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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引导、保障、支持和激励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发2021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12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安全生产(含煤炭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和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的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其中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补助资金,并入专项资金管理,但单
2、独核算使用,当年结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示范引导、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制度办法、申报通知、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全过程公开。 第五条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2021年至2021年,到期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对专项资金重新进行绩效评估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二章支持范围及申报条件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及预警机制建设。 (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和省安监局(省煤炭管理局,下同)直管行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无主重大安全隐患治理示范项目。 (三)安全生产
3、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包括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平台建设,应急救援基地及队伍装备建设等。 (四)安全生产执法监管体系建设。包括执法机构装备建设等。 (五)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及遇险事故补助,包括应急救援队伍调用费;征用、租用、购置救援装备及物资;事故遇难人员善后费、伤员医疗救治费;涉险人员疏散、转移、安置费;参与现场救援抢险有关人员、事故伤亡人员家属食宿、后勤保障费用;其他必需的合理开支。上述费用,首先应由保险公司、事故责任单位承担或垫付。如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或者无事故责任单位,由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垫付,再申请专项资金适当补助。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考试体系建设。 (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体
4、系建设。 (八)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示范。 (九)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体系建设。 (十)全省统一规划的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项目。 (十一)安全生产政策法规体系及示范县市区、乡镇建设。 (十二)推动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其他工作。 (十三)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需要支持的重点项目和重要事项。 第七条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 (一)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需加强体系建设的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二)承担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任务的基地或中心; (三)承担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考试、科研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四)依照国家规定取得资质证书、承担了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价、认证任务的省
5、内专门机构; (五)承担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示范、推广的省内注册的合格企业; (六)市州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安全隐患治理实施单位; (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相关部门。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查第八条省安监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全省安全生产现状、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和安全隐患治理进展情况,在每年7月底前下发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申报通知在省安监局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补助资金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单独申报。 第九条中央在湘单位、省属单位项目由在湘一级单位和省直主管部门汇总后向省安监局、省财政厅直接申报。 市州、省直管县市项目由同级安
6、监局和财政局组织申报。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补助资金由市州、省直管县市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向省安监局和省财政厅申报。 项目申报采用纸质资金文件申请与网上在线申报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项目申报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一)重大隐患治理项目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及湖南省安全生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2、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和隐患现场照片。其中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隐患治理项目应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隐患治理设计方案和概算;隐患现场照片应充分反映隐患现状及危害程度; 3、市州县人民政府指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单位文件; 4、治理责任单位出具配套资金承诺函,明确出资的额度和
7、到位时间; 5、治理实施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执照复印件; 6、治理责任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7、其他有关材料。 (二)除重大隐患治理项目外的其他项目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及湖南省安全生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2、项目主要内容介绍、项目预算、资金来源及项目实施方案; 3、申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执照复印件; 4、其他有关材料。 (三)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补助资金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等费用说明,包括总的费用支出,保险公司、事故责任单位承担或垫付资金,事故责任单位无力垫付资金的证明
8、等相关材料; 3、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一条省安监局对上报项目进行汇总,对项目资料真实性、合法性把关并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包括: (一)资格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二)资料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项目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要求进行网上申报。 (三)程序审查。申报项目是否按第九条规定的程序上报。 第十二条省安监局对市州县、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后,连同省本级项目报送省财政厅,会同省财政厅从省有关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年度资金预算规模,于每年11月底前确定下一年度资金支持项目和安排方案。拟支持项目在省安监局和省财政
9、厅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重特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补助资金省安监局、省财政厅初审后报省政府审定,按照省政府审定情况办理。 第四章专项资金下达及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安监局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照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下达专项资金,并将资金安排情况在省财政厅和省安监局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开。 第十四条 每年11月底前,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预计数(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补助资金除外)相应下达市县并编入预算。除据实结算等特殊事项外,专项资金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正式下达。 第十五条省安监局会同省财政厅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进度实施项目建设,省财政厅会同省安监局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提出评价意见,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在省财政厅和省安监局门户网站上同时公开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湖南省安全生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企202116号)同时废止。 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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