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局货币资金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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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局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单位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系统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交通工程建设办公室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章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建立货币
2、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任何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七条单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八条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九条审批人应当根据货
3、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要求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人报告。 第十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支付申请。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向审批从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一般情况下,原始支出凭证可作为支付申请依据,特殊的用款业务须提前提出书面用款申请,并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
4、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支出凭证是否合法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或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一条单位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第十二条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三章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三条单位
5、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确定合理的库存现金限额,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十四条单位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现金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五条单位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并明确坐支现金来源以及坐支现金的支出范围和限额等。 单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借出,确需借出的必须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严禁擅自借出货币资金,严禁挪用货币资金。 第十六条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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