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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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城乡特困群众社会救助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加速构建和谐*,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生活救助 1.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居民(包括乡镇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县(市)、区民政局批准并予以差额或定期定额救助。 2.对城市低保对象当中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抚养或赡养关系的“三无”人员、在乡重点优抚对象、75岁以上老人,每月按照当地低保标准上浮20%予以救助。 3.对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
2、人、单亲家庭中有未成年人的、有公费在校大学生的城市低保家庭,家庭成员每人每月按照当地低保标准上浮20%予以救助。 4.对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由本人申请,经县(市)、区民政局批准可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5.对每月每户用水10立方米以下(含10立方米)的城区低保家庭,实行每立方米1.12元的最低水价。 6.对年满60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稳定的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三无”老人,入住民办养老机构的,市民政局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对民办养老机构予以补助;居家养老的,由政府购买服务,按每月每人200元标准予以补贴。 7.对城乡100
3、周岁以上老年人,由市老龄办负责为其每人每月发放补助费200元。城乡90周岁以上享受低保的老人,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础上,由市老龄办负责为其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补助费。 8.对因遭遇突发性事故或职工本人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职工家庭,由市总工会一次性给予每户2001000元救助。 二、教育救助 9.对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杂费、课本费及校内服务性收费,对寄宿学生给予一定生活补助;对升入高中阶段学校的,给予1000元的入学补助。 10.对城乡低保家庭中考入正常收费全日制高等院校(不含免收学费的院校)的学生,给予3000元入学补助。 11.对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在读大学生,
4、实行由政府和高校贴息的国家高校助学贷款,大学毕业后只偿还本金。 12.对年龄在7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生活自理能力,能够坚持正常学习的城乡孤儿,由民政部门负责给予就学援助。 三、医疗救助 13.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不享受低保待遇的原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实施城市合作医疗。对农村居民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免收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个人应承担费用。 14.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区低保对象,实行基本医疗救助。在定点医院门诊治疗的,政府承担门诊医疗费用的60%,个人承担40%,每年每人享受门诊救助的最高金额为100元,家庭成员可以共享;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
5、,政府承担住院医疗费用的60%,定点医院减免10%,个人承担30%,每年每人享受住院救助的最高金额为2021元,仅限本人住院享受。 15.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区低保对象,实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液和腹膜透析的、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肺结核、高危孕妇住院分娩的,以及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精神分裂症患者、躁狂型精神病人和重度抑郁症患者,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政府承担医疗费用的50%,个人承担50%,每年每人享受医疗救助的最高金额为4000元。 16.对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实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恶性肿
6、瘤、再生障碍性贫血和白血病、重症肝炎及并发症、严重心脑血管疾病住院抢救或手术治疗、严重脑血栓急性发作住院抢救治疗、肺结核、高危孕妇住院分娩的,以及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精神分裂症患者、躁狂型精神病人和重度抑郁症患者,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政府承担医疗费用的40%,个人承担60%,每年每人享受医疗救助的最高金额为3000元。 17.对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并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无工作单位且户籍关系在我市的在乡复员军人,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7-10级在乡残疾军人,实施医疗补助。每人每年发放医药费500元;对到指定医院住院治疗,住院费用在2500元以下的,由县(市)
7、、区政府承担医疗费用的60%,超过2500元的部分,市政府承担医疗费用的60%,每人每年住院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2021元。 18.通过110报警服务联合行动,对“三无”(无亲属、无工作单位、无固定住址)的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实施医疗救助。 19.对城区内享受低保待遇,独生子女在14周岁以下,其父母均无业的家庭,由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每年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20元。 20.对农村只有1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且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计划生育夫妇,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按人年均600元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21.对城市双无业及失业特困育龄人员、无工作单位的流动人口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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