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XX市建筑节能专题调研报告 (3)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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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建筑节能专题调研报告 XX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015-2-8 XX市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36号 2014年8月29日XX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XX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已经2014年11月28日XX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2月31日 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XX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决定 (2014年11月28日XX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X
2、X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XX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XX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XX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014年8月29日XX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8日XX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新建民用建筑节能 第三章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第四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3、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及工业建设项目中的办公和辅助建筑。 第三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推动节能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示范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建筑节能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4、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城乡规划、住房保障、统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本市鼓励和支持住宅产业现代化,通过科技创新不断提高民用建筑节能水平。 鼓励和扶持太阳能、空气能、水能、地热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天然采光、自然通风、遮阳、余热废热利用、雨水收集利用等节能技术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 鼓励民用建筑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新建民用建筑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的,其面积可以按照XX市城市绿化管
5、理条例折算为附属绿地面积。 第六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下列活动: (一)奖励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示范项目; (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三)可再生能源和节能新技术在民用建筑中的推广和应用; (四)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五)绿色建筑和住宅产业现代化的示范、推广; (六)建筑节能新技术的研究开发; (七)建筑节能技术标准的研究与编制; (八)建筑节能知识公益宣传;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民用建筑节能活动。 第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经济和信息化、住房保障、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本级民用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
6、划,并与相关规划衔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民用建筑节能信息管理系统,对民用建筑节能基本信息和建筑能耗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既有民用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耗指标和寿命周期等调查统计,并将统计信息纳入国家、省、市建筑节能信息管理系统。 新建、改造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并接入市建筑节能信息管理系统。 第九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在民用建筑工程上的应用示范。获得各类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建设项目,可以在按照规定授予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荣
7、誉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条对利用可再生能源超过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且符合资源利用相关要求的民用建筑项目,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并按照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新建民用建筑节能 第十一条鼓励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工程优先选用列入推广目录的节能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在民用建筑建设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严格控制使用列入限制使用目录的高耗能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二条编制城、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新建民用建筑节能要求确定民用建筑的布局、形状、朝向、采光和自然通风,综合考虑建筑物能耗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十三条本市推行绿
8、色园区建设。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在各类园区建设中,应当按照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进行绿色园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 本条例所称的绿色园区,是指按照生态、低碳理念进行规划设计,充分体现资源节约、保护环境的要求,集中连片发展绿色建筑的园区。 绿色园区建设技术规范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招标文件中明确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标准,并纳入委托设计合同。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实施工程监理的,应当将建筑节能要求纳入监理合同。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违反新建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
9、。 第十五条建筑面积超过一千平方米的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完成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后,应当组织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节能评估,编制建筑节能登记表或者建筑节能评估报告。 达到下列规模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委托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编制建筑节能评估报告: (一)建筑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的单体建筑; (二)总建筑面积超过两万平方米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公共建筑; (三)总建筑面积超过五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 编制建筑节能评估报告的建设项目,不再编制建筑节能登记表。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民用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以及技术规范进行节能设计和节能评估。 民用建筑节能评估
10、机构开展节能评估活动,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对成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未经备案的节能评估机构,其所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节能审查的依据。 第十七条十二层以下的新建居住建筑、超过十二层的新建居住建筑的逆六层,应当将太阳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验收,但高度超过一百米的建筑除外。 有集中生活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当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或者余热、废热等能源。 新建保障性住房、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以及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采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或者热水供应等。 第十八条依照XX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需要进行工程初步设
11、计文件审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将建筑节能登记表或者建筑节能评估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但组织专家论证或者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时,建设单位提交建筑节能审查意见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设计篇(章)进行专项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节能审查意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予出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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