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申报材料要求支持(三).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申报材料要求支持(三).doc(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申报材料要求支持 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第一章创新资金支持对象 第一条省创新资金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择优支持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产业关联度大、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出口创汇的项目。重点支持科技人员(包括外省市、海外留学人员)带技术(成果)在冀创办科技型企业。优先支持产、学、研结合项目,转制研究所项目,高新技术企业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类孵化和产业化基地的创新、创业项目。 第二条承担省创新资金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项目须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知识产权明晰。 (二)申请
2、企业须在河北省境内注册和纳税,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承担项目的科技人员(包括外省市、海外留学人员)须有合法身份的相关证明及学历、专业工作简历,并须具备实施创新项目的能力。 (四)职工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新办企业(开业不足一年)不受此款限制。 (六)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三条省创新资金不支持以下各
3、类项目和企业: 1.不符合国家和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针及产业政策的项目、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或有纠纷的项目、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实施周期超过三年的项目、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以及对社会和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2.已经上市的企业以及上市企业占有50%以上股份的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不好的企业、中方拥有股权不足51%的企业、非技术性的服务企业以及纯贸易企业等。 第二章省创新资金支持方式 第四条省创新资金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资本金投入三种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金融
4、部门已经贷款,扩大生产规模的项目。 2、项目总投资在2021万以下,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二年。 3、贷款贴息额按贷款额年息的50%-100%给予补贴,补贴额度一般不超过50万元。 (二)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新产品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 2、项目总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在项目新增投资中,企业需有与申请创新资金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 3、无偿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一般情况下,企业申请资助数额不大于企业的净资产数额。 (三)资本金投入 资本金投入以引导其
5、它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原则上,可以依法转让,或采取合作经营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收回投资。 列入国家创新基金的项目,视项目和企业情况,原则上按不高于国家资助资金的30%比例给予无偿匹配资助。 根据要求,项目所在市县财政要按2。1的比例对省创新资金支持项目给予资金匹配。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五条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省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创新基金的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结合河北省特点,制定省创新资金的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计划;会同河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分批审批省创新资金支持项目,制订省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向省政府报告省创新
6、资金年度执行情况。组建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该机构为非营利性自收自支事业法人,是省创新资金的运作执行机构,在科技厅和财政厅指导下,负责省创新资金的日常管理,并定期向科技厅、财政厅报告工作。 第六条财政厅是省创新资金的监管部门,参与审议省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计划;参与制订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根据省创新资金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创新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省财政厅将资金经省科技厅,分两批拨入管理中心专用帐户,同时负责对省创新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立项 第七条经管理中心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查论证通过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审定省
7、创新资金项目和国家创新基金的配套资金。项目审定同意后,由省创新资金管理中心直接与承担企业签定省创新资金项目合同;将合同签定后的项目清单抄送财政厅。 第八条省创新资金资助金额分两批下达,根据支持方式不同,首批按批准总额的5080%拨付,待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再拨付余额。 第五章项目验收 第九条省创新资金项目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承担企业向省创新资金管理中心提出项目验收报告。省创新资金管理中心组织验收。 第十条省创新资金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拨付支持资金的余额;对没有完成合同目标、差距较大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停拨经费,限期完成。 第十一条承担省创新资金项目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和省创新资金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省创新资金管理中心报送半年和年度省创新资金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以及所要求的相关附件。 第十二条如发现有关部门或企业、有关人员在项目申请、立项、实施、管理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挪用经费等违反规定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将采取停止受理、通报批评、中止或撤消项目合同等措施;被撤消或中止合同的省创新资金项目,对承担企业进行项目财务清算,并将省创新资金支持的剩余经费如数上缴财政部门。对违纪、违法情节严重者,提交有关部门追究企业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创新资金项目申请。 第 5 页 共 5 页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