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XX年度XX省高级人民法院涉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大数据分析报告 (4)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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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年度XX省高级人民法院涉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大数据分析报告 省高院民二庭下发通知指导当前经济形势下涉财务风险企 业债务纠纷案件审理 2011年9月29日,省高院民二庭向全省商事审判业务庭发出通知,就当前经济形势下审理涉财务风险企业债务纠纷案件相关问题提出意见,要求全省商事审判业务庭高度关注企业财务风险引发对商事审判工作的影响,按照法律、司法解释和省高院关于审理涉财务风险企业债务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要求,稳妥审理涉财务风险企业债务纠纷案件,加强对民间借贷、涉担保公司商事纠纷等涉财务风险企业债务纠纷相关案件的调研,统一裁判尺度,指导商事审判实践。及时学习、贯彻最高法院新近发布的适用若干问题的规
2、定 (一),通过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化解企业财务风险,维护债权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省高院民二庭已确定温州中院民二庭为当前经济形势下涉企商事纠纷案件重点协同调研业务庭,并启动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二)、关于审理涉担保公司债务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两个规范性文件起草的调研、论证工作,及时跟进当前经济形势下涉企商事纠纷案件的指导工 XX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财务风险企业债务纠纷案 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 浙高法(2010)13号 为化解企业债务风险,挽救危困企业,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围绕“调结构促转型”的工作重心,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平
3、稳较快发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36号)、XX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审理涉财务风险企业债务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能动司法、服务大局的指导思想。要充分认识发挥审判职能,审理好涉财务 风险企业债务纠纷案件的重要性。在党委领导下,努力配合政府做好涉财务风险企业债务纠纷案件中的维稳工作,依法保护债权人、职工、股东和其他财务风险企业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生产力,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坚持合法
4、合规原则。依法配合、支持政府开展涉诉企业风险化解工作。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参照适用不与法律原则抵触的商事惯例、金融业务规则。在政策适用、措施制定、协调沟通等工作中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既妥善化解风险,促进案结事了,又杜绝违法违规操作,抵制和防止地方保护主义。 三、坚持利益平衡原则。要充分认识涉财务风险企业债务纠纷案件利益主体众多的特点,尽力实现各方利益最佳平衡。在充分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依法确定应优先保障或合理兼顾的利益。 四、坚持“调解优先”原则。注重运用司法调解、案外协调、和解等方式解决涉财务风险企业债务纠纷,通过审判职能的发挥,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结合XX省
5、高级人民法院、XX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衔接机制建设的若干规定(浙高法发20098号)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机制建设,积极争取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参与协调涉财务风险企业债务纠纷,并结合案件特点尝试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涉财务风险企业债务纠纷的调解。 五、坚持区别对待原则。继续运用集中管辖的方式审理涉地方行业龙头或骨干企业的债务纠纷案件。结合涉财务风险企业股权结构、债务结构、偿债能力、生产要素及发展前景等因素,适用不同的案件审理程序:对尚未构成破产原因,且企业债权债务结构复杂、优势资产突出、政府扶持力度大的企业,可适用非破产程序审理相关企业债务纠纷案件;对符合结构调整及转型
6、升级需要,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可适用破产重整或破产和解程序解救危困企业;对产能落后、挽救无望的企业,依法适用破产清算程序退出市场。 对涉诉中小企业,应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的精神,通过适用破产和解、重整程序,尽力化解企业债务风险,提高中小企业公司治理水平,推进产业整合。 六、注重执行程序、强制清算程序和破产程序之间的协调与衔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8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至第19条的规定,对执行中发现涉财务风险企业法
7、人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申请企业破产;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52号)相关规定,在审理案件中发现涉财务风险企业符合强制清算条件的,应及时引导当事人启动强制清算程序,清算过程中发现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但又无法达成债务清偿方案的,引导清算组申请启动破产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等规定,做好破产清算程序和重整、和解程序之间的协调与衔接。包括集中管辖案件在内的企业债务纠纷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审理进程中的 具体情况,分别适用破产重整、和解和清算程序。 七、妥善审理涉财务风险企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XX省高级人民法
8、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7号)相关规定,正确处理涉财务风险企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相关问题。对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民间融资,不构成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的,可以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八、合理运用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制度。对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涉财务风险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合同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95号)第二十六条和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1条至
9、第4条等规定,经当事人申请,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企业风险的形成原因,可以作为审查合同变更或解除理由的依据。 进入破产程序的涉财务风险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等相关规定处理合同解除问题。 九、积极引导银企合作。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法发200838号),依法保护国有金融债权,并结合我省实际,积极引导银企合作。可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争取银行合理回应涉财务风险企业延期还贷的要求。对于银行与企业协商达成的偿债安排,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通过司法判决的形式予以确认。根据具体
10、情况,金融机构可以参与对涉财务风险企业债务清偿承诺的后续监督工作。 十、妥善处理涉财务风险企业商事纠纷和经济犯罪交织问题。要正确处理商事纠纷和涉嫌经济犯罪交叉问题,对审理中发现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经济犯罪,或者当事人一方主张涉嫌犯罪要求移送的,应根据XX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分别适用相关措施。必要时可根据XX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商事案件中法官释明的若干规定(浙高法2009419号)相关规定,通过妥当释明,引导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一些有影响、争议大的案件,可以和当地政府和公安、检察机关进行沟通,通过协调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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