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营业规范化服务窗口标准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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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供电营业规范化服务窗口标准1 城市供电营业规范化服务窗口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坚持“人民电业为人民”的服务宗旨,认真贯彻“优质、方便、规范、真诚”的供电服务方针,进一步加强供电服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不断提高供电营业服务水平,在总结多年来供电服务工作及执行供电服务规范的基础上,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城市供电营业窗口,是城市供电营业窗口应当达到的基本服务质量标准。 第三条城市供电营业窗口是指地(市)供电企业的供电营业场所,包括:营业厅、室、所、站,以及95598客户服务中心。 第二章服务标
2、准 第四条供电质量 (一)居民客户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规定的标准。 (二)供电可靠率不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规定的标准。 (三)供电可靠率不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服务人员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廉洁自律,秉公办事,真心实意为客户着想。 (二)上岗必须统一着装,佩戴工号。 (三)接待客户礼貌谦和,主动热情,使用规范化文明用语,提倡使用普通话。 (四)熟知本岗位业务知识和相关技能,岗位操作规范、熟练,具有合格的专业技术水平。 第六条服务环境 (一)营业窗口外设置国家电网公司规定的统一vi标识和营业时间牌。 (二
3、)营业窗口内外环境整洁,室内布局合理,舒适安全。设有客户等候休息处,备有饮用水;配置客户书写台、书写工具、老花眼镜、登记表书写示范样本等;放置免费赠送的宣传资料;墙面应挂有时钟、日历牌;有明显的禁烟标志。 (三)营业窗口内应张贴“优质、方便、规范、真诚”的服务标语。公布服务项目、业务办理程序、电价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公布岗位纪律、服务承诺、服务及投诉电话。设置意见箱或意见簿。 (四)营业窗口应设置醒目的业务受理标识。必要时,应设有中英文对照标识,少数民族地区应设有汉文和民族文字对应标识。 (五)具备可供客户查询相关资料的手段。有条件的营业窗口,应设置客户自助查询的计算机终端。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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