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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政局住房救助实施方案 一、方针原则 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要按照“科学规划,规范设计,经济实用,合理布局,规避灾害,确保质量”的原则和“政府领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工作方针,充分尊重农村困难群众意愿,采取自建为主,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加快建房进度,提高建房质量,坚持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小城镇人居环境治理相结合,与扶贫开发工作和改善群众生活相结合,与“减灾安居工程”相结合,切实增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的抗灾减灾能力,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 二、救助范围 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必须严格按照赣府厅发201147号文件的规定,只救助农村低保对象中无房户、危房户和
2、住房处于自然灾害严重地段,不适合居住的新建、重建住房和救助农村分散五保供养对象维修住房。 三、救助标准 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救助标准原则上定为:农村低保户常补对象建房每户救助15000元,非常补对象建房每户救助10000元;农村五保对象维修住房,根据房屋破损程度实施分档救助,救助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500元。有如下情况之一的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不列入救助之列: 1、已列入五年规划重建、新建的家庭不得救助其维修住房; 2、已救助维修的住房不再列入重建、新建五年规划; 3、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中的无房户和危房户,统一纳入集中供养,不再救助其新建、重建住房; 4、至2012年6月1日止,凡女满55周岁
3、、男满60周岁的农村低保户应投靠子女,原则上不列入农村困难群众危改造救助。 四、对象认定 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救助对象的认定必须坚持个人申请、村委会评议、乡镇评审、县民政局审核、市民政局审批的工作程序。在评议、评审、审核时,都必须上门调查核实,具体了解实际情况和征求村民的意见。村委会评议情况、乡镇评审情况和民政部门审核、审批结果都必须在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如无反馈意见,将最后确定为危房改造救助对象,并落实救助资金。所有救助对象还必须与所在乡(镇)民政所签订县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协议书。协议内容包括:开竣工时间、救助标准、现房拆除、违约责任等。 五、资金管理 1、救助资金的筹集。农村困
4、难群众危房改造救助资金,由省财政统一安排,县财政集中管理,统一使用,民政部门负责发放管理。 2、救助资金的发放。对农村困难群众建房,经乡(镇)政府核实,确认建房户符合当地统一规划和建房计划要求,按建房进度分二次拨付建房救助资金,基础工程完工后,先预拨50%的救助资金,待新建住房一层封顶后,且建房户现有住房已拆除,建房救助资金全部拨付到位。对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维修住房救助资金,经乡(镇)民政所核实,确认维修住房符合维修计划要求,并已完工,维修救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位。救助资金全部通过“一卡通”形式直接拨付到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户手中。 3、救助资金的管理。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救助资金,要确保用在
5、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项目上,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救助资金的跟踪审计和监督检查。对贪污、挪用、克扣、私分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救助款物者要严肃查处。 六、优惠政策 为了保证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顺利进行,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大力支持、简化程序、依法办事、尽量优惠”的原则,凡涉及到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的收费项目,全部实行零收费。中介组织的服务性收费要做到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尽量做到少收费,零收费。 各乡(镇)要结合当地实际,相应出台有关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的优惠政策,为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创建有利条件。 七、方法步骤 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
6、造工作,要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先重后轻、先急后缓”的原则,按照以下几个阶段开展工作。 1、宣传发动。为了让广大群众了解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救助政策,省民政厅专门编印了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政策解答小册子,各地要及时发放到村、组,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在全县范围内对有关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的救助对象、救助标准进行准确完整的宣传,提高农村困难群众对危房改造工作的认识,动员社会各界都来关心、支持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 2、突击重建。全县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要在六月中旬全面铺开,确保九月底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全面完成。资金筹措以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户自筹为主,辅之以政府救助、政府减免
7、、保险理赔、银行贷款、社会捐赠、结对帮扶等措施,要动员和组织多方面的力量帮助农村困难群众进行危房改造。 3、检查验收。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开始后,县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地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进度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在危房改造工作各个阶段,要以乡(镇)为单位按以下标准进行验收:乡(镇)成立了高效精干的专门机构,准确完整地开展宣传;危房改造对象与批复相符;新址用地没有纠纷隐患;新建、重建房屋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原有住房及时拆除;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纪违法行为。 八、目标要求 1、为了加强对全县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县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
8、分管民政领导为组长,成员由民政、财政、发改委、国土、水利、建设、扶贫、文广、交通、林业、公安、物价、环保、房管、设计、供电、工商、税务、审计、监察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对危房改造工作中的规划、设计、资金筹集及分配使用和工程质量检查、税收等方面进行统一管理、协调和指导。各有关部门必须各司其职,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我县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各乡(镇)要相应成立以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民政、财政、国土、水利、林业、工商、税务、纪检等为成员组成的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 2、落实危房改造工作责任制。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要实行项目
9、管理,定时间、定任务、定资金、定责任,确保危房改造工作的落实。 3、要注意收集和保存危房改造资料。凡是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的项目,都要有完整的资料备案。既要有个人档案,也要有工作档案。个人档案内容包括:户主申请书、资助住房申请审批表、住房情况调查表、新、旧住房照片、资助住房协议书、住房竣工验收单、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薄复印件、农村低保证复印件、残疾证复印件、农村五保证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工作档案内容包括:村委会评议记录、乡(镇)评审记录、县民政局审核记录、张榜公布情况、上级相关文件等。项目全部竣工后,县民政局要及时写出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总结呈报县委、县政府等四套班子。 4、各地要把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当作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来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上下同心,齐抓共管,努力完成我县今年的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任务。 内容总结(1)4、至2012年6月1日止,凡女满55周岁、男满60周岁的农村低保户应投靠子女,原则上不列入农村困难群众危改造救助(2)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救助资金,要确保用在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项目上,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3)资金筹措以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户自筹为主,辅之以政府救助、政府减免、保险理赔、银行贷款、社会捐赠、结对帮扶等措施,要动员和组织多方面的力量帮助农村困难群众进行危房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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