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若干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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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若干意见 一、鼓励和支持农村生产经营大户、涉农企业及社会各方力量,围绕农村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全新的法人类型,区别于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行专项管理。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建立章程和制度,合理设置组织机构,规范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设立成员账户,实行社务公开,接受成员监督。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由工商管理部
2、门受理、审查核准,对审查合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5个工作日内颁发营业执照。工商管理部门不收取费用,不进行年度检验。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在乡、村可以利用集体闲置房屋为其提供办公场所,合作社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养殖基地所需用地,在不改变农用地用途的情况下,依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予以解决。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指标。 七、政府用于促进农业发展的引导性资金要优先安排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建立原材料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农产品加工企
3、业可享受贷款贴息;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富民小区,以合作社为单位达到一定规模,可享受小区补贴政策;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应优先安排合作社领办人、生产经营技术骨干参加培训。 八、市财政每年设立500万元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对扶持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验收。 九、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创立品牌和名牌。引导、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和使用商标,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产品被评为省、市名牌的,可参照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县域经济的若干意见(沈委发20*6号)予以奖励。 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绿色和有机食品。农
4、民专业合作社获得绿色食品认证,市政府补贴1万元;获得有机食品认证,市政府补贴1.5万元。 十一、农村信用社应优先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贷款。农村信用社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评定,对具备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对农户履约能力和可信任程度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用户信用状况,逐步提高授信额度,对符合条件的信用农户最高授信额度可提高到10万元。 十二、农村信用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贷款给予优惠。放宽贷款用途,凡属农业各生产经营领域和环节,均可使用小额农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允许跨年度使用,最长期限可达3年;实行优惠利率;在建立健全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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