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制度(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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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制度 威宁县水利局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威宁县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威宁县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或派驻机构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威宁县投资5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重要设备
2、材料采购、勘察设计、监理招投标活动由威宁县水利局实施行政监督。其它项目由项目所在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监督,其中大中型水利工程的招投标活动要接受毕节地区水利局的业务指导。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自觉接受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四条威宁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一般采取事前报告、事中监督和事后备案的方式进 1 行。行政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对招标准备工作的监督。 1、招标工作应具备的条件是否满足有关规定和要求; 2、招标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3、接受招标报告备案,核查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对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
3、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具体安排等(即招标报告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及媒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对资格审查(含预审和后审)的监督 1.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 2.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仍在处罚期限内或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信用等方面存在劣迹进行审查; 3.是否存在歧视、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三)对开标的监督 1.开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 2.对设有标底的,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公布
4、,标底编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3.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公开。 (四)对评标的监督 1.评标专家抽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评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评标方法、标准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工作人员是否履行相关评标工作原则,是否遵守主动回避制度。评委及评标工作人员随身携带的所有通讯工具统一由监督人员集中管理,确需对外联系的,使用指定的通讯工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工作人员在评标期间不得离开评标地点外出活动,不得与非评标人员谈论有关评标内容。 5.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向评标委员会提交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下载的所有投标人的信用档案资料(注:此条待信用
5、记录系统正式启用后正式执行)。 6.评标报告的讨论及通过、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对定标的监督 1.定标原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 2.核查定标原则、定标结果和定标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 3 定。 3、接受招标人提交的评标报告备案、中标通知书备案、招投标情况总结备案。不履行相关备案的文件为无效文件。 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须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第七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原则上应在威宁县水利局的推荐名单上选取,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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