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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书五篇范例 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书 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书一: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书 请人:我 被申请人:张金伟 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 请求撤销编号no:119040531gano:152103351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月30日(星期日)中午12时08分许,本人将车牌为鲁xxxx车停在大寺街与育才街十字路口东面十余米处,临时接人上车,在即将驱车离开的时候被交警警车拦下。当时一民警未表明身份,直接说:“驾驶证,行车证,有保险吗。”本人将证件交出,出面的两位警察二话不说拿了证件,转头就走。本人急忙上前询问理由和表示需
2、要开车回乡下老家吃午饭,希望取回证件。民警这才表示本人违章停车需要交罚款,本人在争论时强烈表示立即驶离的意愿并提出这种情况下应该先警告,民警却说:警告不过来。而当本人指出附近另一辆违章停车在十字路口拐角处为何无警察管理时,该民警这样回答:忒忙,管不过来。本人在辩解被无视后只能交付罚款才拿回证件。该民警在没有对本人所指的违章车提出异议的同时,除了以太忙为由推脱并没有管理本人所指违章车,随即开车往东面谷山路方向离去。 (另,该民警自始自终都没有提出让本人驾车离开让道路畅通,而且拿走本人相关证件的行为只能逼迫本人把车依然停在原位。该民警警车就在本人面包车前几米处停驶,在缴纳罚款时,该民警称所在副驾驶
3、位置不能缴纳,让本人在靠近路中心的主驾驶位置的第三名未下车民警缴纳(该民警原话:南边交不了,向北边交去)。该民警不考虑本人和其他车辆道路安全和道路畅通问题,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他作为一个交警应尽的职责。) 申请人认为: 一、该民警的执法程序违反了20xx年11月17日公安部部长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第十条规定、第四十二条 (一) (二)款规定。 二、该民警所开具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中所填违法行为代码为10390,处罚依据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为道法
4、)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且不论民警同志所开处罚决定书所填处罚依据为道法第九十条,民警同志并没有警告本人驶离,还以本人相关证件要挟本人缴纳罚款。 三、具体对照而言: 1、该民警违反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
5、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根据该民警开具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所填违法行为代码10390,在驾驶员在场且有驶离意愿的情况下,本人被拦下且被罚款,民警对本人违法行为的处理并没有以事实依据; 2、该民警违反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两名警察不但没有表明身份,而且在要求本人出具证件时态度极其傲慢; 3、该民警违反规定第十条。交通警察查验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询问驾驶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并与驾驶证上记录的内容进行核对;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必要时,可以要求驾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对。 该民警在拿到本人出具的证件后转
6、头就走,并没有核对; 4、该民警违反规定第四十二条 (一) (二):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极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诉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该民警不表明身份,不说明本人违法情况,以“有保险吗。”为由索取证件,拿到证件转头就走。同时对本人辩解不予理睬,在本人强烈表达驶离愿望的情况下仍以代码为10390的违法行为开具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罚决定书,严重违反了规定中简易程序处罚的实施程序 5、再次强调,该民警在本人在场并主动表示愿意立即离开的情况下,依旧坚持开具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议程序处
7、罚决定书,与道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符,违背立法本意。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警号为0866 32、姓名为张金伟的民警于20xx年01月30日(星期日)中午12时08分许对申请人车牌为鲁xxxx车停放在大寺街与育才街十字路口东面的违章停车一事的处理程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四十二条 (一) (二)款之规定;执法依据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认定为执法程序有严重瑕疵,执法依据适用不当。 据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望复议机关能查明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支持本申请人的申请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督促提
8、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复议申请人: 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书二: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书(114字)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的罚字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请求: 事实和理由: 此致 行政复议机关 复议申请人 (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附项: 1.复议申请书副本 份; 2.证据 件。 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书三: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书(3647字) 申请人:袁xx,男,20xx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330x13,系xx市xx县城关办事处人。联系地址:xx县城关xx路财政大楼1105室。联系电话:1350x25。 被申请人: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事项。
9、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第33102x48814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20xx年7月25日11时43分,申请人袁xx去xx小学接小孩,由于xx路xx小学路段及附近xx东路、xx路均无停车位,在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的情况下申请人只好选择路边临时等候,期间车未熄火,申请人一直在车上,11时45分,申请出车去接小孩,在不到一分钟的时间里被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协警以“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为由拍照贴单,11时46分申请人返回车上时,该协警正准备离开,申请人向其提出特殊地段、临时停靠、人未离开现场、未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等申辩意见,并要求说明违法行为的事
10、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该协警表示违法停车告知单填开后无法收回作废,其只管拍照贴单,不负责解释,不接受申辩,要求申请人到市区中队接受处理。20xx年9月13日上午9时,申请人到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窗口接受处罚,提出特殊地段、临时停靠、人未离开现场、未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等申辩意见,并要求说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该窗口经办人表示只负责打罚单,不接受申辩、不负责说明,要申请人去找领导,申请人到市区中队几经周折找到值班领导,向其说明情况,并提出特殊地段、人未离开现场且未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短暂停靠车辆,不应该处以150元罚款,该指导员表示只要拍照时停在禁停路段,司
