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教育局贯彻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实施方案 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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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局贯彻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实施方案 行政问责制实施办法行政问责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各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职责,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效能意识,促进恪尽职守、依法检测,为服务对象和客户提供科学、公正、高效、满意的服务,根据XX省质监系统行政问责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问责坚持权责统 一、赏罚分明、责罚适当、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加强对干部的监督与发挥干部主观能动性相结合,确保问责工作健康发展。 第三条XX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各所、部门正副职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
2、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四条各所、部门正副职负责人对岗位职责内发生的应该问责行为承担直接责任;各所、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所管辖部门发生的应该问责行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问责事项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三、滥用职权、违规检测; 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五、不求进取、平康无为; 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七、态度野蛮、作风粗暴; 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十、工作不力、处置不当。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六条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
3、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纯使用或并用。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按相应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
4、行政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年内出现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九条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服务对象、客户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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