条为满意企业的各种需要,人员卫生操作规程应包括与健康、 卫生习惯及人员着装相关的内容;生产区和质量掌握区的工作人员应正确懂得相关的卫生操作规程; 企业应实行措施确保人员卫生操作规程的执行;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实行措施保持人员良好的健康状况, 并有健康档案; 全部人员在聘请时均应接受体检;初次体检后, 应依据工作需要及人员健康状况支配体检;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应每年至少体检一次;第三十五条企业应实行适当措施,防止传染病或体表有伤口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或对药品质 量有
17、不利影响的生产;第三十六条应限制参观人员和未经培训的人员 进入生产区和质量掌握区;不行防止时, 应事先就个人卫生、更衣等要求进行指导;第三十七条任何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均应按规定更衣;工作服的选材、 式样及穿戴方式应与所从事的工作和空气干净度级别要求相适应;第三十八条进入干净生产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第三十九条生产区、仓储区应禁止吸烟和饮食,禁止存放食品、 饮料、香烟和个人用药品等非生产用物品;第四十条操作人员应防止裸手直接接触药品、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设备的表面;第四章厂房与设施第一节原就第四十一条厂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爱护必需符合药品生产要求,应能最大限度 防止污染、
18、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便于清洁、操 作和爱护;第四十二条 应依据厂房及生产防护措施综合考虑选址,厂房所处的环境应能最大限度降低物料或药品遭受污染的风险;第四十三条企业应有干净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 生产、行政、生活和帮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相互阻碍; 厂区和厂房内的人、 物流走向应合理;第四十四条应对厂房进行适当爱护,应确保维修活动不影响药品的质量;应依据具体的书面操作规程对厂房进行清洁或必要的消毒;第四十五条厂房应有适当的照明、 温湿度和通风,确保生产和贮存的药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能 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影响;第四十六条 厂房的设计和安装的设施应能
19、有效防止昆虫或其它动物进入;应实行必要的措施, 防止所使用的灭鼠药、杀虫剂、烟熏剂等对设备、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或成品造成污染;第四十七条应实行适当措施, 防止未经批准人员的进入;生产、贮存和质量掌握区不应作为非本 区工作人员的通道;第四十八条应储存厂房、公用设施、固定管道建造或改造后的竣工图纸;其次节生产区第四十九条为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应依据所生产药品的特性、工艺流程 及相应干净度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并 符合以下要求:1. 应综合考虑药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数个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评估报告;2. 生产特殊性质的药品
20、,如高致敏性药品(如 青霉素类)或生物制品(如卡介苗或其它用活性微 生物制备而成的药品) 必需采纳专用和独立的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青霉素类药品产尘量大的操作区 域应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经净化处理第 4 页,共 25 页 - - - - - - - - - -精品word 可编辑资料 - - - - - - - - - - - - -并符合要求, 排风口应远离其它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3. 生产 -内酰胺结构类、 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必需使用专用设施 (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 并与其它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4. 生产某些激素类、 细胞毒性类、 高活性化学药品应使用专用设施 (如独立
21、的空气净化系统) 和设备; 特殊情形下,照实行特殊防护措施并经过必要的验证,上述药品制剂就可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5. 用于上述第 2、3、4款中药品生产的空气净化系统,其排风应经净化处理;6. 药品生产厂房不得用于生产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非药用产品;第五十条生产区和贮存区应有足够的空间,以 有序地存放设备、 物料、中间产品、 待包装产品和成品,防止不同药品或物料的混淆,防止交叉污染, 防止生产或质量掌握操作发生遗漏或差错;第五十一条应依据药品品种、生产操作要求及外部环境状况配置空调净化系统,使生产区有效通 风,并有温度掌握、 必要的湿度掌握和空气净化过滤, 保证药品的生
22、产环境;干净区与非干净区之间、 不同级别干净区之间的压差应不低于 10帕斯卡,相同干净度级别不同功能的操作间之间应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 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口服液体和固体制剂、 腔道用药(含直肠用药) 、表皮外用药品生产的暴露工序区域及其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终处理的暴露工序区域,应参照“无菌药品 ”附录中 D 级干净区的要求设置,企业可依据产品的标准和特性对该区域实行适当的微生物监控措施;第五十二条干净区的内表面(墙壁、地面、天 棚)应平整光滑、 无裂缝、 接口严密、 无颗粒物脱落, 防止积灰,便于有效清洁和必要时进行消毒;第五十三条 各种管道、照明设施、风口和其它公用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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