11、机不在车上就要处以150无罚款,不接受陈述申辩。申请人又要求说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处罚,该领导随即打了多个电话询问,都未得到明确答复,申请人等了十多分钟,再次要求说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便教育本人,减少再次违法,该领导恼羞成怒,放话说:“才9点多钟就来办公室要求民警说明理由,难道都由你啊。又不是没见过你这样的人,你不服去告好了。”申请人无奈,只好到窗口接受处罚,窗口女性经办人要求申请人签字,申请人提出应由交通警察出示执法证件并先签字,被告知经办人无执法证件,要求申请人先签字,交通警察签字先空着。因为车辆9月底要年审和办理保险,且已有五次违法停车,长假临近,外出可能
12、被扣车影响行程,申请人无奈,只好先签字取得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并到银行交纳了罚款。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33102xx48814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存在执法人员无执法资格、违法事实不清、违法事实认定错误、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处罚程序违法、明显不当等严重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一、执法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处罚决定书上盖的是该中队队长朱骏(男性)的章,但事实上从贴单到作出处罚决定均由协警实施,朱队长均未在
13、场,在申请人要求有关执法人员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时,对方未能向申请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认定违法事实不清。处罚决定书中认定被处罚人于20xx年7月25日11时46分,在xx路路段实施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表述不清:一是违法时间不清,停放是一种持续状态,应表述为一个时间段而不是一个时间点;二是违法地点不清,xx路路段很长,横穿整个xx城区,有禁停路段也有允许停车路段。 三、认定违法事实错误。申请人只是临时短暂停车、人未离开现场、随时可以驶离且未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并非“不按规定停
14、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别对停放车辆和临时停车作出了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均未对停放和临时停车的涵义作出规定,根据通常理解,应以时间长短以及驾驶人对车的掌控状态来区分,人在现场可以随时驶离的短时间停车应为临时停车。 四、主要证据不足。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只有20xx年7月25日11时46分申请人车辆停在xx小学路段的证据,这一证据只能说明相机快门打开不到一秒内车辆的状态,不能真实反映事实,车辆违法停放是一持续状态,应当用某一时间段的视频来证明,至少应当拍照二次以说明某一时间段的停放状态,第一次拍照时通知立即驶离,
15、第二次拍照实施处罚。 五、适用法律错误。理由有三。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申请人的行为不应受到处罚,被申请人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对申请人作出处罚错误,实施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所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出细化规定,其适用的前提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应受处罚,根据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违法停车或违法临时停车行为实施处罚需要二个前提,即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现场”包括在车上但不仅限于在车上,而“影响”的涵义也明显大于
16、“妨碍”,本案中申请人在现场且未拒绝立即驶离,也未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故不应处罚;二是适用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时应一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不能直接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处罚决定;三是本案能够确定驾驶人,且未对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实施处罚,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作出处罚决定。 六、处罚程序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
17、出行政处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上述规定,按照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场作出,本案中违法行为发生在20xx年7月25日,违法地点是xx小学路段,而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是9月13日,地点在城区中队窗口,明显不是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应适用一般程序,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被申请人既未立案,也未由二名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未出示执法证件,未制作询问笔录,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未进行审查,未告知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且拒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 七、处罚决定明显
18、不当。就算申请人的行为构成违法应受处罚,但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也明显不当,理由有二,一是被申请人执法目的不明。xx路xx小学路段地处xx商业中心,县政府、xx小学、玉城中学、城关一中、xx商城、中心菜市场均在附近,而附近的xx路、珠城东路、玉兴路均未按照道路交通法规规定设置相配套的停车位(库)或停车场,交警部门大部分警力用于抄罚单,未着力维护重要路段现场秩序,处罚未与教育相结合,未考虑是否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及违法行为后果轻重作出处罚决定,有为罚款而罚款之嫌,偏离了交通行政处罚教育违法者、维护交通法律秩序的本意;二是处罚倚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法停放和临时停车处以二十元以
19、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申请人临时停车行为情节轻微,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无明显从重情节,结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应处以50元罚款,不应处以150元罚款;三是执法随意性大、处罚显失公正,从横向和纵向来比较,都未做到公平公正执法,从横向来看,11时46分是xx小学放学时段,临时停车接送孩子的人很多,大多未受处罚,据小道消息,特定路段在特定时间可以不处罚,对申请人予以处罚显失公正,从纵向来看,近五年申请人在同一时间段同一路段几乎每天开车接送小孩四次,总次数几千次,只受到不到十次处罚,说明执法随意性很大。 申请人也是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支持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维护法律秩序,充分理解交警部门执的辛苦和不易,也缺少时间和精力为了几百元罚款进行行政复议或诉讼。但为了督促交管部门端正执法目的、规范执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唯有提起行政复议。 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3310x814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此致 xx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 20xx年10月16日 附: 1、本申请书一式两份 2、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罚款收据复印件。 第 12 页 共 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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