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公路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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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公路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乡(镇)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根据*市公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乡(镇)村公路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已纳入本市公路统计里程或者按照城乡公路网规划新改建的乡(镇)公路(以下简称乡道)、村公路(以下简称村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 经改建达到公路技术标准的村内道路纳入公路统计里程,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乡(镇)村公路包括乡道和村道上的桥梁、涵洞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管理部门和职责) *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乡(镇)村公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路管理处(
2、以下简称市公路处)是本市公路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市乡(镇)村公路的行业管理。 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乡(镇)村公路的管理,业务上受市市政局指导;其所属的区(县)公路管理署以下简称区(县)公路署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乡(镇)村公路的管理养护。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乡道的建设工作,指导所辖区域内村道的建设;设立乡(镇)村公路管理站或者落实乡(镇)村公路管理机构,合理配置乡(镇)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技术人员和设备;配合区(县)公路署做好乡(镇)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规划) 乡(镇)村公路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国、省(市)、区(县)公路网规划及区(县)总体规划为依据
3、,体现节约用地、少占耕地、保护环境的原则,并与乡(镇)村的发展相适应。 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是乡(镇)村公路规划的编制主体,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具体进行编制,乡(镇)村公路规划征求市市政局意见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与相邻区(县)连接的乡(镇)村公路规划,应当事先征求相邻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意见,经市市政局审核,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乡(镇)村公路规划应当送市市政局备案。 经批准的乡(镇)村公路规划确需修改的,由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修改方案,按前款程序报批。 第五条(建设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经批准的乡(镇)村公路规划编制乡(镇)村公路的建设规划,报区
4、(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送市公路处备案。跨乡(镇)的乡(镇)村公路建设规划,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协调。 第六条(建设计划) 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乡(镇)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乡(镇)村公路年度建设计划。列入市补贴计划的项目应当送市公路处初审,经市市政局与相关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乡(镇)村公路的年度建设计划执行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并由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后送市公路处备案。 乡(镇)村公路的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七条(建设单位) 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 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
5、方式组织建设。 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乡(镇)村公路可以由社会经济组织投资建设。 第八条(建设资金筹措) 乡(镇)村公路建设资金可通过下列渠道和方式筹集: (一)乡(镇)人民政府的财政资金; (二)市、区(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补贴政策对列入规划的乡道、村道建设给予的资金补贴; (三)其他合法的渠道或方式筹集的资金。 乡(镇)村公路的建设资金可以逐步实行以乡(镇)人民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第九条(建设标准) 乡道的建设一般不低于三级公路标准。 村道的建设不低于四级公路标准,其中通行公共交通车辆的村道路面宽度不小于6米。 第十条(标志、标线) 建设单位在
6、建设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在乡(镇)村公路上设置标志、标线。 第十一条(建设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将新改建乡(镇)村公路项目的名称、地点、设计图纸、主要工程量及其他相关内容在工程开工前报送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区(县)公路署应当参与准备接管的乡(镇)村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全过程,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乡(镇)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乡(镇)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招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乡(镇)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乡(镇)村公路应当按照国家、本市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7、规范进行建设,确保工程质量。 乡(镇)村公路的建设应当接受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社会监督;村道建设同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交竣工验收) 乡(镇)村公路的验收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并可以以乡(镇)为单位,分批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竣工档案) 乡(镇)村公路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办法建立档案。乡(镇)村公路的竣工资料由建设单位交由区(县)公路署存档。 第十四条(移交接管) 验收合格的乡(镇)村公路,纳入本市公路的统计里程,并由所在地的区(县)公
8、路署负责管理和养护。 建设单位应当在乡(镇)村公路验收合格后,向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移交申请,并提供详细的设备量清单及竣工档案等养护管理需要的相关资料。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公路接管协议书。 第十五条(命名和编号的程序) 乡(镇)村公路命名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区(县)地名办意见后确定,并报市市政局备案;跨区(县)的乡(镇)村公路命名,由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报市市政局,市市政局征求市地名办意见后确定。 乡(镇)村公路的编号依照国家公路路线命名编号和编码规则执行。 第十六条(养护计划) 区(县)公路署负责编制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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