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办学章程(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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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培训学校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学校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太原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校的名称是 。办学场地: 。 名称应当符合教育部门及民政部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本校的性质是 。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必须载明:
2、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校办学宗旨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确保正确发展方向。引导从业人员自觉践行社会主义1核心价值观。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学校办学规模是 人,办学层次是中等 (文化、艺术),办学形式是 (全日制、业余面授、函授等)。 第五条 本校的行政审批部门是太原市教育局,法人登记与管理部门是太原市民政局。收费标准的备案与管理由物价部门负责,收费票据与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
3、办者和开办资金 第七条 本校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校运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理事)和监事;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设置董事会或理事会,下同。 (三)有权查阅董事(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校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第八条 本校开办资金为 万元,出资者为 ,属个人投资。学校存续期间,开办资金不得被抽逃、挪用,只能用于学校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九条 本校设理事会,理事会的组成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校长、教职工代表等 人组成,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第十条 理事每届任
4、期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学校章程; (二)审核学校工作活动计划与工作报告; (三)审核批准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预算外经费投入、校舍的新建和修缮等项; (五)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校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审核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
5、长12名。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校长和副理事长作为理事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3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校的分立、合并、变更或终止; (三)校长聘任与解
6、聘;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校设立监事会或者设立监事,其成员为 人。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学校可不设监事会
7、,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的组成在举办者、本校教职员工中产生或更换。必要时吸收可由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人员。监事会中的教职员工代表由学校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校的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校财务; (二)对本校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校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可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本校专职人员中有3名以上中共党员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党组织。党组织建立后,
8、在社会组织党建指导机关的指导下开展党的建设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校要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建立健全行业道德规范、职业道德准则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进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规范发展。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校的法定代表人为 。由董事长、理事长或校长担任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不得担任本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
9、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学校校长 第二十七条 本校校长为 ,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 第二十八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校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学校年度工作活动计划,进行年度工作报告; (三)拟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校副职管理干部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学校教职员工; (八)核定教职员工薪资待遇; (九)依法保障教职
10、员工劳动权益。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不能担任本校的校长: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公安机关通缉的; (四)不具备校长职业资格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校长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 本校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二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
11、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五条 本校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业务审批机关,管理、登记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六条 本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变更、终止及终止后资产
12、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学校的名称、层次、类别等事项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理事长、理事变更、修改招生简章和广告、修 7改章程,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九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四十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
13、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校终止时,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并到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本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制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向社会公示。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需要修订时,由举办者(理事长)召开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及登记机关重新备案后向社会公示。 举办者: 太原 年 月9 日学校理事会成员签字: 学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依据中
14、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兴办本校的目的宗旨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学校性质。属于民办非企业组织,是兴办者自愿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日制的以职业教育为主的综合型学校。 第二条学校兴办者: 第二章学校的名称和地址 第四条学校名称: 学校地址: 邮政编码: 第三章办学内容 第五条学校办学宗旨。平民学校,贵族追求;技能的天地,老板的摇篮;立场把每一位学生培养成为身体健康、道德高尚、多才多艺的复合型人才。 第六条学校办学内容 (一)办学类型:职业教育为主体 (二)办学层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三)办学形式:寄宿式全日制 (四)办学范围:宿松县千岭
15、乡向阳街 (五)招生对象:初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历待业、从业、在职人员 (六)计划办学规模:3000人以上规模 第四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七条学校资产投入已经宿松县价格认证中心验资,并于2021年11月20日出具了编号为202171号的验资报告。 具体情况如下: 办学投入部分(币种为人民币) 出资人名称出资数额(单位:万元)出资形式占总资产的百分比资产来源 石宣平528.749独资100%祖辈遗产,银行、亲友借贷 第八条学校依法建立财务制度,设立会计帐簿和各类财务帐目,财务负责人是石宣平,主办会计李淼。 第九条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实行一支笔管理,保证会计资料的条理性、规范性、完整性。
16、 第十条学校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和本单位监事的内部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学校的财产 第五章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校务管理委员会制度,并实行校务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产生办法。其成员由兴办者及学校主要行政人员和教职工代表组成,任期时间是三年。 第十四条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组成成员:石宣平张玉芳华睿陈志明吴晓阳张金立高怀德夏虎松石成柱 第十五条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执行校长,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二)筹集学校办学基金,审议批准学校的年
17、度财务瞀、决算; (三)审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决定重大基建与设备投资项目; (五)修改章程,批准重要规章制度;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决定执行校长薪金,审定执行校长提议的高级管理人员的酬 金方案; (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和终业后的资产处理; (八)对学校办学过程及委员会决议,执行情况接受校务管理监督委员会的督促和检查; (九)研究决定其他应由校务管理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七条校务管理委员会的会议基本制度。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委员会作出的决议,需经半数以上的委员认可通过
18、方可有效。 第六章法定代表人与校长 第十八条学校首任法定代表人拟由石宣平先生担任,依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第十九条学校管理委员会聘请石宣平先生担任校长,任期三年,报经审批机关核准后上岗。所聘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校务管理委员会的其他授权: 1、制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工资标准和调资方案,经委员会批准执行; 2、按主席授权,提名推荐各部门主任人选。 第七章合理回报问
19、题 第二十条学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决定如下: 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归举办者所有。学校经营收入主要用于办学过程中的成本开支,如有结余,举办者从中获得合理回报。回报按国家法律法规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其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负责依法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负责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所提发展基金负责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八章学校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二条学校如有变更事项,负责依法报审批(核)办理。凡涉及变更
20、举办者、学校分立与合并、办学场地变动等重大变更事项,必须经举办者同意,并经校务管理委员会决议,在进行财务资产清算后,由举办者向审批(核)机关呈报书面变更报告。 第二十三条学校自行终止办学,必须经举办者同意,经校务管理委员会决议,在进行财务资产清算后,由举办者向审批(核)机关呈报书面终止办学报告,依法办理终止办学手续,并负责妥善安置学生,依法做好财产清偿。 第九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修改程序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校务管理委员会。修改程序。 先大会讨论,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同意方可修改,然后修改意见实行民主集中制,最后形成章程修正案,经决策机构全体成员签字,举办者认可,在会议通过后十五天内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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